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司法独立原则
司法独立作为现代法治的一项基本原则,源于资产阶级启蒙思想中的三权分立学说。即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由议会、总统(或内阁)、法院分别独立行使,彼此分立,互相制约。按照西方学者的解释,司法独立原则的基本含义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指司法权相对于国家立法权和行政权是分离和独立的,法院作为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不受其他权力机关的干预;另一方面,法官审判案件时,其作为个体也是独立的,只依照法律和良心,独立对案件作出判决,不受任何机关和人员的干预。
司法独立原则为各国宪法和法律所认可。法国1791年宪法规定,在任何情况下,司法权不得由议会和国王行使。德国1919年和1949年的基本法都规定,司法权赋予法官,司法权由法院行使,法官具有独立性,只服从于法律。美国联邦宪法第3条第1项规定:“合众国的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国会随时制定与设立的下级法院。”联合国文件规定的国际司法准则中也确立了这一对法治国家具有普遍意义的原则。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司法独立原则具体包括以下要求:第一,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行使司法职权的独立性。法院在行使司法权处理案件的过程中,不受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等的干预。法院作为司法机关,除了依据法律之外,不受任何外来力量的干预,在行使司法权的过程中始终是独立的。第二,法官办理刑事案件的独立性。法官在依法行使其司法权的过程中,相对于其同事、上级、上级法院的法官及所属的法院而言是独立的,即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在作出司法裁判时不受其同事、上级、上级法院法官或者其所属法院系统的控制和干预,拥有独立的职权。
司法独立作为各国公认并为国际司法准则所规定的原则,是国家权力制衡理念的反映,是诉讼规律的体现,也是使刑事程序保持诉讼格局、实现诉讼公正的基本保障。为了保证法院和法官独立行使司法权,许多国家还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和制度。首先是法院的组织机构独立,即司法机关与立法和行政机关分开,自成体系,互不隶属;其次是实行法官终身任职制,法官高薪制,赋予法官司法豁免权等,为法官的身份和生活提供保障,解除其后顾之忧,以利其独立行使审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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