一、个人法律意识、群体法律意识、社会法律意识和人类法律意识
根据法律意识的主体是个人还是一定人类集体的法律意识,法律意识可以分为个人法律意识、群体法律意识、社会法律意识和人类法律意识。
个人法律意识是作为社会个体的个人对社会法的现象的反映和主观把握,是个人对法的现象的知识、情感、意志、要求、态度和信念的总和。它是个人社会地位、特殊的生活经历、法律经验、法律思维和法律情绪的反映,与个人特殊的人格类型和心理体验也具有密切的关联。
群体法律意识或集体法律意识是指一定的人类组织或集体对社会法的现象的认识、反映和体验。群体法律意识是家庭、组织、团体、阶级、阶层、民族、政党等一定人类集体内部各成员之间法律意识的交互作用以及不同社会组织间的相互影响的产物,体现了一定群体内部人们法律意识的共同性方面。群体法律意识以个人法律意识为基础,从个人法律意识中汲取积极的、有益的成分,是个人法律意识的整合和提升;个人法律意识从属于群体法律意识,受到群体法律意识的制约和影响。
社会法律意识是一定时期、一个社会对法的现象的主观把握形态,它与民族法律文化的历史传统、民族的法律经验和法律思维方式具有深刻的内在联结关系。个人的法律意识、群体法律意识与社会法律意识的关系具有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个人的法律意识、群体法律意识是社会法律意识的基本构成单元,是社会法律意识的基础,没有抽象的离开了个人和群体法律意识的社会法律意识;另一方面,社会法律意识是个人法律意识和群体法律意识的总和,但它不是个人和群体法律意识的简单相加。它是个人和群体法律意识的一致性方面,体现了一个社会在一定历史时期各种法律意识的内在的共同特质。
人类法律意识是指人类整体对法的现象的主观把握、认识和态度等。人类法律意识是有其共同性或相通的方面的。这至少表现在以下方面:(1)人性有其一致性的方面,这些一致性因素必然导致人类对社会关系及其社会调整方式具有共同性的理解和观念;(2)诸如正义、自由、平等、效率、秩序等基本的法的价值目标,尽管在不同的国家和民族有不同的理解,但它们构成了人类法的现象的共同价值理想,也成为法律意识的基本价值内涵;(3)人类在改造自然和社会的过程中形成的技术规范,有的上升为技术法律规范,在这些领域人类法律意识具有相通性和共同性;(4)法律作为社会调整的工具体系也具有其独特的法律工具系统,这些法律工具性的内容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能够为全人类所认同,能够内化为人类共同的法律意识的内容。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不同民族的交往和法律交流活动日益频繁,特别是法律全球化的发展,人类所享有的共同法律规则日益增多,法律文化交流的领域日益广泛,这些都为人类法律意识的共同性和相通性进一步扩展创造了条件。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