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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基本原则概述

时间:2023-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刑法的基本原则是刑法的核心和精髓,其不仅能体现刑法的根本精神,而且能指导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适用。刑法基本原则应当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属性,在刑事立法、司法的各个阶段均起作用,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而不是仅适用于某一特定阶段。如果背离了刑法基本原则,刑事立法就必然会出现偏差。

第一节 刑法的基本原则概述

一、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及内容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刑法的核心和精髓,其不仅能体现刑法的根本精神,而且能指导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适用。正因为如此,刑法的基本原则始终是理论和实践中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

世界各国有关刑法基本原则的表现模式主要有三种:其一为直接规定的模式,即刑法的基本原则直接由刑法条文加以规定;其二为援引的模式,即刑法的基本原则不是由刑法条文加以规定,而是由宪法或其他宪制性法律加以规定;其三为推论的模式,即刑法的基本原则既不是由刑法条文加以规定,也不是由宪法或其他宪制性法律加以规定,而是由一些学者根据刑法的具体规定,从理论上进行归纳和总结并作出推论。

1979年我国《刑法》中没有对刑法基本原则作出规定,其他法律也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当时刑法基本原则均是由一些学者根据自己对刑法规定内容的理解从理论上推论出来的。由于各人对刑法条文的内容及其精神理解不会完全一样,推论的角度也不可能完全一致,因此,刑法的基本原则在各种教科书中的表述并不完全一样。这种情况的存在,显然不利于刑法基本精神的体现和刑法内容的正确贯彻。为此,1997年我国在对《刑法》进行修订时,许多人提出应该将刑法的基本原则直接规定在刑法条文中,立法者最终采纳了这一观点,明确地将刑法基本原则规定在刑法条文中。从我国1979年《刑法》对基本原则采用推论的模式到1997年《刑法》采用直接规定的模式,这无疑是我国法治建设的又一重大成果。

对于刑法基本原则应该有哪些,理论上存在有许多不同的意见。以前曾经有人提出过罪刑法定原则、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罪责自负反对株连原则、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原则等等。理论上大多数学者认为,界定刑法基本原则可以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内容:第一,刑法基本原则应该是刑法这个部门法所特有的原则,而不是各个部门法所共有的原则。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中,除了刑法以外,还存在宪法与其他诸多部门法,这些法律尽管存在所有法律的共同原则,但均有各自特有的原则。从总体而言,各个部门法所特有的原则应该与法律的共同原则在精神上是一致的。各部门法所特有的原则与法律的共同原则是个性与共性、特殊与一般的关系。但是毋庸置疑,各部门所特有的原则应该是各不相同的,也即作为刑法的基本原则理应有别于其他部门法律的原则,在不违背法律的共同原则的前提下,具有自己部门法的特点。第二,刑法基本原则应当是贯穿于刑法始终的准则,也即应贯穿于刑事立法、司法的全过程,体现在整个定罪量刑的各个方面。刑法基本原则应当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属性,在刑事立法、司法的各个阶段均起作用,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而不是仅适用于某一特定阶段。如对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原则、累犯从重处罚原则、数罪并罚原则等,虽然均是刑法中不可或缺的原则,但它们毕竟只是量刑等方面的局部原则,并不具有贯穿于刑法始终的特性,因而不能将它们视为刑法的基本原则。第三,刑法基本原则应当符合“原则”的内涵。“原则”,通常是指“观察问题、处理问题的准绳”。[1]也即刑法基本原则必须是刑法制定、解释与适用等活动中均必须遵循的准则。应该看到,刑法基本原则对于刑法解释与适用等活动的指导作用是十分明显的,因为,既然是刑法的基本原则,其内涵当然应该制约着刑法的解释与适用等活动,这是不言而喻的。需要理解的是,尽管刑法的基本原则规定在刑法之中,我们仍然应该理解其对刑法制定的指导作用,因为,我们的立法者在制定刑法时首先是根据其所确立的基本原则设定相关条文的。

由上述这些内容分析可知,刑法的基本原则应该是贯穿于刑法的立法、司法的全过程,并具有普遍遵守的、为刑法所独有的或为刑法对法治原则的重申,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2]根据这一要求,在对1979年《刑法》的修订过程中,立法者广泛听取了各方面的建议和意见,将罪刑法定原则、平等适用原则(也称适用刑法平等原则)以及罪刑相当原则(也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明确地规定在《刑法》第3条、第4条和第5条之中。

刑法所规定的这三大基本原则(特别是罪刑法定原则)应该具有划时代意义。尽管我们可能现在还不能完全体会到其深刻的意义,但是,若干年后我们再加以回味,必然会感觉到这些刑法原则对我国的刑事立法活动和刑事司法实践活动的指导作用,以及给我们的思想、理念上所带来的巨大震撼作用。

二、确立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

我国新刑法中所确立的基本原则是我国刑事立法对人们在长期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刑事司法活动规律的反映,这些原则既继承和发扬了我国人民司法工作的优良传统,又是对刑事司法活动的性质、特点及其规律的全面、综合的反映,其所蕴含的科学、民主理念对于指导司法实践、完善刑事法制、实现刑法的任务都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3]确立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主要有:

(一)刑法基本原则在刑事立法活动中的指导意义

理论上有人认为,刑法基本原则是规定在刑法条文之中,因此,作为刑法的基本原则不可能指导刑事立法活动。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显然是不正确的。因为,任何法律的制定总归存在有自己的原则,这些原则对于法律条文的设定以及相关内容的确定理所当然地具有指导作用,否则就不能贯穿于法律始终,也就很难称之为原则。事实上,立法者在具体立法时就必须首先确立基本原则,并以此原则作为设立条文的准绳。从宏观上看,刑法基本原则是制定或派生刑法典、特别刑法、附属刑法规范的理论支点;从微观上看,具体刑法条文的设置要体现和遵循刑法基本原则。哪些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应规定为犯罪,罪与刑的比例关系应怎样设定,刑法条文的建立应遵从怎样的模式,都应在刑法基本原则的指导下进行。例如,罪刑法定原则对于犯罪与刑罚内容以及法律条文的规范,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对于罪刑比例关系的调整等。如果背离了刑法基本原则,刑事立法就必然会出现偏差。应该看到,刑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在很大层面上增强了刑事立法的科学化、系统化和一体化,而且科学化、系统化和一体化的特点不仅仅表现在刑法典的制定活动中,并将体现在以后对刑法典的修订和补充活动之中。

(二)刑法基本原则在刑事司法实践活动中的指导意义

应该看到,刑事立法的科学化、系统化和一体化必然会对刑事司法实践活动带来新的要求,而刑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对于具体刑事司法活动的指导意义则将长期存在。这是因为,由刑事立法的原则性、概括性与现实中的刑事案件的复杂性、多样性所决定,刑事司法实践中必然存在如何正确适用刑法,科学、准确地定罪、量刑,充分发挥刑法的保障机能与保护机能等问题。只有严格贯彻刑法基本原则的精神,才能科学地解决上述问题,使刑事司法活动顺利、有效地进行下去。刑法基本原则对于刑事司法的作用表现在:(1)刑事司法严格遵守刑法基本原则的准则;例如,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量刑中力求刑与罪的相当,重罪重罚,轻罪轻罚。(2)刑事司法活动中以刑法基本原则为指导。刑法条文相对比较稳定,规定的内容也比较原则,而犯罪却是千差万别的,即使是同一类犯罪,也会因时间、地点、方法、手段的不同而不同。从刑法的一般规定到具体的犯罪行为,有一个正确的理解和适用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司法人员对于案件的定性、处理离不开刑法基本原则的指导。[4]

(三)刑法基本原则对刑法任务实现的保障作用

任何法律的制定均有其需要达到的目的和需要完成的任务,刑法也不例外。当我们在建构刑法体系时也需要明确刑法所要实现或完成的任务。为了完成这一任务,我们就必须在刑法基本原则的指导下,将刑法所要实现或完成的任务细化到每一个条文之中。如果没有刑法基本原则,就无法形成具体的刑法任务,更谈不上刑法任务的实现和完成了。就此而言,我们可以说刑法基本原则对刑法任务的实现和完成具有保障作用。我国刑法在整体上主要是围绕控制犯罪和保障人权两个直接任务而运转的。总体上讲,我国刑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正是保障人们更有效地去实现刑法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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