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1954年《宪法》的制定
(一)1954年《宪法》的制定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在《共同纲领》的指导下,经过几年的时间,迅速医治了战争创伤,恢复了国民经济;土地改革基本完成;经过“三反、五反”运动,巩固了新生的政权;通过抗美援朝,有效吓阻了外来势力的干涉;通过三大改造,实现了国营经济的主导地位;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建立并实行普选,基层民主得到极大改善。在这种形势下,中共中央决定领导人民向社会主义过渡。1952年9月24日,毛泽东在中央书记处会议上提出了从现在起即开始向社会主义过渡的设想,随后进行了多次论述。在决定向社会主义过渡的同时,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制定宪法的问题也纳入了中共中央的统筹考虑之中。这一切都表明,在《共同纲领》的基础上,制定一部反映民意,巩固革命成果,宣示公民权利的宪法的条件基本成熟。
在党中央的领导下,1953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22次会议决定成立以毛泽东为首的宪法起草委员会,开始起草宪法。在毛泽东的主持下,宪法起草小组制订了详细的工作计划,报经中央批准后便着手起草。宪法起草小组先后起草并修改出了第四稿。3月上旬,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讨论通过第四稿后,向宪法起草委员会提交宪法草案初稿。宪法起草委员会接受了中共中央的宪法草案初稿,先后召开了七次会议讨论修改,最后形成了宪法草案。与此同时,1953年3月1日通过了我国第一部选举法,通过选举产生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经过1954年3月23日至6月11日历时81天的广泛讨论和反复修改,宪法草案提交全国人民公开讨论的条件已经成熟。6月24日,毛泽东主持召开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30次会议,一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和《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决议》。会议结束的当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正式公布,郑重地交付全国人民讨论并征求意见。在随后的两个多月里,全国各界共有一亿五千多万人参加了宪法的讨论,提出许多修改和补充意见。1954年9月15日下午3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大会于9月20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1954年《宪法》的主要内容
1954年《宪法》是在《共同纲领》的基础上制定的,其承继性明显,但又有所发展。其内容主要包括序言和总纲,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旗、国徽、首都共4章106条。
(1)确立了国家过渡时期的总任务。1954年《宪法》在序言中确立了“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是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逐步完成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序言指出本宪法“巩固了我国人民革命的成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政治上、经济上的新胜利,并且反映了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根本要求和广大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社会的共同愿望”。
(2)规定我国的国体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
(3)确立了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其他国家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
(4)确认了国营经济的领导地位,明确了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成分包括国家所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合作社所有制,即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个体劳动者所有制;资本家所有制。
(5)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一律平等。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
(6)规定了国家机构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三)1954年《宪法》的特点和意义
1954年《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根本大法,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
(1)确认了过渡时期的总任务并明确了奋斗的目标。
(2)第一次以宪法的形式确认了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
(3)立足于中国现实,赋予了公民较多的权利和自由。
(4)继承《共同纲领》的基本规定,又有所创新,在结构上更加完善。
(5)1954年《宪法》作为一部示范法,其规定的基本制度一直延续到今天。
1954年《宪法》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5年以来革命和建设成就的经验总结,规定了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重要的国家政治制度,影响至今,其确立的宪法基本框架一直沿用到1982年《宪法》。许崇德教授认为1954年《宪法》“是奠基之作,是一部地道的中国宪法”![6]此种评价甚是恰当。1954年《宪法》既没有照抄西方的宪法,也没有照搬前苏联的宪法,而是结合中国的国情,制定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宪法的实施效果令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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