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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债券

时间:2023-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本法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

一、对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债券条件的有关规定

(一)《证券法》第十六条对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具备条件作了如下规定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本法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二)《证券法》第十八条对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禁止条件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1)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

(2)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3)违反本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对公开发行债券条件的规定

(一)一般规定

上述“再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法定条件”中的“一般规定”适用于公开发行债券。

(二)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具备的条件

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发行公司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公司,除应当符合一般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

(2)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40%;

(3)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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