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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问犯罪嫌疑人

时间:2023-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讯问犯罪嫌疑人是法定的专门调查工作,是具有强制力的侦查行为。同时,不允许任何单位和公民对侦查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工作的干扰和破坏,否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可以发现侦查中尚未发现的犯罪事实和发现犯罪嫌疑人,查清案件的全部事实。讯问不满18岁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一、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特点和意义

讯问犯罪嫌疑人,指侦查人员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就案件事实以及与案件相关的其他问题以言词的方式,依法对被指控有犯罪嫌疑的人进行提问并要求回答的一种侦查行为。

在侦查程序,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特点是:

(1)讯问主体和对象的特定性。在侦查程序,作为侦查行为的讯问犯罪嫌疑人,讯问主体必须是法定的侦查人员,并且不得少于2人。讯问的对象只能是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

(2)讯问任务的特定性。讯问犯罪嫌疑人的任务在于,听取被讯问者的供述和辩解,通过讯问核实侦查中收集的证据,发现侦查中尚未发现的犯罪事实或者其他犯罪嫌疑人;通过讯问,听取辩解,防止错误追诉,及时纠正已经发生的不当之处。

(3)讯问内容的广泛性。讯问犯罪嫌疑人的任务,决定了其讯问内容的广泛性。可以就犯罪可疑方面进行讯问;可以就案件事实有关的问题进行讯问;可以就其所作辩解的有关事实和情节进行讯问;可以就其检举他人犯罪的有关事实进行讯问,还可以就其本人有关事项,如年龄、文化、民族、有无前科等情况进行讯问。但与本案无关的问题,不宜讯问。

(4)讯问行为的强制性。讯问犯罪嫌疑人是法定的专门调查工作,是具有强制力的侦查行为。被讯问者不得抗拒讯问,不享有沉默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3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可以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问题。同时,不允许任何单位和公民对侦查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工作的干扰和破坏,否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5)讯问方法、策略的多样性。讯问犯罪嫌疑人的任务明确之后,方法和策略就是关键。侦查人员要十分重视方法和策略的研究和运用。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根据案情、被讯问者的情况以及掌握的证据,灵活采用相应的策略和方法,不能千篇一律、一成不变。

(6)在我国,法律没有规定犯罪嫌疑人被讯问时律师可以在场。

在侦查实践中,侦查人员通常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达到下列目的:

(1)获得口供,核实证据。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可以核实侦查中收集的证据。在侦查过程中收集的证据,都是围绕着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展开的。犯罪嫌疑人被作为犯罪主体,对于他是否实施犯罪行为,在何时、何地实施,动机,目的,原因,结果,手段,过程,比谁都清楚。通过讯问,无论他是供述还是辩解,对于审查侦查过程收集的证据都是有意义的。同时,通过讯问可以获得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这种证据。

(2)发现工作中的漏洞。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可以发现侦查中尚未发现的犯罪事实和发现犯罪嫌疑人,查清案件的全部事实。

(3)保证追诉质量。由于刑事犯罪案件的隐蔽性、复杂性,以及办案人员的主观局限性,在侦查过程也可能出现错拘错捕的情况。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给其行使辩护权的机会。认真听取辩解意见,并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可以发现可能存在的错误,有利于及时纠正,保证案件的质量。

(4)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教育,促使其接受法律制裁。通过讯问,可以揭露其犯罪行为客观性、危害性,有针对地进行政策和法律教育,促使其接受法律制裁,减少以后翻案活动,保证诉讼顺利进行。

(二)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要求

《刑事诉讼法》第116条至第121条,对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作了规定。

1.关于讯问主体

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和其他享有侦查权的机关)的侦查人员进行,其他人员无此权力。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讯问双人制有利于工作,保证办案质量;也可以相互监督,防止违法行为发生;同时利于保障侦查人员安全,防止行凶报复,防止犯罪嫌疑人的诬陷。

2.关于讯问的地点和时间

对于已经被拘留或者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拘留或逮捕后24小时内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如发现错拘错捕的,应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对于需要逮捕而证据不足的,可以先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对于未被拘留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适用传唤或者拘传方式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3.关于讯问次序和内容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的提问,限于本案有关的问题。若与本案无关的内容,犯罪嫌疑人有权拒绝回答。所谓“与本案无关”,可以理解为与犯罪嫌疑人指控的罪名的定罪和量刑无关的内容,以及与案件事实无关的内容。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

对于共同犯罪案件的同案犯罪嫌疑人,应当分别讯问。未被讯问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在讯问现场。

4.讯问特定犯罪嫌疑人的特殊要求

讯问不满18岁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至于是否到场,由代理人自己决定,不能强制。法定代理人在现场,未经侦查人员许可不得提问。若有干扰司法活动的行为,侦查人员可以令其退出。讯问未成年人可以在公安机关进行,也可以到未成年人的住所、单位、学校或者其他适当的地点进行。

讯问聋、哑犯罪嫌疑人时,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为他们翻译,并在讯问笔录上注明;讯问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人员。

5.讯问的禁止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0条的规定,侦查人员必须依法定程序讯问犯罪嫌疑人,“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378条:“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发现可能存在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侦查机关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书面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也作出相应的司法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5条:“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认定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应当综合考虑收集物证、书证违反法定程序以及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等情况。”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侦查人员有责任保护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对任何侵犯其权利的行为,犯罪嫌疑人有权提出控告。

6.关于讯问笔录

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是法定的一种证据。因此,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不失原意地记录侦查人员的提问以及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的内容,最后应将讯问笔录交给犯罪嫌疑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犯罪嫌疑人如果认为讯问笔录有遗漏或差错,应当允许其补充或纠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的,应当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捺指印,并在末页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或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一致”。对于拒绝签名、捺手印的,侦查人员应当在讯问笔录上所列项目,按规定填写齐全。侦查人员、翻译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经讯问之后,如果犯罪嫌疑人要求自行书写供述,应当准许。必要时,侦查人员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犯罪嫌疑人应当在亲笔供词的末页签名(或盖章)、捺指印,侦查人员收到后,应当在首页的右上方写明“于某年某月某日收到”,并同时签名。

目前有些地区,尤其是检察院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在文字记录的同时,可以根据需要录音、录像。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同时录音或录像对于防止侦查人员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7.告知犯罪嫌疑人可以聘请律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3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第一次被讯问后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辩护律师。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在辩护律师符合法律手续的情形下,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最迟不得超过48小时。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这三类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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