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婚姻家庭权

婚姻家庭权

时间:2023-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宪法》第49条第1款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第4款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男女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享有平等的权利,这是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准则和本质特征。该项权利主要指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妇女按照国家规定享有生育和不生育子女的权利等;妇女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等。

五、婚姻家庭权

我国《宪法》第49条第1款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第4款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男女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享有平等的权利,这是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准则和本质特征。《婚姻法》、《继承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刑法》等都针对这一条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立法保障制度。该项权利主要指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妇女按照国家规定享有生育和不生育子女的权利等;妇女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等。

“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双方当事人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制和干涉。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为了保护婚姻自由,《刑法》第257条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需告诉才处理)。犯前款罪,引起被害人死亡,处2两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虐待”是指用各种方式在生活上、身体上、精神上等对老人、妇女和儿童进行摧残和迫害。法律禁止严重虐待老人、妇女、儿童的行为。《刑法》第260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需告诉才处理)。犯前款罪,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财产权利是公民确立其社会地位的物质保障。对妇女来说,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是提高妇女在社会和家庭中的地位,从而真正实现男女平等的基础。《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对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国家保护离婚妇女的房屋所有权;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以及批准宅基地等,也应当受保障;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等。老年人的财产权同样受法律保障。《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老年人有权依法处分个人的财产,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和接受赠与的权利。《继承法》规定,在法定继承中,老人可以父母身份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对于生活有特别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老人应当予以照顾;在遗嘱继承中,要求遗嘱人应给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老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否则遗嘱无效;在遗产分割时,应照顾无劳动能力的老人;清偿被继承人债务时,即使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也应当给予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老人保留适当的遗产。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除了保障老年人享有公民的一般权利以外,还对老年人所特有的权利以及老年人权利的保护作出了具体规定。《宪法》明确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虐待老人。《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还专章规定了老年人有获得赡养扶助的权利,其中包括:赡养人应当为老年人提供经济上的供养;赡养人应当在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老年人。此外,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有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重申了这一点,并且为老年人该项权利的实现作出了具体规定:国家建立养老保险和社会救济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国家建立多种形式的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

【司法考试关联知识点】

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以及通信秘密和通信自由。

【练习题】

1.选择题

(1)刘某系某乡女村民,已生育三个女儿,现在又怀上了第四胎。乡、村两级干部决心把她作典型处理。于是,在某日一大早便破门而入,将还在睡梦中未来得及穿戴整齐的刘某强行带到村委会教育了一整天,并决定取消其读小学三年级女儿“三好学生”的称号。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乡村干部的行为侵犯了刘某作为公民的哪些宪法权利?(2003年卷一第43题)( )

A.人身自由    B.住宅不受侵犯

C.受教育的权利  D.人格尊严

(2)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示威权利时应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下列选项中哪些属于依法不予许可的情形?(2000年卷一第47题)( )

A.对社会环境不满意

B.危害国家的统一

C.危害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

D.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

(3)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些机关所在地周边距离10米至300米内,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1999年卷一第63题)( )

A.全国人大常委会

B.国务院

C.外国驻华使领馆

D.最高人民法院

2.思考题

(1)两百多年前,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里亚所著的《论犯罪与刑罚》面世后,其中关于死刑存废问题引起了重大的学术争议。时至今日,这场延续了两百年的争议似乎还没有给人满意的结论,但是由这场争议所带来的影响却随处可看,因为这场争议给了人民一次机会,一次对于死刑存在的利弊重新思考的机会。2002年12月9日至10日,死刑问题国际研讨会在湖南湘潭的召开,使得中国关于死刑存废的问题再一次成为中国法学界关注的焦点,请结合所学知识,思考死刑废除问题。

(2)“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意思是“幸福”的死亡。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安乐、无痛苦的死亡;二是无痛致死术。我国对安乐死的定义是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的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1986年发生在陕西汉中的我国首例安乐死案件,曾历经6年艰难诉讼。医生蒲某应患者儿女的要求,为患者实施了安乐死,后被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案件审理了6年后,蒲某终获无罪释放。但这并不意味着安乐死是合法的,安乐死仍是违法的,只不过由于蒲某给患者开具的冬眠灵不是患者致死的主要原因,危害不大,才不构成犯罪。请结合本章所学知识,探讨“安乐死”——关于选择死亡的权利问题。

【注释】

[1]焦洪昌,姚国建.宪法学案例教程.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3:77.

[2]郭相宏.宪法学基本原理.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5:186.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