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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土和领土主权概述

时间:2023-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家有领土才能行使国际法上的属地优越权和属人优越权。领土主权是国家主权重要的内容,侵犯一国的领土主权和领土完整,在现代国际法上是最严重的违法行为。多数国家的领土是浑然一体的连续领土,也有些国家领土被分割成多块。领空是领陆和领水的上空。遗憾的是至今国际法也没有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各国对领空享有主权,外国航空器未经许可不得进入。

第一节 领土和领土主权概述

一、领土的概念和构成

(一)领土的概念

国家领土是处于国家主权支配下的地球表面的特定部分,是国家行使主权的范围,由领陆、领水、领空及其地下层部分组成。

领土对于国家十分重要。这体现在:

1.没有领土就没有国家

国家的四个要素之一便是领土。没有领土的民族即使其具有某种形式的政权组织,也不构成国际法上的国家。中国古代北方游牧部落,逐水草而居,四处迁徙,没有确定的领土,因而始终难以形成国家;生命力强盛的吉普赛民族,四海为家,至今也没有立国之地;犹太民族两千多年前失去自己立国的领土,流落世界各地,寄人篱下,受尽磨难,只是在英美的帮助下实施犹太复国主义计划,才在以前的国土上获得了一块立国之地,从而实现了千年的复国之梦。而有了领土,即使面积小如梵蒂冈(0.44平方公里,梵蒂冈是否属于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目前仍存在争议)或摩纳哥(1.96平方公里),也不影响其作为国家的资格。并且,国家的领土边界并不要求完全确定,部分边界未划定,或存在边界争端,均不妨碍其为国家。

2.没有领土就没有国家生存所需的物质财富

无论是为人民提供食品的农牧渔业、工业所需原材料之矿藏资源,或是高科技产业所需之研究机构和工厂,无不依托于土地。领土是国家物质财富的主要源泉,是国家和组成国家的民族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

3.没有领土就无法行使国家主权

主权是国家的另一个必备要素。没有主权的实体是没有资格称之为国家的。国家有领土才能行使国际法上的属地优越权和属人优越权。领土主权是国家主权重要的内容,侵犯一国的领土主权和领土完整,在现代国际法上是最严重的违法行为。

(二)领土的构成

1.领陆

领陆是国家边界以内的陆地领土,包括所属岛屿,是国家最基本、最重要的组成部分,领土的其他部分都是附着领陆而存在。世界上没有漂浮于海上或空中的无领陆的国家。国家如果是岛国或群岛国,其领陆则由全部岛屿或群岛构成。多数国家的领土是浑然一体的连续领土,也有些国家领土被分割成多块。例如,美国的阿拉斯加隔加拿大与本土大陆遥遥相望;以前的巴基斯坦分为东西两部分,中间被印度所隔,后来东巴基斯坦独立为孟加拉国。而有些国家的全部或部分领土则完全处于别国的包围之中,如圣马力诺完全位于意大利境内,德国的巴登-符腾堡邦的布辛根地区全境位于瑞士境内,这样的领土被称为“飞地”。

2.领水

领水是一国的全部水域,包括内水和领海。

(1)内水包括江河、湖泊、内海。其中内海是领海基线以内的海域,包括内海湾、内海峡、海港。

(2)领海则是领海基线以外、领海的外部界限以内的海域。

内水和领海只在船舶的通航制度上略有区别。外国船舶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内水,而领海则实行无害通过制度,外国船舶只要遵守一定的条件,就可通过领海而无须事先得到沿海国的批准。除此之外,领海和内水在法律地位和制度上不存在区别。

群岛国的领水比较特殊,除了上述水域外,还包括群岛水域。内陆国则没有领海和内海,仅有河流和湖泊。

3.领空

领空是领陆和领水的上空。由于地表上空是个无限空间,领空是否应有上部界限?过去曾有人主张无限领空,认为从地球表面领土向上直至无限远都属于领空,但更多人认为领空应有上限。事实上,由于各国在外层空间的活动,外空已成为任何国家都不能占领的区域,领空就只能限定在空气空间内。但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没有明显的界线,这就需要确定一定的高度作为上限。遗憾的是至今国际法也没有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但现在多数国家比较认同以人造地球卫星轨道的近地点高度100公里为限。地球表面的这个高度以内的空气空间,分为领空和公空。各国领陆和领水上空为领空,其余的都是公空,包括公海、专属经济区、南极大陆及北极地区的上空。

各国对领空享有主权,外国航空器未经许可不得进入。但有例外,群岛水域和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专用通道上空允许外国航空器过境飞行。

4.地下层

地下层是领陆和领水向下直至地心底土部分。这部分以前并不被特别重视,但随着科技的发展,各国在地下开采矿藏,钻探石油,修筑地下防御工程等活动使地下边界的确定成为必要。国家对其地下层及其资源享有主权,其他国家的地下活动不得越界,也不得侵犯其地下的自然资源。

(三)领陆内的水域

领陆内的水域包括河流和湖泊,其法律地位和法律制度根据不同的情况略有不同。

河流分为自然河流和人工运河。

1.河流

自然河流依据其地理位置分为内河、界河、多国河流、国际河流。

(1)内河。完全流经一国领土的河流称为内河。

内河完全属于主权管辖之下,外国船舶不得入内。例如,中国的长江是中国的内河,但在鸦片战争后,这一地位几乎丧失殆尽。1858年英国通过《中英天津条约》迫使中国开放长江,后经最惠国待遇条款扩大到其他国家。从此,西方列强的军舰经常耀武扬威游弋在长江上,甚至武力干涉中国的内政。1926年8月下旬,北伐军兵临武昌城下,英国军舰悍然炮击北伐军;1926年9月5日,英舰又借口川军扣留英国货轮,公然炮击四川万县县城,中国军民死伤近千人,毁掉民房一千多家;1949年渡江战役时,镇江附近江面的四艘英国军舰公然炮击长江北岸的人民解放军渡江部队。人民解放军当即以炮火猛烈还击,并击伤其旗舰“紫石英”号,后四艘军舰相继逃往上海。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废除了一切丧权辱国的不平等条约,结束了西方列强在长江的这一特权,帝国主义的军舰从此在长江销声匿迹。

(2)界河,指两国分界之河,如鸭绿江、图们江、黑龙江等。

界河的法律地位:界河两岸分属沿岸国,虽然可通公海,也不对他国船舶开放。

界河的法律制度:界河的捕鱼、航行事宜由沿岸国协议解决。如界河可以航行,则以主航道中心线为分界线;如不可航行,则以河面中心线为界。1858年《瑷珲条约》规定,黑龙江、松花江、乌苏里江此后只准中俄两国行船,外国船只不准由此江河行走。目前,中、俄、朝皆定协议规定,双方船舶得在界河主要航道自由航行,不受国境线的限制,如遇难,可到对方任何港口和地点停泊。捕鱼者如不越界,对方不加干涉。

(3)多国河流,指流经两国或两国以上的河流,如中国的元江流入越南称为红河;中国的澜沧江流入缅甸和老挝称为湄公河。

多国河流的法律地位:多国河流各段分属沿岸各国,为其内河。

多国河流的法律制度:①航行。原则上,多国河流不对非沿岸国船舶开放,除非受国际条约的约束;一般应允许沿岸国船舶全程航行。一些多国河流的航行权问题,历史上曾发生激烈争执。例如,1648年后谢尔德河被荷兰封闭,上游的西班牙及后来的奥地利不能由此出海,与其长期争执,法国占领荷兰后,1792年宣布对所有沿岸国开放;密西西比河河口被西班牙占有,与美国发生关于航行权争执,1795年签订条约,对美国开放航行权;圣劳伦斯河下游归属英国,与美国发生航行权争执,1871年签订《华盛顿条约》对美国开放。自1858年《瑷珲条约》开始,黑龙江等中俄界河确定对两国开放。②使用。沿岸国虽然对流经本国的河段享有主权,但流动的河流涉及所有沿岸国利益,不得滥用。上游国家不得使河流改道,或故意使下游国家河水泛滥或枯竭等。

19世纪后欧洲一些河流经过国际协议已经对所有国家船舶开放,成为国际河流。

(4)国际河流,指经过国际条约确定对各国开放的多国河流,如莱茵河、多瑙河、刚果河、尼日尔河。

国际河流的法律地位:与多国河流一样,国际河流分属各国所有。但其航行制度比较特殊,所有国家的船舶(包括非沿岸国)都可在国际河流上自由航行。

国际河流的法律制度:与公海自由原则一样,国际河流自由通航原则是17、18世纪资本主义利益的体现。1792年法国开放谢尔德河;1856年《巴黎公约》开放多瑙河;1868年《曼汉条约》开放莱茵河;之后,缪斯河、易北河、奥得河先后开放。为便于欧洲殖民者对非洲的渗入,19世纪后期航行自由原则被带到了非洲,通过缔结《柏林公约》开放了刚果河、尼日尔河。

1921年在巴塞罗那缔结的《国际可航水道制度公约与规约》规定:在国际性水道上对一切缔约国(无论沿岸国与否)的商船航行是自由的,而且待遇上一律平等。根据上述条约,国际河流适用下述规则:(1)沿岸国对流经本国的各河段行使管辖权,负责维护和管理;②沿岸航运贸易由沿岸国专属经营;③非沿岸国军舰不享有航行自由;④由特别设立的国际委员会制定规章以保证航行自由。

2.运河

运河是人工开凿的河流,通常地处交通要地,一般仅流经一国境内,属于一国的内河。但其中某些运河构成了国际海上交通的咽喉,战略地位十分重要,从其开凿那天起便具有国际性,并由相关国家签订国际条约对其通航制度作出规定,因此这种运河有别于一般的内河。也有运河虽然没有条约约束,但沿岸国自愿向所有国家开放航行权,以利于国际航行。

(1)科林思运河。该河位于希腊境内,是其内河,连接科林思湾与爱琴湾,1893年开通,长6公里。无任何国际条约,且并非地中海交通要道,希腊自愿对各国船舶开放。

(2)基尔运河,又称北海-波罗的海运河,全长98.6千米,沟通北海与波罗的海,横贯日德兰半岛。运河航行比绕过该半岛缩短370-650公里,全境位于德国境内,属于德国内河。其历史上一波三折的法律地位和通航制度,见证了德国的兴衰。

运河1896年开通,原属于德国内河,对各国开放,但完全由德国控制,且可被随时关闭。一战德国战败,1919年《凡尔赛和约》将运河定为国际性的通航运河,对所有与德国保持和平关系的国家舰船平等开放,德国由此失去控制权。温伯尔登案的判决更进一步明确了运河的国际性。1936年希特勒掌权后为鼓动民主主义情绪片面废约,收复对运河的控制。二战后,德国仍保持控制,但对各国平等开放。

温伯尔登案

1921年英国船温伯尔登号被拒绝通过基尔运河,理由是装载战争物资运往波兰,波正与苏作战,而德国中立。《凡尔赛和约》缔约国英、法、意、波认为德国违反了和约,诉诸常设国际法院。1923年常设国际法院①作出判决:运河已经不再是德国内河,而是国际水道,应向所有与德国保持和平关系的国家舰船开放,即使该国是德国中立时的交战国;并断言:当一个连接公海的人为水道永远地供全世界使用时,便被视同天然海峡,即使交战国军舰通过,也不妨害该水道所属国的中立。这样便将基尔运河等同于苏伊士、巴拿马运河。

(3)苏伊士运河,位于埃及境内,全长约163公里,是欧亚海上交通的咽喉,大大缩短了东西方航程。从欧洲到印度洋的运河航行比绕道非洲好望角缩短5 500-8 000公里的航程;每年承担着全世界14%的海运贸易。

苏伊士运河由法国“环球苏伊士运河通海公司”于1858年开凿,1869年竣工。1875年英国购得苏伊士运河股份得以插手运河的经营管理,1882年进占埃及并控制运河,在运河地区建立最大的军事基地,驻扎10万军队。1888年欧洲9大国缔结《君士坦丁堡公约》。1922年埃及独立,但运河仍由英国守卫,1956年埃及宣布运河国有化,并保证航行自由。英法联军勾结以色列进犯,爆发了苏伊士运河战争,联军被击败。埃及从此收回运河主权,并保证遵守《君士坦丁堡公约》所确定的制度。

法律制度:根据《君士坦丁堡公约》的规定,苏伊士运河中立化,对一切国家所有船舶开放(无论战时、平时);战时,即使土耳其是交战国,也不得在运河或距离港口3英里内的海面上有战斗行为,运河不得建设要塞。

(4)巴拿马运河。巴拿马运河横穿中美洲最狭窄的巴拿马共和国,全长81.3公里,东西连贯大西洋和太平洋,大大缩短了两洋之间的航程。从纽约到旧金山,经巴拿马运河比绕道南美洲南端麦哲伦海峡,缩短航程12 579公里;货运量占世界海上货运量的5%,战略地位十分重要。从1880年开凿到1914年竣工,运河工程前后持续长达34年。近一个世纪,运河区被美国控制,成为美国在巴拿马的国中之国。经过长期不懈斗争,从2000年开始,运河回到了巴拿马的手中。尽管运河现在已属于巴拿马领土无疑,但运河的自由通航制度依然如故。

历史上,美、英、法等国都企图在中美洲地峡开通并控制一条连接两洋的运河,为此各国展开了争夺。1879年,法国“环球巴拿马洋际运河公司”从大哥伦比亚联邦取得了运河开凿权,1880年1月1日正式着手开凿。运河工程负责人曾参与修建苏伊士运河,但由于巴拿马海峡地势险要,环境恶劣,工程遇到暴雨、山崩、霍乱、黄热病等天灾人祸,导致大批劳工死亡,再加上经营不善,10年耗资2.62亿美元,仅开凿了1/4的长度,就被迫宣布破产。1902年,美国以4 000万美元收购了法国公司。同时,美国利用英国在南非战败之机,于1900年迫使英国签署了《美国和英国关于促进建造通航运河的条约》(也称《海约翰-庞斯福特条约》),并废除了1850年美英签订的条约,由美国单独开凿和控制这个运河(原1850年条约规定,双方不独占对该运河的控制权,不得在运河区拥有所有权和建筑要塞)。1902年,美国向哥伦比亚政府提出开凿运河和永久租借运河两岸各3英里(约5公里)土地的要求,遭到哥伦比亚议会的拒绝。1903年,美国策动哥伦比亚的巴拿马省独立,并在巴拿马11月3日宣布独立后的10天、形势极不明朗的情况下便迫不及待地予以承认,在国际法上树立了一个臭名昭著的干涉他国内政的“过急承认”的恶例。1903年11月18日,美巴签署了《关于开凿通洋运河的条约》(简称“美马条约”或“海约翰-布诺·瓦里亚条约”)。条约规定,美国保证巴拿马的独立,巴拿马把宽6英里、面积1 432平方公里的运河区交给美国永久占领、控制,美国一次性付给巴拿马1 000万美元,自1913年起,每年支付25万美元,巴拿马共和国不得在运河区执行国家主权,但巴拿马保留对该区域的主权。1904年美国继续运河的开凿工程,1914年8月15日竣工,并进行了试航;1920年7月才正式通航。工程历时10年,耗资3.87亿美元。

依《海约翰-庞斯福特条约》,运河对各国舰船平等开放并中立。在实际管理中,美国早已无视巴主权,并多次公然违反自己订立的关于运河规则的条约。例如,1912年宣布美国商船免缴运河通行税,构成对别国商船的歧视待遇,违反条约的平等开放的规定,引起英国抗议,后美国总统威尔逊不得不取消该规定;1912年美国在运河地带建立要塞,违反运河中立化规则,侵犯巴主权;二战期间,美国宣布扣留停留在美国港口(包括巴拿马运河)的外国商船,将运河视为美国内河看待,而无视巴对运河的主权。二战后,巴拿马掀起了声势浩大的收回运河斗争,迫使美国1977年与巴拿马重订运河条约,通过《巴拿马运河条约》、《关于巴拿马运河永久中立和运河营运条约》,承认巴对运河主权,2000年起巴拿马收回运河主权。但在此之前,美国不忘设法除掉不亲美的巴拿马政权。1989年12月16日美国悍然出兵突袭巴拿马,并将巴拿马总统诺列加捉拿到美国,并以走私毒品的罪名判处监禁。

如今运河已于20世纪最后一天交还给了巴拿马,巴拿马人民恢复了对运河的控制权,但仍对世界所有船舶开放。

法律制度:依《海约翰-庞斯福特条约》,巴拿马运河对各国舰船平等开放并中立。

3.湖和内海

这里的“内海”和海洋法的内海概念不同,海洋法的内海指领海基线以内的海域,而这里仅指领陆内的咸水湖,因此这里的所谓“湖和内海”实际上是指淡水湖和咸水湖,它们在国际法上并无区别。影响它们法律地位和制度的是湖岸领土的所属国和地理形状。

(1)全部封闭的湖泊。如果湖泊全部被陆地包围,没有通海的通道,则视湖岸陆地领土的情况而定其归属:

①一国围之,则属于一国内水,可不对外开放。如洞庭湖、青海湖、死海、苏黎世湖。

②多国围之,则以湖心为界,分属于各沿岸国,除非另有国际协议。事实上此种湖沿岸国大都定有国际协议确定划界,如日内瓦湖(瑞士、法国)、里海(前苏联、伊朗)。

(2)通海的湖泊。如果湖泊由水道(海峡、河流)与海相连,其法律地位如下:

①一国围之,且通道较窄,最窄处不大于领海宽度的2倍,则属沿岸国的内水。例如,18世纪的土耳其帝国领土环绕黑海及其出口(达达尼尔海峡、博斯普鲁斯海峡),黑海成为其内海。通道较宽,最窄处大于领海宽度的2倍,则不是内水,而成了海湾,领海外的水域是公海(或专属经济区)。

②多国围之,通道较窄,最窄处不大于领海宽度的2倍,则分属各沿岸国的内水;通道较宽,最窄处大于领海宽度的2倍,不是内水,而成了海湾。领海外的水域是公海(或专属经济区)。

事实上,多国相围的通洋之湖,法律地位大都由国际条约确定,如黑海。

黑海

15-18世纪末黑海为土耳其包围,为其内海,不许外国船舶航行。1936年土、英、法、日、苏、罗、南、保、希在瑞士蒙特勒签订《蒙特勒公约》,对黑海海峡的制度作出规定,恢复了土耳其对黑海海峡的主权,但也确立了各国商船的自由通航制度。根据该公约规定:(1)黑海海峡对各国商船开放,无论战时、平时;(2)军舰的通过须事先通知土耳其政府。平时,沿岸国军舰可自由通过;非沿岸国军舰通过时受一定限制(停留于黑海的舰艇总吨位不过3万吨,时间不过3周,通过海峡的军舰数量不超过9艘,总吨位不过1.5吨)。战时,如土耳其中立,交战国军舰禁止通过;如土耳其参战时,土决定其他国家军舰通过与否。

可见,《蒙特勒公约》确立的各国商船在黑海海峡及黑海的航行自由制度,已使黑海的内海地位丧失而成为公海。但前苏联及教材作者倾向于黑海仍是内海。

二、领土主权及其限制

(一)领土主权

领土主权是指国家在其领土范围内享有的最高的排他的权利,包含所有权、管辖权及领土不可侵犯权。

1.领土所有权

领土所有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土以及领土上的自然资源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其中自然资源包括陆地领土内的动植物、矿藏、水源,海洋里的生物、海床底土下的油气矿藏等。自然资源归国家所有。国家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开发利用,或特许外国共同开发等。未经国家的同意,任何国家和个人都不得占有和使用自然资源。同时,国家可以对其土地进行开发利用或赠与、交换、出售。

2.领土管辖权

领土管辖权是指对领土内的一切人、事、物享有管辖权,也称属地优越权或属地管辖权,它基于领土而产生。但享有特权和豁免的除外,如外国派驻的使领馆及其人员、来访的外国政府代表团成员、外国军用飞机船舶等,免受国家的管辖。

3.领土不可侵犯

与其说这是一项领土主权的内容,不如说它是领土主权的属性更为准确。领土不可侵犯实际上是前两项领土主权的内容得以实现的一种保障和要求,而不是领土主权本身。但这项权利对各国极其重要,因此已经成为了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是指国家的边界不受破坏,领土不受侵入、不受占领、更不得被兼并或被肢解。

因此,无论是伊拉克兼并科威特,或是印度强占麦克马洪线以南的中国领土,或是美国侵入伊拉克,或是哥伦比亚或土耳其越界打击反政府武装,或是美国鼓动科索沃独立以肢解南联盟,或是北约对利比亚的空袭,都是对国家领土主权的侵犯。

(二)领土主权的限制

领土主权并非绝对,可能受到国际习惯法或条约的限制。

1.国际法的一般性限制

无害通过权,尽管它现在规定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但即使是公约的非缔约国也应遵守它,因为它属于每个国家都应遵守的国际习惯。无害通过适用于各国的领海及群岛国的群岛水域,这些海域都是沿海国的领土,但外国船舶不经许可就可以有条件通过。

国际河流或界河作为国家领水,国家在使用时必须顾及邻国的利益,如不得污染河水、不得筑坝蓄水导致对方国家河水干枯等,这些都是国际习惯对国家领土使用权的限制。

2.条约的特殊限制

(1)租借,是指通过订立条约将一国领土的一部分有偿转让给对方国家使用,包括:①有期租借和永久租借:永久租借很少,美国租借巴拿马运河区是一例;②自愿租借和非自愿租借:后者是不平等条约的结果,已成历史。

表4-1 部分领土租借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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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共管,是指两国(以上)对某地共同行使主权,如1898年英国埃及共管苏丹;1939年英美共管坎顿岛和恩德贝里岛。

(3)国际地役,是指为满足别国的利益,依条约对一国(或部分)领土主权加以限制,包括积极的地役和消极的地役。

①积极的地役。允许他国在一国领土内作出某种行为,如允许邻国军队过境;允许他国人民在本国领海捕鱼;允许他国在其领土内建筑、经营铁路、开矿等。

②消极的地役。即一国为另一国的利益而不在本国领土内作某种行为,如依约不得在国境上特定地点建设要塞。1815年《巴黎和约》规定,为瑞士巴塞尔洲的利益,阿尔萨斯境内的许宁根城不得设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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