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应具备一定的实质性要件和方式要件,否则不属于合法婚姻。实质性要件,是指当事人具备的使婚姻完全有效的要件,主要有一夫一妻、男女双方必须合意、达到法定婚姻的条件、无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双方之间无法律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等。形式要件,是指结婚要履行一定法律形式,受法律认可。
无效婚姻是指因缺少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两性结合。无效既可以因违反婚姻的实质性要件而无效,也可以因违反结婚的形式上的要件而无效。根据婚姻法第10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主要是因为违反了我国一夫一妻制原则。(2)有禁止婚姻的亲属关系的。是指双方为直系亲属或三代以内旁系亲属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包括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传染病、精神病的。(4)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即男不满22周岁或女不满20周岁的。对于在申请人民法院宣告无效时,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则婚姻关系有效。无效婚姻与离婚的区别在于,无效婚姻是男女双方因不具备婚姻的法定条件而始终未建立起婚姻关系;离婚是在原有的合法的婚姻基础上解除婚姻关系。
可撤销的婚姻是指受威胁而结婚,受威胁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或人民法院起诉,撤销已存在的婚姻。可撤销的婚姻有以下的特征:
1.胁迫性
是指当事人一方受到胁迫。如受到要挟、恐吓、威胁甚至暴力等胁迫;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人身受到伤害;受到权势的压迫;亲人遭受某种祸害;精神上予以摧毁不得反抗;对方以暴露自己隐私相要挟等。
2.受胁迫方意思表示具有违心性
婚姻当事人一方因受到胁迫,不得已而同意与对方结婚,隐藏了自己的真实意愿,形成了虚假的结婚合意。
3.请求权主体必须是受胁迫人
请求权主体只能是受胁迫人,这是为了体现出受胁迫人本人的真实意愿,当事人近亲属、有关组织均无权请求。对于胁迫他人结婚的一方如果想解除婚姻关系,只能按离婚的手续办理。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实质上是相互联系、相互渗透的,有许多国家把二者归结为一种法律制度,我国婚姻法规定二者之间在法律效力上都是相同的,都是“自始”无效,夫妻间自始就无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我国的可撤销婚姻并非当然无效,它与无效婚姻一样,都需经过一个确认程序。二者的区别主要是发生原因不同和时效期限不同。无效婚姻发生的原因是婚姻当事人重婚、未达到法定婚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等原因。可撤销婚姻发生的原因是因一方当事人受胁迫结婚的,胁迫本身也是一种违法行为,违反婚姻自由这一婚姻法的基本原则。由于结婚是否自愿属于当事人的内心确定,而且我国目前的实际生活水平决定了社会上仍大量存在非纯粹自愿性结婚的当事人,如果把可撤销的婚姻都归结于无效婚姻,容易给社会实际生活带来极大的混乱。因此,在目前无法达到婚姻当事人完全依自愿原则结婚,因此,我国婚姻法把“受胁迫结婚”形成的婚姻规定为可撤销的婚姻。是否撤销,由被胁迫者自己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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