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共同犯罪的形式
共同犯罪的形式,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行犯罪的结构形式,也就是从不同的角度、用不同的标准,将共同犯罪划分为多种形式,以帮助我们从各个方面去认识不同形式的共同犯罪的特点、性质及其社会危害程度,以便正确地定罪量刑,有利于区别对待共同犯罪人。关于共同犯罪的形式,目前刑法理论上主要有以下几种划分。
一、以共同犯罪能否任意构成为标准,可以分为任意的共同犯罪和必要的共同犯罪
任意共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中规定的一人单独能够实行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实行的犯罪情况。这种犯罪既可以由一人单独实施,也可以由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例如:刑法分则规定的放火罪、故意杀人罪、盗窃罪等绝大多数犯罪,均可由一人单独实施,也可由数人共同实施,构成共同犯罪。对任意共同犯罪的定罪量刑,除了根据分则的规定确定其犯罪性质、法定刑外,还须根据刑法有关共同犯罪的规定,进行综合的分析与判断。
必要共同犯罪,是指法定的必须由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犯罪情况,也就是说,这种犯罪不可能由一人单独构成,而是以共同犯罪为要件,故在刑法理论上称之为必要共同犯罪,必要共同犯罪都是直接规定在刑法分则中的,理论上还可将它分为两种形式:
(一)聚合性必要共同犯罪
即以不特定多数人的聚合行为为犯罪构成要件的共同犯罪,包括犯罪集团和聚众犯罪。其特点是:
1.参加人数在三人以上,人数较多。
2.一般都有首要分子起着纠集、策划、指挥作用,如《刑法》第291条规定的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交通秩序罪。
(二)对合性必要共同犯罪
即以共同犯罪人之间相对行为的结合为构成要件的共同犯罪,如果缺少任何一方的相对行为就不可能构成犯罪。如刑法规定的贿赂犯罪,是行贿行为与受贿行为的结合。重婚罪,是重婚行为和与重婚行为相对行为的结合。
对于必要共同犯罪,只需按照刑法分则的有关规定来定罪量刑。
二、以共同犯罪人之间有无分工为标准,可以分为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
简单共同犯罪是指各共同犯罪人之间没有行为上的分工,即各共同犯罪人都直接地实行了某一具体犯罪行为的情况。例如:甲、乙共谋抢劫丙,两人一起将丙从家里骗到偏僻处,用暴力方法强行劫取了丙身上的所有财物。这里甲、乙构成了共同犯罪,但他们相互间没有具体分工,属于简单共同犯罪。值得注意的是:在上例中,即使甲、乙在实施抢劫过程中,由甲掐脖子,由乙抄口袋,这仍然属于简单共同犯罪。因为共同犯罪中的分工是指有人教唆、有人实施、有人组织、有人窝藏、有人帮助等地位、作用上的大分工,而不是指具体行为、动作上的小分工。
复杂共同犯罪,是指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着不同分工,处于不同地位的共同犯罪情况。例如:有的犯罪分子直接实行某种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有的教唆别人犯罪,有的为实行犯罪制造条件等等。这种共同犯罪的分工比较复杂,每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不同,其社会危害性也不同。
三、根据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为标准,可以分为事前有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事前有通谋的共同犯罪是指共同犯罪人的共同故意是在着手实行犯罪以前形成的,即在犯罪的预备阶段,共同犯罪人对犯罪进行了策划和商议。例如:甲、乙、丙欲杀丁。事先预谋、制定杀人计划,由甲买来毒药,乙窥视丁的生活习惯,然后由丙在丁的茶杯里投入毒药,致丁死亡。这就是事前有通谋的共同犯罪。由于各共同犯罪人在犯罪的预备阶段就协商了有关共同犯罪的计划,如:如何分工行动,何时何地如何着手犯罪,如何隐匿罪迹等,其犯罪是在犯罪的周密的计划安排下实施的,因而犯罪更容易得逞,社会危害性也就更大。
刑法规定,有的共同犯罪必须以有事前通谋为前提。如《刑法》第310条第2款规定:窝藏或者包庇犯罪分子,“事前有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如果事前无通谋的,就不能以共同犯罪论处,可以单独构成窝藏罪、包庇罪。
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在着手实施犯罪时或者实行犯罪的过程中临时形成共同犯罪故意的情况。这种形式的共同犯罪,多是偶发性的,共同犯罪人之间的联系大多是临时性的,一般来说,较之事前有通谋的共同犯罪,其社会危害性较小。例如:甲企图偷窃,正在撬门,适逢乙经过,甲便叫乙在门外望风,乙同意了,甲便入室偷窃财物。此案例属于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四、以各共同犯罪人之间有无组织形式为标准,可以分为一般共同犯罪和有组织的共同犯罪即犯罪集团
一般共同犯罪,即二人以上不具备严密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人之间没有严格和巩固的组织形式,他们为实施某一特定的犯罪,临时纠合起来共同实行犯罪,通常实行一次或数次犯罪后即散伙。一般共同犯罪,可能是事前有通谋的共同犯罪,也可能是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可能是任意的共同犯罪,也可能是必要的共同犯罪;可能是简单的共同犯罪,也可能是复杂的共同犯罪。
犯罪集团,根据《刑法》第26条第2款的规定,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它具有以下特征:
1.人数较多,由三人以上组成。根据《刑法》第26条的规定,犯罪集团的成员至少在三人以上,二人不可能成为犯罪集团。事实上,犯罪集团的人数往往不止三人,少则五、六人,多则数十人、百余人,因此,这里所说的“三人以上”只是构成犯罪集团的人数的最低限度,也是区分犯罪集团与一般共同犯罪的人数标准。
2.具有一定程度的组织性,即有明显的组织领导,首要分子带领普通成员实施犯罪,普通成员处于被组织、被领导的地位,有较严密的纪律性,如保守犯罪的秘密,服从组织犯的支配等等。《刑法》第26条第1款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97条规定:“本法所说的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都揭示了犯罪集团具有组织性的特征。由于犯罪性质不同,犯罪集团也往往采用不同的组织形式,如有的采取政党或军队的组织形式,有的采取封建帮会组织形式。
3.具有一定的稳定性。犯罪集团是为了经常性地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组织,不是临时凑合的,其成员固定或基本固定,它经常有进行多种犯罪的计划,甚至以犯罪为常业,在实施一次犯罪后,该种联合体仍继续存在,以便继续实施犯罪,因而它具有较大的稳定性。
4.具有一定的犯罪目的性。所谓犯罪目的性,是指犯罪集团各个成员基于共同实施某种或某几种犯罪的目的而结合在一起的,如果不以犯罪为目的,只是基于追求低级趣味或出于封建习俗而结合在一起,或者基于某种反动思想或落后思想而结合在一起,则不能认为是犯罪集团。其中个别人或少数人单个进行犯罪活动,对于从事犯罪活动的人,应依法处理,但不能因此认定他们所结成的团体是犯罪集团。
总之,由于犯罪集团人数较多,行动诡秘、犯罪频繁,或者横行霸道、手段凶残,具有疯狂的破坏性和极大的危害性,是最危险的一种共同犯罪形式。故刑法将犯罪集团这一内容明文规定在总则中。
在追究犯罪集团成员的刑事责任时,根据《刑法》第26条第3款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依照犯罪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因为首要分子是犯罪集团的核心人物,犯罪集团其他成员按犯罪计划实施的犯罪无论在客观上,还是在主观上都与首要分子的行为有密切的联系。从客观方面来看,该集团的一切按犯罪计划实施的犯罪行为都是在首要分子组织、领导、指挥下进行的,首要分子的活动决定其他成员的活动。从主观方面来看,其他成员按犯罪计划实施的犯罪活动是包括在首要分子的犯罪意图之中的,即具有共同的故意。但是,如果犯罪集团中的某个成员实施了超出该集团的犯罪计划的犯罪,则首要分子对此种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五、犯罪团伙
犯罪团伙不是一个明确的法律用语,原是公安机关在实际工作中使用的概念,对于犯罪团伙的理解,可谓众说纷纭。有人认为犯罪团伙就是犯罪集团,有人认为这是介于犯罪集团和一般共同犯罪之间的一种犯罪组织,也有人认为犯罪团伙是犯罪集团和犯罪结伙的合称,即包括比较牢靠的犯罪集团和比较松散的犯罪结伙。
刑法并未对犯罪团伙下一个明确的定义,但根据刑法理论,一般认为犯罪团伙指三人以上结成一定组织或纠合的比较松散的共同犯罪形式,它可能是犯罪集团,也可能是一般共同犯罪。即如果犯罪团伙中有首要分子和一般成员,成员基本固定,有一定的目的性、稳定性,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如果不具备犯罪集团的要件,数人成帮结伙,经常一起吃喝玩乐、东游西逛,但不是进行犯罪活动,也没有共同犯罪的预谋或策划,由于突发性事件或偶然的机会,临时纠集在一起共同实施某种犯罪,则应当认定为一般共同犯罪。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