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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自由权

时间:2023-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人身自由属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受到我国宪法的保护。人身自由作为宪法基本权利而存在,因而对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符合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一般宪法原理。然而,考察整个抗击非典型性肺炎的全过程会发现,非典型性肺炎一直都没有被国务院宣布为甲类传染病,各级行政机关所采取的对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并无法律依据。

第八章 个人自由权

【学习目的与要求】自由和平等被公认为是民主政治的关键所在,是公民基本权利的核心价值所在。宪法确认公民享有基本权利的目的就在于保护和发扬自由和平等的精神,确保每个人都能过上有尊严的生活。在本章的学习过程中,要了解个人自由权所包含的具体内容以及我国《宪法》和其他相关法律关于此内容的相关规定,重点掌握表达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一般人格权、住宅权、通信自由权、婚姻家庭权的含义和内容,能运用宪法相关原理分析社会生活中的案例。

【引例】2003年4月28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典防治工作的通告》,规定凡来自“非典”(非典型性肺炎)疫情多发区的各类人员,必须立即自觉向住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住地所属单位报告,在住地相对封闭地接受医学观察10天,期间不得随意外出。沈阳市进一步规定,这些人员将被隔离到政府指定的9家宾馆入住,并且住宿、餐饮费自理。法律问题:如何认识非典型性肺炎防治期间公民人身自由的保障?[1]

法理分析:自2003年4月非典型性肺炎在全国范围内爆发以后,中央政府和地方各级政府采取了许多措施对抗疫情。这些措施中的隔离治疗等防止非典型性肺炎的措施涉及人身自由。人身自由属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受到我国宪法的保护。在非典型性肺炎这样的突发传染病爆发时,如何合理界定国家防治“非典”的权力与公民人身自由的关系,实质是考验我国宪法的权威性和公民权利在国家权力面前真实的生存能力。

人身自由是人的所有权利中最为基本的一项权利,构成公民自由权的核心。人身自由作为宪法基本权利而存在,因而对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符合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一般宪法原理。主要包括:第一,必须由立法机关以法律的形式限制,即人身自由应成为立法的“法律保留”事项。第二,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必须基于正当的目的。第三,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必须基于正当的法律程序。

就抗击非典型性肺炎而言,行政机关最应该同时也是最可以直接适用的是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因此,基于法律保留规则,检测抗击非典型性肺炎措施中有关涉及人身自由限制部分的合法性,首先应该考察这些措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之间的关系究竟如何,并以此法作为判断这些措施合法性与否的基本依据。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采取这些措施对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时,必须以确认某种事实的存在为前提。然而,考察整个抗击非典型性肺炎的全过程会发现,非典型性肺炎一直都没有被国务院宣布为甲类传染病,各级行政机关所采取的对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并无法律依据。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采取这些措施的法定前提要件是法定部门对疫区的宣布。但遗憾的是,在整个抗击非典型性肺炎的过程中,中国政府的有权机关没有宣布中国的某个地区为疫区,而只是称某些地区为“疫情多发区”。世界卫生组织(WHO)曾分别于2003年3月16日和4月12日将北京列入非典型性肺炎的疫区,但世界卫生组织的行为显然不能成为国内行政机关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的依据。

所以,解决问题的根本在于建立我国的紧急状态制度,以紧急状态的理论作为构建这些措施的正当性基础。在紧急状态下,由于公共权力的任务主要是控制和消除紧急状态,以恢复正常的社会和法律秩序,维护国家利益、国家安全、集体利益等在内的公共利益。而要重点保护公共利益,就必须赋予政府以行政紧急权力,这些权力一方面相对于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的权力具有更大的权威性和优先性;另一方面相对于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而言,其具有更多的权威。在法律制度中有效地处理“必要性”,通过紧急状态制度的建构将建立在“必要性”基础上的正当性转化为合法性基础上的正当性,使合法性中蕴含正当性是今后法律制度建设的应有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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