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概述
(一)拘留的概念和意义
拘留,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对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中,遇有法定的紧急情况,暂时限制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并予以羁押的一种强制方法。
拘留是完全限制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的人身自由,是一种紧急处置措施,只能在侦查阶段采用。它使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能够应付社会中较严重的突发犯罪案件,迅速及时地对正在实施犯罪的人或重大嫌疑人采取紧急隔离,排除其逃跑、毁证灭迹或自杀的可能性,从而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保障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不受新的损害。
(二)拘留的适用主体和对象
从设立拘留的立法意图看,一般而言是有侦查权的专门机关享有拘留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有权对犯罪嫌疑人作出拘留的决定。人民法院无权决定采用拘留措施。
刑事诉讼法规定,拘留由公安机关执行。对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拘留决定,应当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
关于拘留的适用对象,刑事诉讼法规定为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人。所谓现行犯是指正在犯罪或犯罪后即时被发现的犯罪嫌疑人。所谓重大嫌疑人是指一定证据证明其有实施犯罪重大可能性的人。
(三)拘留的适用情形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0条规定,拘留的适用情形是:(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只能对上述(4)、(5)两种情形,也即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犯罪嫌疑人适用拘留。这是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性质所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在侦办职务犯罪时,因行为人有职有权,关系网密,保护层厚,信息传递快,赃款转移快,逃匿快,这些特点决定了他们的行为完全符合“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这两种适用拘留的情形。赋予检察机关必要情形的拘留权,有助于提高检察机关的办案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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