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刑罚执行制度概述
一、刑罚执行
(一)刑罚执行的概念和特征
刑罚执行,是指有行刑权的司法机关将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所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的刑事司法活动。
刑罚执行的特征是:
首先,其是将刑罚付诸实施的一项刑事司法活动,是国家对犯罪行为的侦查、审判、执行刑事司法活动的最后环节,这一环节是对犯罪分子实施刑罚惩罚的具体施行环节。
其次,执行的前提和基础是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所确定的刑罚,刑罚执行机关对犯罪人执行刑罚的依据必须是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或者裁定,其具体包括:已过法定期限而未提起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终审的判决和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和由最高人民法院授权的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判决,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判决等。
最后,执行的主体是国家有权行刑的司法机关,这些机关分别执行不同的刑罚:监狱,是刑罚执行的专门机关,负责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2年执行刑罚的执行;公安机关,负责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等刑罚的执行;人民法院负责罚金、没收财产、死刑的执行等。
(二)刑罚执行的原则
作为刑罚的执行,执行机关应当依照法律和实践的要求,遵循一定的原则进行。目前,刑法理论界提出了合法性原则、教育性原则、人道主义原则、个别化原则、效益性原则等。我们认为,按照较为通常的观点,以下列原则作为刑罚执行的原则是合适的:
1.合法性原则。即首先是执行机关的合法性,法律规定不具有刑罚执行权的机关无权进行;其次是执行依据的合法性,只有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才能成为刑罚执行的惟一依据;最后是执行程序的合法性,应当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程序而执行。
2.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教育与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刑罚执行是为了体现刑罚的目的,惩罚是改造的前提,改造是惩罚的目的;劳动是教育的手段,教育是劳动的目的,最终达到改造罪犯、预防犯罪的要求。
3.人道主义原则。刑法规定的刑罚方法不应具有羞辱受刑人、不尊重受刑人人格和名誉的成分,保障受刑人的人身安全、人格、名誉和其他应有权利是刑法执行本意之所在。
4.个别化原则。犯罪是犯罪行为人的行为,应当受到处罚的也是每一个具体的犯罪人,因此,应当根据受刑人的具体情况,给予不同的处遇、采用不同的教育改造方法。
5.效益性原则。即刑罚执行应当以较小的实际执行获取较大的执行效果。
二、刑罚执行制度
刑罚执行制度,是指为了体现刑罚执行的原则,而在刑罚执行中所适用的办法。换言之,刑罚执行制度只能在刑罚执行过程中适用,因此,没有刑罚的裁决和实际适用,就没有刑罚的执行制度。
刑罚执行制度的特点有:
首先,刑罚执行制度的适用对象是构成犯罪、已经被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
其次,刑罚执行制度以判处一定的刑罚为前提,其本身均不能独立适用。
最后,刑罚执行制度在我国一般只能减轻刑罚,而不能消灭刑罚的执行。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