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一是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如果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另外,在案件的侦查过程中,如果被害人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记录在案,并应当在移送审查起诉时,在《起诉意见书》中末页注明。如果案件被撤销,应及时告诉被害人另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中止条件消失后,应当恢复侦查,直至侦查终结。
三、侦查终结案件的处理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0条和第161条的规定,侦查终结的案件,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作出移送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一是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如果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共同犯罪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写明每个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具体罪责和认罪态度,并分别提出处理意见,供起诉机关参考。
二是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犯罪情节轻微或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决定,并制作《撤销案件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已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需要行政处理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对犯罪嫌疑人依法予以行政处理或者移交其他有关部门处理。
另外,在案件的侦查过程中,如果被害人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记录在案,并应当在移送审查起诉时,在《起诉意见书》中末页注明。如果案件被撤销,应及时告诉被害人另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在侦查过程中,遇有犯罪嫌疑人长期潜逃或者犯罪嫌疑人身患重大疾病不能接受讯问,从而使侦查不能继续进行的情况时,可以中止侦查,但不能撤销案件,应当分别采取通缉或者取保候审措施。在中止条件消失后,应当恢复侦查,直至侦查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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