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但向最高人民法院报请核准可以有以下几种具体情况: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在上诉、抗诉期满后10日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经复核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定后的10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三、报请死刑复核的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236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对于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而言,案件的初审权可能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甚至最高人民法院行使,但不论由哪一级法院行使,也不论被告人是否提出上诉,检察机关是否提出抗诉,核准死刑的权利始终在最高人民法院。但向最高人民法院报请核准可以有以下几种具体情况:
(1)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在上诉、抗诉期满后10日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经复核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定后的10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2)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诉或检察院提出抗诉,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的,应当在作出裁定后10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3)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10日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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