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
《刑事诉讼法》第93条设立了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其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10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无疑,该规定赋予检察机关一项新的职能,即在逮捕之后仍然应当对被逮捕人是否有羁押的必要继续进行审查。
捕后继续羁押审查制度直指司法实践中存在超期羁押顽症和不必要关押问题,目的在于对逮捕的合法性和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防止公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侵害,顺应了司法改革关于未来将适当减少监禁刑适用的要求。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新设立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既是完善逮捕程序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一个重要举措。该制度的构建遵循了以下原则:一是比例原则。继续羁押作为一种国家强制性活动,势必在一定程度上侵害公民的个人权利,需要在限制或剥夺权利与人权保障之间寻求适当的平衡。而比例原则作为避免各种权力行使的肆意与逾越,调和公权与私权,达到实质正义的一种理性思考的法则,则恰好为这种调和提供了实体上的操作办法,并要求在采用羁押措施时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权衡人权保障和追究犯罪之间的关系,用比例原则的标准来衡量和选择所适用羁押的方法。二是控权原则。最大程度地限制侦查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体现司法公正。如果说比例原则为继续羁押必要性提供了主观判断标准,那么控权原则则为侦查机关行使继续羁押的权力设定了底限,这一底限的实现有赖于监督机关对侦查机关权力的制约与控制,可以使羁押措施的适用不再无所顾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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