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传唤,指公安司法机关命令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审讯的一种方法。传唤虽然不是刑事强制措施,不具有直接强制性,但它是司法机关职权行为的表现,对被传唤人而言,有义务接受传唤。如果不接受司法机关的依法传唤,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因此,传唤具有间接强制性。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二、传唤的概念及其适用程序
传唤,指公安司法机关命令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审讯的一种方法。传唤虽然不是刑事强制措施,不具有直接强制性,但它是司法机关职权行为的表现,对被传唤人而言,有义务接受传唤。如果不接受司法机关的依法传唤,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因此,传唤具有间接强制性。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7条明确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思考题:
1.什么是强制措施?对其性质应当如何正确理解?
2.什么是拘传?它与传唤有何异同?
3.如何理解和掌握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在适用条件上的差异?
4.被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人依法应当遵守什么规定?违反规定将导致什么后果?
5.什么是逮捕?它与拘留有何区别?
6.如何正确理解和掌握逮捕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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