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政治方法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政治方法,是由争端当事国直接或由第三方介入解决争端的方法,即通过外交途径进行,因此也被称为外交方法。此方法包括谈判与协商、斡旋与调停、调查与和解方式。
一、政治解决方法的特点
(一)适用于任何性质的争端
无论政治性争端,还是法律争端、混合型争端、事实争端,只要当事国同意,都可采用政治解决方法。
(二)不影响当事国兼采、换用其他方法解决争端
争端当事国使用政治方法解决争端的同时或不成功时,可兼采或随时换用仲裁或诉讼等其他方法。
(三)争端当事国的主权得到充分尊重
政治方法是在争端当事国享有充分的自由的情况下提出和采取的,因此始终享有充分的自由裁量权。
二、谈判与协商
谈判与协商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为有关问题获得谅解或求得解决而进行直接交涉,包括澄清事实,阐明观点,消除隔阂和误会,增进相互了解和信任,以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法。它是适用于一切类型国际争端的最初端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
(一)谈判
谈判是最为古老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到近代,外交谈判形成了一套较固定的程序,被许多重要的国际公约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首要方法,如1945年《联合国宪章》、1907年《海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1919年《国际联盟盟约》、1928年《日内瓦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总议定书》等。
(二)协商
协商被传统国际法认为是包括于谈判之中的一个环节。20世纪50年代后,协商逐渐形成为一种单独的方法。如1978年《关于国家在条约方面的继承的维也纳公约》草案、1983年《关于国家财产、档案和债务的继承的维也纳公约》都将协商与其他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并列。
谈判与协商的主要区别:谈判通常只是在争端当事国之间直接进行,协商则不限于当事国,还可以邀请有关国家参加。但谈判和协商是很难严格区分的,在实践中,谈判与协商是密切相连的,谈判中进行协商,在协商的基础上继续谈判。
三、斡旋与调停
斡旋与调停是在争端当事国不愿意谈判或谈判无果时,第三方协助当事国解决争端的方法。斡旋和调停的第三方多为国家或国际组织,也可以是个人。
(一)斡旋
斡旋,是指争端以外的第三方为促成当事国进行谈判或争端解决,采取和提供某些协助活动,如提出自己的建议或转达各方的意见。但斡旋者并不参加当事国的谈判。斡旋的作用是进行劝告,不具有法律拘束力。
(二)调停
调停,是争端以外的第三方以调停人的身份,就争端的解决提出方案,并直接参加或主持谈判,以协助争端解决。调停者提出的方案本身没有拘束力,调停国对于进行调停或调停成败也不承担任何法律义务或后果。
斡旋与调停都是由第三方进行的,都有促成谈判和提出解决建议的作用。斡旋与调停的区别在于第三方介入争端解决过程的程度不同,不参与谈判的为斡旋,参与谈判的为调停。斡旋只是第三方促使当事国进行谈判而第三方一般不介入。斡旋者可以提出建议也可以转达当事国的建议,提供谈判与协商的条件,但不参与谈判,其建议对当事国没有拘束力。调停则是第三方直接参与谈判,在调停中,调停者不仅为争端双方提供条件,还向双方提出实质性建议并且参与谈判。
斡旋与调停在历史上由来已久。1904年的日俄战争以美国总统的斡旋促成双方缔结《朴茨茅斯和约》而结束;历时8年的玻利维亚和巴拉圭战争,因南美6国的调停而结束。
四、调查与和解
(一)调查
调查,是指当国际争端起因于对事实的意见分歧时,由争端各方协议组成国际调查委员会,查明争议的事实,提出调查报告,为争端各方解决争端准备条件。其调查报告仅限于说明事实真相,且报告对争端各方无法律拘束力。
调查制度由1899年《海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最早确立,而1904年日俄战争期间发生的英俄北海渔船事件堪称适用此制度的典范。该年,俄国波罗的海舰队开始长途跋涉前往对马海峡,在一个浓雾的夜晚,误将在北海作业的英国渔船当作日本鱼雷快艇而予以攻击,造成其中1艘渔船被击沉,5艘遭重创,2人死亡,6人受伤。事发后,英国朝野上下群情激奋,要求对俄国军事回应。英俄两国对事件的事实发生争执,双方同意设立一个国际调查委员会,负责事件的调查工作。后经查明,当时并无日本舰艇在场,事故完全由于俄舰队司令官的判断错误所致。最后,俄向英国赔偿65 000英镑,并惩办了肇事人员,因而这场几乎使双方兵戎相见的争端得以和平解决。
(二)和解
和解(又称调解),是比调查更进一步的争端解决方法,指当事国各方把争端提交一个由若干成员组成的国际和解委员会,委员会调查争端所涉及问题,作出报告并提出争端解决建议,以期使争端各方达成争端解决协议。在传统国际法上,和解委员会的报告及建议对争端各方无法律拘束力,但这种情况现在有所变化,现代出现了作出对争端当事国有一定拘束力的建议的结果,即和解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或建议是最后的,而且对争端当事国有拘束力。
和解是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传统方法,产生于19世纪,在20世纪得到进一步发展。1928年国际联盟主持制定的《日内瓦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总议定书》首次将和解委员会作为一种通常的国际和解制度以国际条约的形式规定下来,1949年联合国大会再次确认了这一制度。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国际上出现了数以百计的和解条约,成立了100多个常设和解委员会。在联合国制定的一些重要公约中,如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都有和解程序的规定。尽管如此,在现代国际关系中,利用和解制度解决国际争端的成效并不理想。
调查与和解的区别:调查主要目的是调查争端所涉及的事实,使当事国能自行解决争端;而和解的主要目的不仅是调查事实,而且还要提出解决争端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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