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设立内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的人数
发起人的人数应达到2人以上200人以下。
(二)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应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1.股份发行应符合的法律规定
(1)每一股的金额相等。
(2)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3)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4)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5)股票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
股票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股票的编号。
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发起人的股票,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
(6)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
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7)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各股东所持股份数;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
(8)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公司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
(9)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会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新股种类及数额;新股发行价格;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
(10)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公司发行新股,可以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确定其作价方案。
(11)公司发行新股募足股款后,必须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
2.筹备的事项应符合的法律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四)发起人依法制定公司章程
发起人制定的公司章程可以借用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作的章程格式,或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制定公司章程。当然,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借鉴《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时,应删除或修改只能适用于上市公司的部分章程条款。
(五)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即有健全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名称,有公司住所
拥有公司名称及住所是法人资格成立的基本要件,当然也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的要件。
(七)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
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30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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