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居民委员会
(一)居民委员会的设置
根据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居民委员会的设置要从以下三方面予以考虑。
1.居民委员会设置的原则
根据《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6条第1款的规定,居民委员会按照“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设立。居民委员会是为一定范围的居民服务而设立的。这些居民共处于同一固定区域,生活环境、公共设施、公共服务具有针对性,居民有较强的认同感。从居民委员会设置的本质来看,就是自治、服务。服务的对象是特定范围内的居民,以方便服务为其要旨,及时沟通联系,及时处理问题。
2.居民委员会的管辖范围
居民委员会的管辖范围主要是指居民委员会管辖的居民户数和地域范围。《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6条规定居民委员会的范围一般为100户至700户。随着农村城镇化的速度加快,这一规模范围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范围可以增大到100户至1000户。这样可以使一些公益事业、公共服务形成规模效益并得到有效利用。
3.居民委员会设立的决定权
《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6条第2款规定:“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根据这一规定,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是由一定级别的政府决定的且属于行政权力议决的范围。
(二)居民委员会的任务
《宪法》第111条第2款对居民委员会的任务作了原则性规定。即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条对居民委员会的任务作了具体列举:
(1)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2)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3)调解民间纠纷;
(4)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5)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
(6)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三)居民委员会的机构
1.居民委员会的组成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7条规定:“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5至9人组成。多民族居住地区,居民委员会中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2.居民委员会的产生和任期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8条规定:“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2至3人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年满18周岁的本居住地区居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3.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原则
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办事公道,热心为居民服务。居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居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采取民主的方法,不得强迫命令。
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的委员会的成员。居民较少的居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的委员会,由居民委员会的成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居民委员会可以分设若干居民小组,小组长由居民小组推选。
4.其他相关规定
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来源,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生活补贴费的范围、标准和来源,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规定并拨付;经居民会议同意,可以从居民委员会的经济收入中给予适当补助。居民委员会的办公用房,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四)居民会议
1.居民会议的性质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9条规定了居民会议。居民会议的性质是居民自治的最高权力机关。居民委员会必须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居民会议有权撤换和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
2.居民会议的组成
居民会议由18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可以由全体18周岁以上的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参加,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2至3人参加。居民会议必须有全体18周岁以上的居民、户的代表或者居民小组选举的代表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会议的决定,需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
3.居民会议的召开
居民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有1/5以上的18周岁以上的居民、1/5以上的户或者1/3以上的居民小组提议,应当召集居民会议。
(五)居民公约
1.居民公约的概念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5条提出了居民公约的概念,但没有予以界定。所谓居民公约是指一定范围内的居民就有关社会治安、环境卫生、婚姻家庭、社风民俗等问题所做的自愿遵守的约定。
2.居民公约的性质
居民公约从性质上讲属于一种行为规范,是居民在自愿基础上让渡权利的结果。居民必须受公约的约束,一旦违背就要接受其罚则。
3.居民公约的制定和监督
居民公约由居民会议讨论制定,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它的派出机关备案。由居民委员会监督执行。居民公约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国家的政策相抵触。
4.居民公约的罚则
居民应当遵守居民公约,由于居民公约体现了居民自治的特点,其罚则具有柔性特点。一般采用批评教育、赔礼道歉、赔偿、甚至少量罚款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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