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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也是一种义务

时间:2023-01-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四 参与也是一种义务众所周知,在关于权利的传统理论中,参与被视为一种权利,是为了防止政府在公共事务中滥用权力损害公共利益而设置的程序性权利。所以,理性的、积极的参与行动就构成了一名积极的公民的条件。积极参与是公民对社会共同体建设及其公共事务所应承担的义务,公民的参与是公民身份的内在规定,公民的自主性是由参与得到体现的,是公民与社会、国家互动的手段。
参与也是一种义务_环境义务规范论

四 参与也是一种义务

众所周知,在关于权利的传统理论中,参与被视为一种权利,是为了防止政府在公共事务中滥用权力损害公共利益而设置的程序性权利。那么,为什么参与也是一种义务呢?我们认为,这是因为参与既是公民身份的条件,又构成了权利有效程度的前提。

1.参与是公民身份的条件

如前所述,无论是在环境事务领域还是其他公共事务中,公民行动的定位并不止于达成实用性的法律制度或协定,毋宁是在于通过实际行动来彰显公民的主体性存在,并在与他人的协作关系和共同行为中淬炼成社会的有效成员。正如阿伦特所指出的,在劳动、工作和行动这三种“分别对应于拥有生命的世人的三种基本条件”[16]的人类最基本的活动中,行动更具有社会意义。她认为,劳动“是相对于人体的生理过程而言的,每个人的自然成长、新陈代谢及其最终的死亡,都受到劳动的制约,劳动控制着人的整个生命历程,可以说,劳动即是人的生命本身”。而工作“不是一种自然的活动,也不是天赋的,工作的有限性无法通过人类生命的无限循环得到补足。工作营造了一个与自然界截然不同的‘人工’世界”。劳动和工作都不需要他人“在场”或作为中介,它们都属于私人领域内的活动。行动“是唯一不需要借助任何中介所进行的人的活动,是指人们而不是人类居世的群体条件”,“只有行动完全依赖于他人的在场”。行动表明了人天然地是政治性或社会性的存在。只有充分的行动才意味着社会个体摆脱了自然的限制成为真正的公民,只有积极的行动才意味着社会个体摆脱了外在的压制成为积极的公民。所以,理性的、积极的参与行动就构成了一名积极的公民的条件。

申言之,公民身份不仅意味着一种政治共同体的成员身份和法律确认,更是一种作用和能力的集合,社会个体依凭这些能力在社会共同体中成为有效的成员,成为公共事务的参与者、决策者和责任者。积极参与是公民对社会共同体建设及其公共事务所应承担的义务,公民的参与是公民身份的内在规定,公民的自主性是由参与得到体现的,是公民与社会、国家互动的手段。一个人能否作为社会共同的成员,并在多大程度上享有权利并获得保障是以公民对公共事务的参与为前提的。

2.参与构成了权利有效程度的前提

在现有的关于公民社会未来图景的理论想象中,“积极参与”是公民表现权利的主要行动方式。作为一种积极的自由,参与比名目繁多的消极自由更具有现实意义,因为它是人获得真正的自由的源泉。公民参与公共事务的行动机会被限制,则意味着公民权利随时会有被公权力或其他利益集团取消的可能。每个公民都应以公共事务或公共生活为最高的追求,积极参与公共事务,做一个积极主动的公民,并通过实际的“行动”维护自由的源泉。“一个人如果仅仅去过一种私人生活,如果像奴隶一样不被允许进入公共领域,如果像野蛮人一样不去建立这样一个领域,那么他就不能算是一个完完全全的人。”[17]人们常常想当然地认为,政府和国家依然是公共事务治理和社会关系调节的主导框架,而坚持把公民身份视为一种与国家权力系统相对的权利系统,通过国家规范化的权力实行来保障权利免遭侵犯或增进权利。这种观念是典型的臣民型[18]的社会意识,它对于权利的维护、增进方式认知和对社会事务的一般态度限于政府的单方面输出,而忽视了“权利的有效程度取决于公民团结的能力、集体明确表达要求的能力和组织公众活动的能力”三个方面,进而否定了公众的积极参与对于公共事务和权利维护的重要价值。[19]而公民的参与进而形成“公民合作”[20]——同他人合作以图影响政府的意向——正是防止权利受到侵犯的有效保障。

环境事务作为现代社会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公共事务,它与消费活动、社会制度、文化、分层等密切相关,环境事务治道的演化关涉到每个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扩展与限缩。深处环境危机中的人要想维护自身的权利免遭侵害,并彰显出对环境事务的严肃态度,就不可避免地要正视环境义务的重要性,以及环境义务中公众参与的重要价值。正如T.H.马歇尔所言,“如果公民身份被要求用来保护权利,那么就不能忽视与公民身份相关的义务”[21]。这要求我们以环境公民的身份,以行动者的姿态,以更多的责任意识而非权利话语参与到环境事务中来,而这也将是本书所意欲描述和论证的方向与重点。

【注释】

[1]张文显,姚建宗.权利时代的理论景象[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5(2).

[2]Amitai Etzioni(1993).The Spirit of Community.New York:Crown.p5,转引自雅诺斯基.公民与文明社会[M].柯雄,译.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2000:2.

[3]桑本谦.反思中国法学界的“权利话语”——从邱兴华案切入[J].山东社会科学,2008(8).

[4]惯习就是一套以某些特定方式行事的既定性情倾向,是在个体对社会位置的适应过程中产生的,构成了个体关于社会世界以及个体行为规范的概念图示。参见马尔科姆·沃特斯.现代社会学理论[M].杨善华,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0:212-213.

[5]高宣扬.论消费文化与权力的交错影响[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10(2).

[6]英国社会学者费尔克拉夫认为,社会变迁具有商品化的特性,而商品化并不是指狭隘意义上的商品生产和出售,而更具有社会意义。商品化深刻地影响着人们的话语表达和观念形成。参见诺曼·费尔克拉夫.话语与社会变迁[M].殷晓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3:192.

[7]赫伯特·马尔库塞.单向度的人——发达工业社会意识形态研究[M].刘继,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9:译者序.

[8]Andre Gorz(1994).Capitalism,Socialism Ecology.London and New York:Verso.p94.

[9]Ralf Dahrendorf.Citizenship and Beyond:The Social Dynamics of an Idea.Social Research,1974(41).

[10]雅诺斯基.公民与文明社会[M].柯雄,译.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2000:6-7.

[11]T.H.Marshall(1964).Class,Citizenship and Social Development.Chicago:University of Cicago Press,p123.

[12]阿兰·图海纳.行动者的归来[M].舒诗伟,许甘霖,蔡宜刚,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87.

[13]公丕祥.法哲学与法制现代化[M].南京: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267.

[14]阿拉斯代尔·麦金太尔.德性之后[M].龚群,戴扬毅,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277.

[15]吴俊.公民美德:特征及其意义[J].道德与文明,2009(2).

[16]汉娜·阿伦特.人的条件[M].竺乾威,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1.

[17]汉娜·阿伦特.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M]∥汪晖,陈燕谷.文化与公共性.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70.

[18]阿尔蒙德和维马在以文化为视角分析人的政治认知模式时,区分出三种基本的政治文化类型:村民文化、臣民文化、参与者文化。其中,村民常常对政治系统的各方面都没有意识或仅有模糊的意识;臣民往往是在认知上取向于政府输出的一面;而公民则对政府和政治两个方面都有较为敏感的直觉和了解。参见加布里埃尔·A.阿尔蒙德.西德尼·维马.公民文化——五个国家的政治态度和民主制[M].徐湘林,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89.

[19]Jurgen Habermas.Struggles for Recognition in the Democratic Constitutional State,转引自祖德·布卢姆菲尔德,弗朗哥·比安契尼.文化公民身份与西欧的城市治理[M]∥尼克·史蒂文森.文化与公民身份.陈志杰,译.长春: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7:155.

[20]加布里埃尔·A.阿尔蒙德.西德尼·维马.公民文化——五个国家的政治态度和民主制[M].徐湘林,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302.

[21]T.H.Marshall&T.B.Bottomore(1963).Citizenship and Social Class,London:Pluto Press,p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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