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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的表现形式

时间:2023-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狭义的刑事诉讼,即严格意义上的刑事诉讼,仅指审判期间的诉讼活动。这是基于法院和原告、被告为刑事诉讼主体的理论,刑事诉讼法律关系只是这三者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这种关系将审判置于核心地位。我国的刑事诉讼也以广义说为理论模式,即认为刑事诉讼始于立案侦查而终止于裁判的执行。因此,我国刑事诉讼的概念是侦查机关的侦查、公诉机关或自诉人的起诉、人民法院的审判和监狱等机关的执行活动的总称。

四、刑事诉讼的表现形式

刑事诉讼有狭义和广义两种表现形式。狭义的刑事诉讼,即严格意义上的刑事诉讼,仅指审判期间的诉讼活动。这是基于法院和原告、被告为刑事诉讼主体的理论,刑事诉讼法律关系只是这三者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这种关系将审判置于核心地位。侦查只是起诉的前期准备,侦查与起诉都只是审判前的程序,执行只是审判的必然延伸,都不具有独立的程序意义。

从有权最终决定被告人是否有罪,是否应处以刑罚和应处以何种刑罚的意义上讲,从更能全面体现刑事诉讼法律关系和刑事诉讼各项基本原则与制度的意义上讲,审判固然是主要的诉讼阶段,但在侦查、起诉阶段,同样存在贯彻执行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与制度问题。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是在确认已查明犯罪事实和查获犯罪嫌疑人的基础上进行的,这种确认必须以侦查的事实为依据,如果将侦查排除在刑事诉讼程序之外,就会使公诉失去基础。至于裁判的执行,则是裁判实施的必然活动,没有执行,裁判便为一纸空文,毫无价值,刑事诉讼的目的也无从实现。当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是从广义上来规定刑事诉讼程序的。我国的刑事诉讼也以广义说为理论模式,即认为刑事诉讼始于立案侦查而终止于裁判的执行。因此,我国刑事诉讼的概念是侦查机关的侦查、公诉机关或自诉人的起诉、人民法院的审判和监狱等机关的执行活动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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