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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国际组织解决国际争端的办法

时间:2023-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通过国际组织,以集体行动解决国际争端,是当今国际社会创举。此外,区域性国际组织在解决国际争端方面发挥着独特的作用。为此,联合国派特使专门处理两国争端。因此,大会不仅可以呼吁争端国和平解决争端,还可以协同安理会采取措施争取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安理会在断定情势已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时候,应作成建议促请争端当事国遵行安理会认为合适的临时办法,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

第四节 通过国际组织解决国际争端的办法

作为国际法主体之一的国际组织,特别是一般性国际组织,在国际争端的解决中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许多国际组织都规定了其成员之间争端的解决方法。

通过国际组织,以集体行动解决国际争端,是当今国际社会创举。国际联盟在这方面进行了尝试,而联合国则进一步增强了其在解决国际争端方面的作用。此外,区域性国际组织在解决国际争端方面发挥着独特的作用。

一、联合国的争端解决方法

《联合国宪章》第1条规定,联合国的宗旨是,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

《联合国宪章》还具体规定了联合国大会、安全理事会、秘书处在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方面的职能、作用、方法及程序。在实践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联合国以第三方的身份参与许多国际争端的解决,充当争端的调查者、斡旋者、调停者。

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联合国的各机构在解决国际争端方面分别负有重要职责。

联合国特使就马其顿国名问题提出解决方案(2)

马其顿是前南斯拉夫的加盟共和国,于1991年独立,并于1993年以“前南马其顿共和国”之名加入联合国。此后,马其顿对内对外坚持使用宪法国名“马其顿共和国”,遭到邻国希腊的强烈反对。希腊方面认为,马其顿的宪法国名暗示该国对希腊北部马其顿省存在领土要求。希方警告,如果马其顿国名问题不能得到妥善解决,希方将利用其北约和欧盟成员国地位在马其顿加入北约和欧盟的道路上设置障碍。为此,联合国派特使专门处理两国争端。在联合国的斡旋下,希腊和马其顿两国代表于2008年2月19日在雅典就马其顿国名问题再次举行谈判。其间,尼米兹特使提出“马其顿民主共和国”、“马其顿立宪共和国”、“马其顿独立共和国”以及“上马其顿共和国”等复合国名选择供希马两国考虑。尼米兹表示,马其顿在处理国内事务及与别国的双边事务时可使用宪法国名,在办理公民护照及与国际组织交往时使用复合国名。尼米兹要求希马两国在两周内对这一方案作出回应,并希望有关各方在2008年4月北约峰会就马其顿加入北约问题作出决定前找到解决马其顿国名问题的最终方案。

(一)联合国大会

1.讨论和建议

大会可以讨论《联合国宪章》范围内任何问题或事项,包括有关解决国际争端的问题,并且可以向联合国会员国、安全理事会提出对任何解决争端的建议。因此,大会不仅可以呼吁争端国和平解决争端,还可以协同安理会采取措施争取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

2.调查和建议

大会对于会员国或非会员国向大会提出的争端或可能导致国际摩擦或惹起争端的情势,与安全理事会有同样的管辖权,包括进行调查和为此目的设立常设的或临时的委员会或机构。大会可以讨论联合国任何会员国向大会提出的关于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任何问题。在第12条的限制下,大会可以向有关国家或安全理事会,提出任何关于这种问题的建议。

大会对于其认为足以妨害国家间公共福利或友好关系的任何情势,不论其起因如何,包括由于违反宪章所规定的联合国原则而引起的情势,可以建议和平调整办法,但不得违反《联合国宪章》第12条的规定。

《联合国宪章》第12条是对大会在行使其在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方面的职责和权力范围的限制,也是关于大会和安全理事会之间在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方面职权的划分。根据第12条,大会对安全理事会正在按照宪章所赋予的职权进行处理的争端或情势,除经安全理事会请求外,不得提出任何建议。

联合国大会对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所提出的建议或所通过的决议,不具有法律拘束力,只有政治上和道义上的拘束力。

(二)安全理事会

安全理事会对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负主要责任。安理会在这方面的职权可概括为以下几点:

1.调查

安理会对任何争端或可能引起国际摩擦或惹起争端的任何情势可自行进行调查,以断定该项争端或情势的继续存在是否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维持。在此情势下,安理会可合法地对争端行使管辖权,即对整个争端进行调查和讨论。为此,安理会可以设立常设或临时的调查委员会。

2.建议

安理会对于足以威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争端或情势,安理会在任何阶段都可以提出适当的争端解决程序或调整方法的建议。这种建议可以是一般性的,也可以是具体的解决方案,但对当事国只有政治上的或道义上的约束力,而没有法律拘束力。

3.进行调停、斡旋或和解

尽管《联合国宪章》并没有对安理会在进行调停、斡旋或和解的职能作出具体或明确的规定,但由于安理会对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的特殊责任,完全可以进行这些活动。安理会本身可以进行这些活动,也可以指派个人或机构担任这一任务。

安理会对泰柬边界冲突的调解(3)

2011年2月,泰国和柬埔寨军队在柏威夏寺附近两国有争议地带连续4天交火,致使至少11人死亡,数十人受伤,双方总计数万居民被迫转移。在柬埔寨一侧的柏威夏省,一些学校和寺庙成为临时避难所,接纳逃离柏威夏寺附近地区的居民。边界局势一度紧张,双方互指对方挑起冲突。联合国安理会于2011年2月14日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就泰柬边界争端召开调解会议。

4.执行行动

当争端发展到威胁和平、破坏和平或存在侵略行为时,安理会有权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的规定采取行动:

(1)建议维持国际和平的临时办法。安理会在断定情势已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时候,应作成建议促请争端当事国遵行安理会认为合适的临时办法,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

(2)采取武力以外的办法以实施决议。为了执行安理会所通过的有强制意义的决议,安理会有权采取包括局部或全部停止与发动侵略行为的国家的经济关系、铁路、海运、航空、邮电、无线电的联系,甚至断绝外交关系。

(3)采取武力行动。在上述办法已证明为不足时,安理会得对侵略行为国采取必要的海陆空军事行动,以维持及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

(三)秘书处

秘书处在解决国际争端方面的作用与职责主要通过秘书长体现。作为联合国的行政首长,秘书长应:

第一,密切注视各地潜在的冲突或争端,提请联合国有关机关和各国重视。

第二,直接与争端当事国进行讨论及磋商,开展实况调查活动,参与谈判、调停、斡旋、和解等活动。例如,在1982年马岛战争爆发之前,联合国秘书长佩雷斯·德奎利亚尔频繁穿梭于英国和阿根廷之间,为争取和平解决两国马尔维纳斯群岛主权之争积极斡旋。

第三,必要时建议组建维持和平部队,在安理会或大会的授权下率领维持和平部队。

第四,监督和平协议的实施:秘书长在争端得以和平解决后,尤其是争端各方达成协议后,对关于协议的争执进行解释;对不执行协议的进行督促;对破坏协议的行为予以约束。

二、区域机关和区域办法

(一)区域机关和区域办法的概念

所谓区域机关和区域办法,主要是指利用区域国际组织解决国际争端。

前联合国秘书长加利在《和平纲领》中解释,所谓区域机关和区域办法是指在联合国成立前或成立后,根据国际条约建立的组织,包括:为共同安全和防务而设的区域组织;为一般区域发展或特定经济问题或职能进行合作而设立的组织;为应付当前共同关注的某个政治、经济或社会问题而成立的团体。此类组织的特点是地理接近,以条约为建立的法律根据,设有共同的机关,以合作和互助为目的。

《联合国宪章》第33条第1款规定:“任何争端之当事国,于争端之继续存在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之维持时,应尽先以谈判、调查、调停、和解、公断、司法解决、区域机关或区域办法之利用,或各该国自行选择之其他和平方法,求得解决。”

(二)区域机关和区域办法的特点

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区域机关和区域办法有以下特点:

第一,区域机关或区域办法只适用于区域性国际争端的解决。

第二,区域性国际争端应首先提交区域机关及区域办法解决,不能解决时再提交安理会解决。

第三,区域机关或区域办法没有安理会的授权,不能采取执行行动。

第四,区域机关或区域办法有义务为维护和平与安全之目的,对其已经采取或正在考虑采取的行动,随时向安理会报告。

第五,已开始由区域组织或采取区域办法解决争端,并不影响安理会职权的行使,也不影响联合国会员国或秘书长就该争端或情势向大会、安理会提请注意的权利。

根据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的授权,非盟2007年派出维和部队协助索马里稳定局势。该部队重点部署在索马里首都摩加迪沙,向索马里政府提供关键保护。

【注释】

(1)梁淑英.国际法教学案例.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310-312.

(2)新华网.[2008-02-20].http://news.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8-02/20/content_7637926.htm.

(3)新浪新闻中心.[2011-02-10].http://news.sina.com.cn/w/2011-02-10/04192193061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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