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犯罪动机与目的
一、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的概念
所谓犯罪动机,是指刺激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或者内心冲动。应该说,人的任何犯罪行为,都是在一定动机的作用下实施的,犯罪动机是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原因。犯罪动机回答犯罪人基于何种心理原因实施犯罪行为,故动机的作用是发动犯罪行为,说明实施犯罪行为对行为人的心理愿望具有什么意义。例如,盗窃罪,行为人之所以实施盗窃行为,其动机可以是贪财、嫉妒、报复的心理。产生犯罪的动机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行为人内在的需要和愿望;二是外界的诱因与刺激。
所谓犯罪目的,是指行为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实现某种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犯罪目的表现为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希望态度。犯罪目的实际上分为两类:一是直接故意中的意志因素,即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直接造成危害结果的希望。如直接故意杀人,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并希望他人死亡。希望他人死亡,就是行为人的犯罪目的。二是指在故意犯罪中,行为人通过实现行为的直接危害结果后,所进一步追求的某种非法利益或结果。如刑法分则所规定的非法占有目的、牟利目的、营利目的等。
刑法理论上所说的目的犯,就是指以上述第二种意义的目的作为主观构成要件要素的犯罪。例如,《刑法》第363条规定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必须“以牟利为目的”,该犯罪就是目的犯。从目的与行为的关系来看,目的犯中的目的表现为两种情形:一种是行为人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一般就可以实现的目的。如贷款诈骗罪,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的行为,就可以实现非法占有目的。另一种是行为人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后,还需要行为人或者第三者实施其他行为才能实现的目的。如走私淫秽物品罪,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走私淫秽物品的行为,还不能直接实现牟利或者传播的目的,只有在走私行为完成之后实施其他相关行为,才能实现牟利或者传播目的。[8]根据目的犯中的目的是否在刑法中明确表现,又可分为两种:一种是成文化的目的犯。成文化目的犯是指以刑事法律明文规定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某种特定目的作为构成要件要素的犯罪。此类犯罪占目的犯的绝大多数,如“以营利为目的”的赌博罪,“意图陷害他人或隐匿罪证”的伪证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以牟利为目的”的倒卖文物罪等。另一种是非成文化的目的犯。非成文化目的犯是指虽无法律之明文规定,但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某种特定目的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如我国刑法中“非法占有目的”是构成盗窃罪、诈骗罪、抢劫罪等不可或缺的一个主观要件。由于此类犯罪没有明显外在法律用语形式标志,相对而言,比较难以认识。
目的犯中的目的,只要存在于行为人的内心即可,而不要求存在与之相对应的客观事实。例如,我国刑法规定的走私淫秽物品罪所要求的“牟利或者传播目的”,我们在客观上并不要求行为人具有出售牟利或者传播的行为,该目的只要存在于行为人的内心即可。这说明目的的实现与否,既不影响犯罪的成立,也不能影响犯罪既遂的认定。例如,行为人以牟利或者传播目的走私淫秽物品后,入境后立即被查获。一方面,走私淫秽物品罪的成立并不要求有牟利或者传播行为,另一方面,牟利目的与传播目的没有实现,也不影响走私淫秽物品罪既遂的成立。再如德国、日本刑法规定的伪造货币罪都要求行为人主观上“以行使为目的”,但客观上又不要求行为人已经行使了所伪造的货币,因此,“以行使为目的”就是超过客观构成要件客观要素范围的主观要素。德国学者海格拉(A.Hegler)将诸如“以行使为目的”称为超过的内心倾向,或称为“主观的超过因素”。[9]正如陈兴良教授所说:“目的犯之目的,通常指超越构成要件的客观要素范围,所以也叫超越的内心倾向。在这一点上,目的通常与故意有区别,也就是说,直接故意本身有一定的目的,这一目的是在构成要件之内的,法律不加规定并不影响这种目的的存在。但目的犯之目的却并非如此,它一般是由法律专门规定。”[10]
一般认为,犯罪目的仅存在于直接故意中。间接故意与过失不可能存在犯罪目的。但是对于动机存在于何种罪过形式中,理论上有不同的见解,传统的观点认为,间接故意犯罪、过失犯罪中,不存在犯罪动机,因为在间接故意犯罪、过失犯罪中,行为人不是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没有犯罪的目的,而犯罪动机与犯罪的目的是密切联系并互相作用的,犯罪动机若离开了犯罪目的就无具体的指向和表现;犯罪目的无犯罪动机的内在推动力,就失去了其本身的含义。不过有学者认为,如果从犯罪动机不是犯罪性动机,而只是回答行为人基于何种心理原因实施了犯罪行为角度看,除了疏忽大意的不作为犯罪以外,其他犯罪都有犯罪的动机。这个问题有待于进一步探讨。
二、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的关系
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同属于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两者既有密切的联系,又有根本性的区别。两者的联系表现在:(1)两者都是犯罪人的主观心理活动,都反映着行为人主观恶性程度。(2)犯罪目的以犯罪动机为基础,犯罪目的源于犯罪动机,犯罪动机促使犯罪目的的实现。(3)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有时可以互相转化,即犯罪动机是犯罪目的背后的目的。如出于贪利动机实施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盗窃、抢夺、诈骗等等犯罪。
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的区别主要有:(1)从作用上看,犯罪动机起的是推动、发动犯罪行为的作用;犯罪目的起的是为犯罪行为定向、确定犯罪目标和侵害程度的作用。(2)从产生顺序上看,犯罪动机产生在前,犯罪目的产生在后。(3)具有相同犯罪目的的同性质犯罪往往因人或者因具体情况的不同而有不同的犯罪动机。例如,诈骗罪的犯罪目的是行为人希望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这是犯罪人的目的;但从犯罪动机上看,有的犯罪人是出于追求腐化的生活的动机,有的犯罪人是为了偿还赌债,还有的犯罪人想以此为生活来源等。(4)同一个犯罪动机可以导致几个犯罪目的或者导致不同的犯罪目的,例如,出于报复的动机,可以先后导致同一行为人去追求伤害、杀死被害人或者毁坏被害人的财产等目的;也可以导致不同的行为人分别去追求盗窃、侮辱、强奸等不同的犯罪目的。(5)两者在定罪量刑中所起的作用有所不同。犯罪动机的作用偏重于影响量刑,一般不是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犯罪目的的作用偏重于影响定罪,是某些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
三、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的意义
按照传统的刑法理论,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所以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对于司法实践中故意犯罪的定罪量刑,具有重要意义。
犯罪动机对于司法实践所具有的意义表现在:首先,犯罪动机往往对量刑有影响作用。同一犯罪的动机多种多样,不同的犯罪动机能够说明行为人可谴责性大小的不同,反映出改造犯罪人的难易程度。量刑以改造犯罪人为目的,因此量刑时必须考虑犯罪动机。其次,犯罪的动机对定罪也有一定的意义。在我国《刑法》第13条关于犯罪的定义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犯罪的动机是衡量行为人犯罪情节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在认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时,犯罪动机作为衡量情节轻重需要考虑的因素之一,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对定罪产生一定的影响。
犯罪目的对于司法实践所具有的意义表现在:首先,犯罪目的是某些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在刑法分则中,有些犯罪以特定的目的为成立该罪的必要条件。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这种特定的目的,则不构成犯罪或者构成其他犯罪。例如赌博罪,必须以营利为目的,如果没有营利的目的,则不构成犯罪;再如拐卖妇女、儿童罪,行为人必须以出卖为目的,如果行为人不以出卖为目的,则有可能构成其他犯罪。其次,犯罪目的在某些犯罪中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标准之一。例如,《刑法》第363条第1款规定的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以牟利为目的,如果行为人不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的,则按照《刑法》第364条第1款的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量刑。再次,犯罪目的影响量刑。由于犯罪目的影响着某些犯罪的成立,不同的犯罪目的,往往能说明行为人主观恶性的不同。同时,犯罪目的的不同,行为人追求目的实现的行为也会不一样。从上述意思上讲,犯罪的目的对量刑有影响作用。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