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概述
一、国际争端概述
(一)国际争端的概念
国际争端主要指国家之间(也包括其他国际法主体间)所发生的争端,其内容主要涉及国家间的领土主权、边界、经济利益、政治关系、侵权行为、环境污染等各个方面。
(二)国际争端的种类
按照传统的分类,国际争端分为两种:政治性国际争端、法律性国际争端。现代学者认为还存另外两种:混合型国际争端、事实争端。
1.政治性国际争端
政治性国际争端是政治利益冲突而引起的争端,例如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受到侵犯而引起的争端。此争端涉及国家主权,一般不适宜用法律裁判的方法解决,故称为“不可裁判的争端”。
2.法律性国际争端
法律性国际争端是因法律利益冲突而引起的争端,例如在条约适用和解释、划定边界走向产生的争端。此争端通常涉及法律的适用和解释问题,故称为“可裁判的争端”。
3.混合型国际争端
混合型国际争端指既涉及当事国的法律权利,又涉及其政治利益的争端。国际争端大多属于此类。在实践中,国际争端的性质非常复杂,有时很难将其归类为其中哪种争端。例如,边界或领土争端,可能起因于对条约的解释分歧,属于法律性质的争端,但此争端涉及国家安全和领土完整,又具有明显的政治争端的性质。既然现实的争端难以分类,那么解决争端的方法也就难以确定。因此,在实践中决不能拘泥于上述理论上的分类而限制争端的解决方式。况且,作为主权和平等的国际争端的当事国,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通过协议选择适当的和平解决方法。
因此,学者们就将这种兼有政治性和法律性的争端称为混合型国际争端,作为第三种国际争端类型,认为这种类型的争端可以并用政治解决和法律解决方法。
4.事实争端
这类争端起因于当事国对某项事实真相的认识分歧,即由于各方对事实问题不清楚或认识不一致而导致各执一词,争执不下。因此,此类争端最好的解决方法便是查清事实,消除误会。因此,对于这类争端调查、和解方法最为适宜。
(三)国际争端的特点
1.争端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争端的主体主要是国家,也包括其他国际法主体。
2.争端解决的棘手性
国际争端多涉及国家的重大利益或重要权利,比其他任何争端都复杂和难以解决。
3.国际争端解决方法的多样性、可选择性、发展性
(1)多样性:由于国际争端类型较多,解决的方法和结果会有所不同。
(2)可选择性:当事国可自愿选择和平解决的方法。
(3)发展性:国际争端的解决方法随历史的发展和变化而不断发展变化。
二、国际争端的解决方法
传统国际法将国际争端的解决方法分为和平解决方法和强迫解决方法。
(一)和平解决方法
所谓和平解决方法是指以武力以外的争端解决方法,通常认为包括政治解决和法律解决方法。但事实上,和平解决方法并不限于这两种,而具体包括哪些方法,国际法上至今并无定论。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和变化,其方法会不断发展和变化。下列公认的两种和平方法将分别在第二节、第三节中详细论述,在此略过。
1.政治解决方法
(1)谈判与协商;(2)斡旋与调停;(3)调查与和解。
2.法律解决方法
(1)仲裁;(2)司法解决。
(二)强迫解决方法
所谓强迫解决方法是指带有强制性的解决措施,这些措施带有或暗含武力的使用。原则上,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的确立意味着强迫解决方法的非法性。然而,目前在国际法上并不完全排除使用某些强迫方法来解决国际争端。如《联合国宪章》规定的各国的自卫权,以及国际法允许的各受害国家对加害国的各种自助制裁措施,便含有强制性质。强迫解决方式通常包括反报、报复、平时封锁、干涉,传统国际法甚至将战争也列入强迫方法之列。
1.反报
反报是指一国以同样或类似的行为回报另一国的不礼貌、不友好或不公正的行为。在国际实践中,反报通常适用于国家之间有关贸易、关税、航运、外交特权与豁免、驱逐外交官、移民和外侨政策等经济法律关系。因此,构成反报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实施反报的目的是为了强迫一国改变其不礼貌、不友好或不公正的行为,只要对方改变了这种行为,反报行为必须立即停止。只要不违反国际法,反报是允许的。
2.报复
报复是指受到不法行为侵害的国家,施以在通常情况下是不公平甚至是不合法的对抗措施,以迫使对方停止其不法行为或作出赔偿。与反报不同,报复所针对的是他国的国际不法行为而非不友好行为。报复行为本身如果不以他国存在不法行为为前提,则有可能构成国际不法行为。其措施通常视对方的不法行为而定,具有以牙还牙的特性。《国家责任条款草案》中所指排除行为不法性的对抗措施,实际上就是报复行为。因此,适当的报复是合法的。但报复行为应遵守如下规则:
(1)针对性,必须是针对国际不法行为。
(2)先礼后兵,必须是向对方提出赔偿或补救措施的要求而无法满足时才能使用。
(3)相称性,必须与所受侵害相称或不超过必要限度。
(4)合法性,不得对战争法保护的对象实施报复行为。
(5)适可而止,一旦对方国家停止不法行为或给予适当补偿后,报复必须立即停止。
3.平时封锁
和平封锁是指在和平时期,一国或数国以军事力量阻止船舶进出他国的港口或海岸,以迫使被封锁国满足封锁国有关争端解决的要求。但因平时封锁涉及武力的使用,侵犯了被封锁国的领土主权,故在现代国际法上是被禁止的。
4.干涉
干涉是指第三国对其他两国之间的争端进行专断性干预,迫使争端当事国按干涉国的要求解决其争端。其措施包括警告、威胁、封锁、军事示威、攻击当事国。如1885年,保加利亚和塞尔维亚战争,奥匈帝国干涉迫使保加利亚撤军和接受恢复战前状态的议和条件。强制性的干涉行为与国际法基本原则相违背,是现代国际法所不许可的。
三、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的确立
传统国际法承认国家有“诉诸战争权”,以战争作为推行国家政策、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国际法主体经常采取传统自助手段解决争端。
现代国际法与传统国际法的主要区别之一,就是确立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原则。
1899年和1907年两次海牙和平会议提出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通过了《海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在1907年的海牙会议上,还通过了限制诉诸战争权的《限制用兵力索债公约》。
《限制用兵力索债公约》——德拉果主义
从19世纪中叶到20世纪初,拉美国家常因频繁的内战拒绝偿还债务或不履行国家契约,时常导致欧洲国家用兵索债。1902年,英、德、意因委内瑞拉未能及时偿还债务,出兵封锁委内瑞拉港口,并击沉委内瑞拉军舰。针对此行径,阿根廷外长路易斯·德拉果在1902年12月29日致函美国国务院,建议签订国际协定,限制使用武力索债。他主张债务国所欠的债务不能成为欧洲大国武装干涉或实际占领美洲各国领土的理由,这个原则必须得到承认。在1907年的海牙和平会议上,根据一些拉美国家的提议,订立了《限制用兵力索债公约》。根据这个公约,各国不得武力索债,除非债务国拒绝仲裁或经过仲裁后不执行判决。
1919年《国际联盟盟约》再一次提出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并设立常设国际法院。
1928年15个国家签署《关于废弃战争作为国家政策工具的一般条约》(简称《巴黎非战公约》或《白里安——凯洛格公约》),第一次禁止以战争作为推行国家政策的手段,只能以和平方法解决国际争端。
1945年《联合国宪章》规定将“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作为该组织的基本宗旨。
联合国确立在国际关系中不使用武力或威胁使用武力的原则,并以集体安全保障机制作为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重要机制,并通过一系列有关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重要决议和宣言,各区域组织也建立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机制;并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规定为缔约国的义务。
1970年《关于国家间合作与友好关系的国际法原则宣言》规定,国际争端应根据国家主权平等之基础并依照自由选择方法之原则解决之,并宣布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四个原则:(1)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2)主权平等原则;(3)自由选择方法的原则;(4)依照正义及国际法解决争端的原则。
当今,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已经成为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不仅是国家的义务,也是国家的权利。国家有权要求与其有争端的国家以和平方式解决其争端,且有权选择和平解决争端的具体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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