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法律条文】
第三十二条【物权保护争讼程序】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案例再现】
案例:通过仲裁来保护物权
甲市某公司商务代表邵某与乙市某公司商务代表朱某经协商签订了一笔购销合同,双方试图对解决争议的办法也作出约定。朱某指着《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说:“反正不是甲市,就是乙市。你看,如果扯皮了,要打官司,来乙市怎么样?”邵某却说:“你怎么不来甲市呢?”
那么,能不能在乙市、甲市之外找个地方来解决纠纷呢?人民法院地域管辖的规定很严格,所以如果想在乙市、甲市之外找个地方来解决纠纷,可走仲裁这条路。
依据《仲裁法》第四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和第六条“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规定,只要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任何地方的仲裁委员会都会受理。
作为解决经济纠纷的途径之一,仲裁有与诉讼不同的特点。诉讼的合议庭是法院指定的,而仲裁庭是当事人选定的;诉讼是公开的,仲裁不公开进行;诉讼是两审终审,仲裁是一裁终局。
仲裁裁决后,义务方不履行的,权利方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条文】
第三十三条【物权确认请求权】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案例再现】
案例:房屋购买人与产权人不一致纠纷案
原告谷丙系被告谷甲次子。1982年因落实政策被告谷甲将返回沈阳市,其委托长子谷乙为其在沈阳市购买房屋。经谷乙联系,决定购买原房主岳某位于沈阳市大东区东北大马路辽阳2里7号的房屋1间。1982年7月15日岳某与谷乙签订了《房屋买卖契约》,约定岳某以1800元价格将其房屋卖给被告谷甲。谷乙当场给付岳某1700元,余款在办好房证后交付。因被告谷甲当时尚未回沈阳市,在买房人处谷乙签了在沈阳市有独立户口的原告谷丙的名字。在签订《房屋买卖契约》时,中保人尹某在场,并在中保人处签字后,被告谷乙办理了该房的产权证书,但产权人仍写的是原告谷丙的名字。被告谷甲购房返城后从1983年起一直在诉争房内居住到2005年动迁,该房动迁后应得拆迁补偿费8万余元。为拆迁补偿费的领取,谷甲和谷乙发生纠纷。2006年6月23日原告谷丙诉至大东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谷甲返还《房屋所有权证》。大东区法院判决后,被告谷甲不服,上诉至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的诉争房实为房屋权属纠纷,将案件发回重审。
法院认为,双方发生的纠纷,争议的焦点是诉争房是谁购买,产权应归谁所有。在审理中,原告谷丙虽提供了《房屋产权登记卡》以及两名证人的证言,但因其证人未到庭参加质证,且所证明事情与购房无关,而被告谷甲举出了包括购房中保人、社区证明及三名女儿的证言,其证明力大于原告谷丙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且原告谷丙对购房一事细节的陈述,前后有多处不相一致。故本院认定诉争房的产权人为被告谷甲,原告谷丙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对原告谷丙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律条文】
第三十四条【返还原物权请求权】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案例再现】
案例: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行使
2006年6月,陈某同薛某签订了为期1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租赁薛某的一套两室一厅的住房居住。2007年5月,双方房屋租赁合同即将届满时,陈某提出续签1年合同的请求,薛某以自己的儿子准备结婚用房为由拒绝了陈某的请求。2006年6月18日,房屋租赁合同届满后,陈某依然居住在薛某的房子里,对薛某提出的腾出房屋的请求不予理睬。薛某见儿子婚期将至,陈某仍然不肯腾出房屋,无奈于2006年7月12日趁陈某上班之际,扭开门锁,将陈某的物品从屋中搬出。陈某闻讯后急忙赶回予以阻止,双方发生纠纷。薛某以陈某侵犯其房屋所有权为由,要求法院判令被告陈某搬出房屋,陈某则以薛某私闯民宅为由要求薛某赔偿损失。法院审理后判决:陈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搬离现居住薛某的房屋,并支付自2006年6月18日至搬离之日期间的租赁费用;薛某赔偿因擅自搬动陈某的家具和其他物品给陈某造成的损失。
本案涉及权利人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是物权请求权中的重要一项,在他人无权占有或者侵夺权利人财产的情况下,物权人能够行使该项请求权而使其物权恢复圆满状态。本案中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后,若双方未达成续期协议,则租赁关系终止,原承租人不再享有租赁权。此时其对租赁物的占有是无权占有,租赁物所有权人可以向租赁人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法律条文】
第三十五条【排除妨害、清除危险请求权】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案例再现】
案例:谁有权请求排除妨害
武某两年前从某开发商那里登记购买了一套期房,收房时却发现房屋半空中布满网络、电话、电视的管线,并且是网通公司及开发商未经其允许擅自安装的。武某认为网通及开发商的行为侵犯了其对房屋的所有权,于是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拆除管线,排除妨害。
本案中,武某提起本诉讼的理由是排除妨碍,而排除妨碍显然是物权,尤其是所有权的保护方法之一。由于开发商在安装涉案管线时,房屋尚未建成,开发商尚未向武某交付房屋,也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因此,该房屋并不属于武某所有,故开发商此时安装管线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同理,网通公司安装的线路也不构成对武某的侵权。故对武某之起诉,法院应予驳回。需要注意的是,开发商的行为虽不构成侵权,但不影响武某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为由另行提起诉讼。
【法律条文】
第三十六条【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请求权】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案例再现】
案例:侵害物权被判恢复原状
吴甲、吴乙、吴丙、吴丁建围墙挡住了李甲、李乙的祖居门口,并将李甲、李乙祖宅撬了一个缺口。双方经调解没有达成协议,李甲、李乙遂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六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吴甲、吴乙、吴丙、吴丁建围墙,无论是在原址还是伸出部分建围墙,均应维护邻居的通行权。其所建围墙挡住了李甲、李乙的祖居门口,影响了其家人的通行,是侵害相邻权的行为;吴甲、吴乙、吴丙、吴丁又将李甲、李乙祖宅撬了一个缺口,系侵权行为。判决吴甲、吴乙、吴丙、吴丁拆除影响李甲、李乙通行部分的围墙,并对李甲、李乙祖宅损坏部分恢复原状。宣判后,吴甲、吴乙、吴丙、吴丁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条文】
第三十七条【损害赔偿和其他民事责任请求权】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案例再现】
案例: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某食品加工厂与某运输公司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由该运输公司承运该食品加工厂新购置的生产设备。在运输过程中,该运输公司的某车甲与违章的某车乙相撞,导致食品加工厂的生产设备部分损坏。当设备运回时,食品加工厂拒绝接收该设备,而运输公司则认为并非由于其过错造成了设备的损坏,双方产生了纠纷。
本案涉及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问题。食品加工厂与运输公司之间存在运输合同,运输公司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在运输过程中设备受损属于运输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同时,根据本条规定,食品加工厂还可以向造成事故的乙车及其车主要求承担侵害物权的损害赔偿责任。另外,运输公司也可以基于本条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要求因违章造成其车辆损坏的乙车及其车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条文】
第三十八条【特权保护方式的单用和并用以及三大法律责任的适用】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再现】
案例:故意侵害他人物权的,应承担的责任
华融物流(个体户)干了近二十年的货运了,在紧靠服装城的地方建了货运站,给批发服装的老板们运货,生意一直很好。
四通物流(个体户)跟华融物流的货运路线一样,但成立的晚,在离服装城一里多的地方才租到门面,生意差很多。
四通物流总想挤走华融物流,想尽办法造谣,臭他的名声,往货包上泼污水、在地上撒铁钉、扎汽车轮胎等等。工商、公安经常处理他,罚款都好多次了,但不解决问题,最后四通物流变本加厉竟引爆炸药炸垮了华融物流半个货运站。他要承担什么责任?
根据《物权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其他责任。而且,物权法规定的确认所有权、恢复原状,返还原物、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保护方法是互相联系、互相补充的。权利人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不同情况,采取其中一种保护方法,也可以同时采取几种保护方法。
像四通物流这样恶劣的情况,一是要承担民事责任,就是要赔偿侵害华融物流物权所造成的损失;二是要承担行政责任,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工商局要处罚他,甚至吊销营业执照,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局要处罚有关人员;三是因有爆炸罪嫌疑,要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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