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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的专属经济区

时间:2023-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没有自己的领海,也不影响领海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的划界。虽然专属经济区超出了国际领土的范围,但由于国家在此区域具有资源主权方面的专属管辖权,这就必然会使沿海国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司法管辖权。各国在专属经济区内行使其权利和履行其义务时,应适当顾及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并应遵守沿海国按照本公约的规定和其他国际法规则所制定的与本部分不相抵触的法律和规章。

第六节 专属经济区

一、专属经济区的概念

专属经济区是领海外并邻接领海,宽度不超过从领海基线量起200海里的海域。沿海国对自然资源具有主权。

多数国家在划定领海和专属经济区时都采取《海洋法公约》所允许的最大宽度,即领海12海里,专属经济区从领海基线量起200海里,则专属经济区实际宽度多为188海里。

二、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

专属经济区既非领海也非公海,而是自成体系的一个独立的海域。

三、专属经济区的制度

(一)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

1.沿海国的权利

沿海国在这个区域的权利主要是对自然资源方面的主权: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以及其上覆水域的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源等的主权权利;对建造和使用人工岛屿、进行海洋科学研究和保护海洋环境的管辖权。

而这一区域的非领土性质决定了它不会太影响其他国家的原有权利。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仍享有航行和飞越的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以及与这些自由有关的其他符合国际法的用途。

沿海国在该区域的权利的具体规定包括:

(1)资源主权。沿海国享有对自然资源的勘探、开发、养护、管理的专属权利,未经沿海国许可,他国不得从事;可决定生物资源的可捕捞量,应准许他国分享可捕捞量的剩余部分;养护和管理生物资源;可依《海洋法公约》立法。违者,可采取登临、检查、紧追、逮捕等措施。享有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辖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

①对生物资源的主权权利。生物资源也许是这个区域主要的资源,因为非生物资源一般埋藏在海床和底土,那个区域属于大陆架,主要适用大陆架制度。拥有生物资源的主权意味着,生物资源的所有权归沿海国所有。但这显然不够,生物资源属于可再生资源,对沿海国来说维护其生态平衡和可持续发展比开发它更加重要。同时,考虑到生物资源本身具有新陈代谢规律,如本国不能充分开发也会造成浪费,而如果适当向外国渔民有偿开放则是物尽其用、利己利人的合理举措。因此,《海洋法公约》要求沿海国应决定该区域的可捕捞量,在不能全部利用时,应允许外国分享剩余部分。但外国不得擅自进入这个区域开发生物资源。被允许进入的外国渔船应缴纳报酬,并遵守沿海国制定的法律、法令或规章,包括允许捕获的品种、大小和数量、捕获季节和区域,渔船网具的种类、大小和数目,执行程序等。对于特殊鱼种,如哺乳动物,高度洄游、溯河或降河产卵鱼种等,沿海国有权制定更严格的禁止、限制和管理的各项措施和规定。

②对非生物资源的主权权利。沿海国对其专属经济区的海床和底土及水域中的矿物资源和其他非生物资源,为勘探和开发的目的行使主权权利。任何其他国家未经沿海国同意,均不得从事这种活动。

(2)专属管辖权。沿海国拥有对下述事项的专属管辖权:

①海上建筑。a.有权建造使用国际法允许的人工岛屿、设施、结构;b.沿海国有义务采取防护措施,以免建筑危及航行安全,包括对外妥为通知,设立相应的警示,及时拆除已废弃建筑;c.为航行及建筑本身的安全,可设置不超过500米的安全地带,其他国家的船舶必须尊重这些安全地带;d.上述设施不得建在国际航道上; e.上述设施不具有岛屿的地位,不会产生国际法上的法律效力。没有自己的领海,也不影响领海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的划界。这一规定显然是为防止有国家通过人为手段扩张海域。

②海洋科研。a.经沿海国同意,他国才可在专属经济区内进行海洋科学研究。b.沿海国一般应该同意。沿海国应对其他国家或各主管国际组织按照本公约专为和平目的和为了增进关于海洋环境的科学知识以谋全人类利益,而在其专属经济区内或大陆架上进行的海洋科学研究计划,给予同意。为此目的,沿海国应制订规则和程序,确保不致不合理地推迟或拒绝给予同意。c.也可拒绝,如果海洋科学研究计划存在如下情况:与生物或非生物自然资源的勘探和开发有直接关系;涉及大陆架的钻探、炸药的使用或将有害物质引入海洋环境;涉及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操作或使用。d.他国的科研须守法,不干扰沿海国,否则沿海国如认为对其主权权利和管辖权的行使有不当干扰或根据第253条可暂停该项海洋科学研究。e.如经沿海国同意而在其专属经济区内进行海洋科学研究,沿海国有参与这项科学研究活动的权利,有要求向其提供情报、科研成果和结论等项权利。

③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a.制定法律和规章,防范污染。以立法的形式防止、减少和控制来自船舶、陆地、海底活动、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第三国在海底铺设管道、倾倒和其他事项等对其专属经济区的污染。b.执行海洋环保法律。沿海国有权强制执行本国所订立的防止污染的标准,保护和保全该区海洋环境的法律、规章;有对在该区域航行的船舶达到某种标准执行防污规定的权利;在船舶违法排放的情况下行使具体检查的权利,以及在更严重的情况下采取进一步措施的权利。

④司法管辖权。虽然专属经济区超出了国际领土的范围,但由于国家在此区域具有资源主权方面的专属管辖权,这就必然会使沿海国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司法管辖权。a.行政管辖权。根据《海洋法公约》,沿海国对海底活动、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生物资源的勘探和开发等,以及对海关、财政、卫生、安全和移民等方面的管辖权,便属于行政管辖权。b.民事管辖权。对外国船舶在该区域内违反沿海国规章而造成损害,负有债务时,沿海国便可行使民事管辖权,如排放、污染等严重损害专属经济区内的任何资源。c.刑事管辖权。一般沿海国不对外国船舶和人员行使这项管辖的,但如罪行的后果及于沿海国行使其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该区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时;或罪行是在领海内发生且后果及于该国者;或船舶在专属经济区发生碰撞涉及刑事责任和纪律责任,沿海国可行使刑事管辖权。

2.沿海国的义务

(1)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根据本公约行使其权利和履行其义务时,应适当顾及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并应以符合本公约规定的方式行事。

(2)保全、养护、管理该区域内生物资源的义务。

(3)防止、减少和控制专属经济区环境污染,保全和保护环境的义务。

(二)其他国家的权利义务

在专属经济区内,所有国家享有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以及与这些自由有关的海洋其他合法用途,诸如同船舶和飞机的操作及海底电缆和管道的使用有关的并符合本公约其他规定的那些用途。

各国在专属经济区内行使其权利和履行其义务时,应适当顾及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并应遵守沿海国按照本公约的规定和其他国际法规则所制定的与本部分不相抵触的法律和规章。

(三)划界

相邻、相向国家间划界问题,《海洋法公约》未规定具体原则,仅规定协议解决。一些国家采取中间线或等距离原则,一些国家主张公平原则。

在达成协议前,有关各国应该基于谅解和合作的精神作出实际性的临时安排,但这种安排不妨碍最后界限的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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