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犯罪构成要件
一、犯罪构成的要件
犯罪构成是一个有机的整体,是由各相互依赖、相互作用的主客观要件共同组成的。犯罪构成要件,是犯罪构成的基本单元,是犯罪构成整体的各个有机的组成部分。关于犯罪构成要件究竟包括哪些方面,我国刑法理论界历来存在着不同的观点,有所谓“四要件说”、“五要件说”、“三要件说”和“二要件说”等。其中“四要件说”认为,犯罪构成包括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四个要件(其排列顺序也各有差别);“五要件说”认为,犯罪构成应包括犯罪行为、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五个要件;“三要件说”认为,犯罪构成应包括主体、危害社会的行为、客体三个要件。但也有人认为,犯罪客体不是犯罪构成的要件,犯罪构成的要件包括犯罪主体、犯罪客观方面和犯罪主观方面;“二要件说”则认为,犯罪构成要件只包括两个要件,但也有不同的主张,有的主张分行为要件和行为主体要件,也有的主张分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在上述不同的观点中,“四要件说”是我国刑法理论界的通说,其他理论观点虽然从不同的角度对“四要件说”提出了批评和修正,但总体上并没有实质性的突破,有些仅仅是对“四要件”的重新排列、合并组合而已,没有对其总体地位形成强有力的冲击或动摇。这表明,犯罪构成“四要件说”与我国刑法的规定及司法实践认定犯罪的需要是基本符合的,四要件体系的科学性,在整体上也是应当予以肯定的。
按照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犯罪构成要件分别包括犯罪主体、犯罪主观要件、犯罪客观要件和犯罪客体四个有机组成的部分。首先,犯罪主体是用以说明构成犯罪之人的基本特性的要件,它不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还包括自然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状况,在一定条件下还包括自然人的特殊身份与特定地位;其次,犯罪主观要件是用于说明行为人是在怎样的心理状态支配下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要件,分别包括罪过(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以及某些特定的犯罪目的等,它是犯罪主观恶性的重要体现;再次,犯罪客观要件是用以说明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是通过行为人怎样的行为受到侵害,在怎样的情况下受到侵害,以及受到怎样的侵害的要件。它分别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等;最后,犯罪客体是用以说明犯罪社会危害性有无的要件,它是犯罪本质特征在犯罪构成中最集中反映,是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我国刑法正是依据上述犯罪主体、犯罪主观要件、犯罪客观要件、犯罪客体的有机结合,才确立了我国刑事法律中的犯罪构成的。
二、犯罪构成的层次结构
犯罪构成要件是有一定的层次结构的。所谓犯罪构成的层次结构,就是犯罪构成内部诸要件的等级序列及其组合形式。一般认为,犯罪构成可以划分为以下四个层次:第一层次是犯罪构成本身,也就是由刑事实体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整体。它在犯罪构成中处于最高层次的地位。第二层次是犯罪构成系统的两个组成部分,即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前者反映着行为人客观方面的基本特征;而后者,则反映着行为人主观方面的基本特征。第三层次是犯罪构成两大组成部分之下的四个构成要件,它是犯罪构成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进一步划分的结果。分别包括犯罪主观方面下的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要件以及犯罪客观方面下的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要件。关于犯罪构成四要件如何进行排列,刑法学理论界有不同的认识,有的主张依犯罪主体、犯罪主观要件、犯罪客观要件、犯罪客体的顺序排列;有的主张依犯罪客体、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犯罪主观要件的顺序排列;也有的主张依犯罪客体、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观要件、犯罪主体的顺序排列等等。之所以有上述意见分歧,是由于各人对“四要件”之间的逻辑联系以及其在认定犯罪中作用大小的认识不同所造成的。我们认为,就犯罪构成要件的有机统一是为了说明犯罪构成整体并为进一步认定犯罪提供规格和标准这一点来讲,其逻辑排列当依犯罪主体、犯罪主观要件、犯罪客观要件、犯罪客体的顺序更为合理和科学。这样的逻辑排列,也是我国目前不少刑法学者所主张的。考虑到本书设计的体例,现在我们仍然按照通行的犯罪客体要件、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要件、犯罪主观要件的顺序编排。第四层次是犯罪构成四个要件的要件内部各自的进一步划分,是说明其内部组成的更为具体的事实特征。例如,在犯罪主体之下,有犯罪的一般主体、特殊主体(包括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及具有刑法意义的身份特征)和单位主体;在犯罪主观要件之下,又有犯罪的故意、过失和具有刑法意义的犯罪目的等;在犯罪客观要件之下,有犯罪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包括它们之间的因果联系);在犯罪客体之下,有各种具体的社会关系和我国刑法规定应予保护的部分。由于犯罪构成的完整系统包含了四个不同层次,因此,其不同的排列与组合将形成千差万别的犯罪构成结果形式,这就使犯罪构成的结构变得愈加复杂了。不过,也正是这一复杂的犯罪构成结构,才适应了社会生活中纷繁变化的犯罪现实的种种情况,使其能为认定复杂的、各种形式的犯罪提供具体的规格与标准。所以,充分认识犯罪构成的多层次性和结构形态的复杂性,全面理解刑事实体法对犯罪构成要件的一般规定(总则规范)和特殊规定(分则规范),对于科学认定每一种具体犯罪,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犯罪构成的类型划分
犯罪构成由于其不同的形态、性质和特点,可以进行多种类的划分。例如,根据犯罪构成形态的不同,可以划分为“基本的犯罪构成”和“修正的犯罪构成”;根据犯罪构成在刑法中表述状况的不同,可以划分为“叙述的犯罪构成”和“空白的犯罪构成”;根据犯罪构成内部结构的不同,可以划分为“简单的犯罪构成”和“复杂的犯罪构成”,等等。因为犯罪构成的理论分类有助于全面理解、掌握和运用各种类型的犯罪构成、指导我们准确定罪量刑,所以,有必要作些简要地介绍。
(一)基本的犯罪构成和修正的犯罪构成
基本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条文就某一犯罪的基本形态所规定的犯罪构成。因为基本形态的犯罪是单独犯罪的既遂状态,而它又是由刑法典分则条文或者单行刑法或附属刑法中的分则性规范规定的某种犯罪单独犯既遂状态的犯罪构成。修正的犯罪构成,是指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前提,适应行为犯罪形态变化的或者共同犯罪各类形式的需要,而对基本的犯罪构成加以修改、变更的犯罪构成。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和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的犯罪构成,就是两类不同的修正的犯罪构成。由于修正的犯罪构成规定在刑法典总则性规范之中,而它又要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基础,所以,在确定这类犯罪构成时,要把分则规范和总则规范结合起来加以认定。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说明,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和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等类型的犯罪也有犯罪构成,只是在实际认定时,要同时引用刑法总则和分则的有关规定。
(二)叙述的犯罪构成和空白的犯罪构成
叙述的犯罪构成,又称为完结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条文对犯罪构成要件予以简单或者详细描述,完整表明该分则事实特征的犯罪构成。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绝大多数属于这种类型。在认定这种分则构成时,只需要根据刑法的已有规定。空白的犯罪构成,又称为待补充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条文对犯罪构成要件没有予以明确描述,而仅仅指出应援引其他法律规范来说明的犯罪构成。在我国刑法典的分则条文中,这种类型的犯罪构成通常是用“违反……法规”、“违反……规定”等形式来表述的。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告诉人们,全面把握犯罪构成,不仅要了解刑法条文的相应规定,而且还要熟悉有关的经济、行政等方面的管理法规。
(三)简单的犯罪构成和复杂的犯罪构成
简单的犯罪构成,又称为单一的犯罪构成或单纯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各个要件均属于单一的犯罪构成。诸如由单一客体、单一行为、单一罪过形式所成立的犯罪的构成即是如此。复杂的犯罪构成,又称混合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条文规定的犯罪构成诸要件并非均属单一,有可供选择或者互有重叠的犯罪构成。复杂的犯罪构成可以划分为两类:一类是选择的犯罪构成;另一类是重叠的犯罪构成。按照选择要件的不同,前者又可以分为以行为、对象、结果、主体、目的等为选择要件的犯罪构成;而后者则可以包括两个客体、两个行为、两种罪过形式互有重叠的犯罪构成。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帮助人们认识各种犯罪构成的内部结构,防止混淆罪与非罪和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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