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此类公共利益概念往往出现在法律的总则部分,其内容较为抽象。这类条文所指向的公共利益本身是一个原则性的概念,只是概括性地把公共利益作为立法的目的或者基本原则之一,它是一种宣示性的表述,不需要具体可操作性,因此,一般来说,只是作为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出现的公共利益,其含义不必再作具体界定。
(一)作为立法目的或基本原则
此类公共利益概念往往出现在法律的总则部分,其内容较为抽象。例如,《行政许可法》第1条规定“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行政处罚法》第1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政府采购法》第1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法。”《教育法》第8条第1款“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票据法》第3条“票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证券投资基金法》第4条“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等等。
这类条文所指向的公共利益本身是一个原则性的概念,只是概括性地把公共利益作为立法的目的或者基本原则之一,它是一种宣示性的表述,不需要具体可操作性,因此,一般来说,只是作为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出现的公共利益,其含义不必再作具体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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