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按照单一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的反映程度作为分类标准,可以划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指能够单独地反映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案件主要事实,指是否存在犯罪事实和谁是实施犯罪行为的人的事实。
凡是能够单独地反映犯罪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以及谁是犯罪人或谁不是犯罪人这两方面事实的证据,就是直接证据。一般来说,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直接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指认某人犯罪的控诉,现场目击证人指认或否认某人犯罪的证词,能直接再现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的视听资料,等等。直接证据一般较多地表现为言词证据,但言词证据不都是直接证据。
直接证据最显著的特征是单一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之间在内容上的吻合,因此,它能够对案件的主要事实直接加以证明,无须借助于其他证据。但由于直接证据多表现为人的言词证据,这就必然导致直接证据具有一定的可变性、反复性,其虚假可能性也往往较大。
直接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运用,应遵守如下规则:(1)要准确识别直接证据。只有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才是直接证据。(2)要依法收集直接证据。严禁使用非法手段收集直接证据。(3)要严格审查判断直接证据,做到重证据、不轻信口供,运用直接证据定案,一般应有若干间接证据加以互相印证。(4)孤证不能定案。虽然直接单独证明案件主要事实,但决不意味着其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单独完成对案件认定的任务,因为它本身的真实性也要其他证据来加以印证。
间接证据不能单独地反映案件主要事实,而需同其他证据联系起来并用推理方法来反映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在司法上的表现形式远远多于直接证据,几乎包容了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以外所有的法定证据种类。
间接证据的特点主要是:(1)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是间接的。任何一个单独的间接证据都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而只能从一个侧面证明案件中的部分事实或个别情节。(2)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方法是推断的。间接证据要完成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就必须与其他证据事实联系起来,一环扣一环,形成一个完整的、严密的逻辑证明体系,以推理方法,在最终排除所有其他可能性之后,才能作为最后的定案根据。(3)间接证据的实物证据形式较多,故具有稳定性,其客观性也较强。
间接证据的作用,具体表现为:(1)间接证据往往是侦查破案的先导。一般情况下,尤其是故意犯罪,往往都具有蓄意性、预谋性、隐蔽性,故在侦查阶段,往往很难取得直接证据。但是,犯罪行为却不可避免地会在犯罪现场留下各种痕迹、物品,从而造成获取大量间接证据的有利条件。很多罪犯在大量的间接证据面前,往往不得不供认自己的罪行。(2)间接证据是审查判断直接证据是否真实的重要手段。(3)在无法取得直接证据时,间接证据确实、充分也可定案。完全用间接证据定案的情况虽然不多,但随着侦查技术力量的不断增强,提取和鉴别各种物证、痕迹的能力大大提高,间接证据在诉讼中大量增加,从而为司法实践中运用间接证据定案创造了有利条件。(4)运用间接证据定案有利于锻炼司法人员判断案情的思维技能,培养其思维的灵活性。从一定意义上讲,会不会巧用间接证据,是衡量现代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素质优劣和办案能力大小的重要标志。
根据《刑诉法解释》第105条规定,没有直接证据,但间接证据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1)证据已经查证属实;(2)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3)全案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4)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一性;(5)运用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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