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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终结的条件

时间:2023-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据此,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的案件侦查终结必须具备下列三个条件:案件事实清楚,包括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重或罪轻的事实和情节。其中,“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指不存在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依法不予追究的情形。

二、侦查终结的条件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0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据此,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的案件侦查终结必须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一)案件事实清楚

案件事实清楚,包括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重或罪轻的事实和情节。如果犯罪嫌疑人确有犯罪行为,则应当查清有关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行为手段、情节、行为过程、行为结果以及是否有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等,有关犯罪线索也全部查清。

(二)证据确实、充分

案件事实查清必须建立在已经获取了确实、充分的证据基础上。要求通过侦查获得的证据是真实可靠的,能够足以证明所认定有罪或无罪的事实。犯罪嫌疑人的罪行得到证实,或者犯罪嫌疑得到澄清。具体而言,证据确实充分,是指证据材料经过反复核对无误,证据之间能够互相印证,并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足以排除各种证据疑点,确认犯罪嫌疑人有罪还是无罪,罪重还是罪轻。

(三)法律手续完备

在侦查活动中,侦查人员使用的各种诉讼文书是依法侦查的凭证。在侦查终结时,对各种诉讼文书应当进行清理、核对,检查各种应当有的诉讼文书是否齐全,如拘留证、逮捕证、搜查证、搜查笔录等等。凡是应当具备的诉讼文书,都不能遗漏。如果发现短缺,应及时予以补齐。法律手续完备,是侦查终结必不可少的条件。

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同时结合《刑事诉讼法》第159条的规定:“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侦查终结前和之后,有义务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将处理的结果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此外,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61条的规定,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其中,“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指不存在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依法不予追究的情形。侦查机关经过侦查,发现不应该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当及时结束侦查,并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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