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国际法主体包括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的民族,个人是否是国际法主体至今仍无定论。国家作为国际法最主要的主体,必须具备四个要素。这方面目前并未形成有效的国际条约,而国际习惯也不明朗。本章要求学生掌握国际法主体的概念、条件,国家的四要素,国际法的三种主体在承受国际法的权利和义务方面的区别。
第二章 国际法主体
本章导读
国际法主体包括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的民族,个人是否是国际法主体至今仍无定论。国家作为国际法最主要的主体,必须具备四个要素。国家可分为单一国和复合国;独立国和附属国,附属国已经成为历史;永久中立国是依据条约或国际承认承担中立义务的国家,和一般的政治中立国和战时中立国不同。本章重点是承认和继承。对新国家的承认必须适时,否则可能构成干涉别国内政;对新政府的承认主要是把握承认的原则,现代国际法普遍依据有效统治原则承认新政府,但历史上曾有过仅承认合法上台的政府的托巴主义和威尔逊主义,以及否认政府承认制度的阿斯特拉达主义。国家和政府的继承对象是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国家财产、债务、条约、档案等。这方面目前并未形成有效的国际条约,而国际习惯也不明朗。但在某些方面,国际实践较为一致。例如,对条约的国家继承,一般只能继承与领土相关的条约,政治性条约多不继承;恶债不继承等。
学习目标
本章要求学生掌握国际法主体的概念、条件,国家的四要素,国际法的三种主体在承受国际法的权利和义务方面的区别。重点了解国家和政府承认的前提条件,以及承认适应遵循的原则。掌握各种情况下国家继承的普遍规则,特别是恶债不继承原则,人身性条约和非人身性条约的区别;政府继承的前提及几个重点国家的事例。了解重点案例,如两航公司案、湖广铁路债券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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