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专利、专利法与专利制度
一、专利的含义
专利一词是从英文patent翻译过来的,patent来自拉丁文letters patent,是中世纪英国国王对人们封以爵位、任命官职及授予各种特权所常用的一种文书。这种文书盖有国王御玺,没有封口,人人可以打开阅读。也就是说,这种证书的内容是公开的。自1623年英国颁布垄断法以后,英国对发明人授予垄断权所用的这种文件改用英国专利局的印章,表明国家对某一发明创造已授予垄断权。这种文件在当今被称为专利证书,其所授予的权利被称为专利权,亦可简称专利。这种证书的内容也是公开的。这两大特点构成了专利的最基本特征——垄断和公开。
专利一词在现代使用主要有以下三种含义:
1.专利就是专利权的简称。它是一种法定权利,是指对一项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人依法向国家专利主管机关提出专利申请,经审查后,向专利申请人授予的规定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利。这也是专利一词在现代的最基本含义。本书在涉及“专利”概念时一般也是指专利权。
2.专利是指专利权的客体。即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从此意义上理解,专利是具有独占权的公开技术。
3.专利是指记载发明创造内容的专利文献。如说明书及其摘要、权利要求书等。即专利又可理解为公开的专利文献。
二、专利法的概念和特征
专利法是以专利为核心的一部知识产权法。专利法具有其他知识产权法的一些共性,但又具有区别于其他知识产权法的本质特点。关于专利法的概念,学者们的表述各不相同。有学者认为,专利法是指调整因确认发明创造的所有权和因发明创造的实施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有学者认为,专利法是指调整因发明创造的开发、实施以及保护等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2]更多学者则认为,专利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因确认发明创造的所有权和因发明创造的使用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3]
专利法是保护发明创造的法律,上述定义都是围绕发明创造而定义的,均有可取之处。但整体上,“专利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由发明创造活动而引起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一定义更合适。
专利法的调整对象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概言之,有以下几种:其一,专利法调整因发明创造的归属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其二,因授予发明创造以专利权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其三,因发明创造的利用和保护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专利法具有以下特征:
其一,专利法是社会规范与科学技术规范相结合的法律规范。专利法是保护发明创造的法律规范,发明创造本身属于科学技术范畴,没有发明创造,也就没有专利法。
其二,专利法既是实体法,又是行政程序法,是以实体法为主,与程序法相结合的法律规范,这特别表现在专利法不仅规定发明创造的权利人(即专利权人)的权利,而且规定了有关专利权的申请、审查、取得与行使的程序等内容。
其三,专利法采用行政和民事相结合的调整方式。这两种调整方式是相辅相成的。
三、专利制度的概念、特征及其作用
(一)专利制度的概念
关于专利制度的概念,国内外有不同的理解和表述。在我国,最具代表性的专利制度的概念是198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草案)的说明》所下的定义:“专利制度是国际上通行的一种利用法律的和经济的手段推动技术进步的管理制度。这个制度的基本内容是依据专利法,对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经过审查和批准,授予专利权。同时把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的内容公开,以便进行技术情报交流和技术有偿转让。”
这是一个比较严密完整的定义。简单地说,专利制度是依照专利法,通过授予专利权和公开发明创造,推动技术进步和创新以及经济发展的法律制度。专利制度也是一种完整而系统的科学管理制度。
(二)专利制度的特征
1.法律保护。专利制度是以专利法为核心形成的一种专利管理、专利工作和专利实施制度。专利制度最本质的特征在于它是一种法律制度。因此,专利制度和专利法的关系十分密切。专利法是专利制度的基础和其赖以建立的前提条件,是国家专利制度实施和专利工作顺利进行的保障,是专利制度的核心。专利法通过调整专利工作中的各种法律关系,保障专利制度的实施和专利工作的顺利进行。
2.科学审查。要获得专利权,需经过科学审查。国家专利主管机关依法对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进行专利条件的审查。这种审查是建立在对已有技术充分检索的基础上的,具有法定的程序性。专利制度中的科学审查是现代科学技术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保证专利质量的重要举措。
3.技术公开。发明创造通过专利申请的公布或专利的颁布将技术内容向社会公开、传播。这是专利制度进步性的重要表现。
4.国际交流。这是针对专利制度在国际范围内进行科学技术、贸易和经济等方面的交往而言的。专利制度对于推动国际技术交流起着重要的作用。
在以上四个特征中,法律保护与技术公开是专利制度的两大支柱。专利制度的关键是在依法授予并保护专利权人对发明创造独占权(即以法律的手段实现对技术实施的垄断)的同时,通过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促进发明创造内容尽早公开和实施。允许独占与强调公开和实施,集中体现了专利制度的特色和目的。
(三)专利制度的作用
1.保护和鼓励发明创造。专利制度作用的基点在于通过授予发明创造以专利权而达到保护发明创造的目的。仅以2008年为例,该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三种专利申请828328件,其中发明专利申请289838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225586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312904件,三种专利申请量同比分别增长18.2%、24.4%和17%。截至2008年年底,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受理三种专利申请总量累计4853506件。[4]我国已步入“专利申请大国”之列。这一统计数据也反映了专利制度在鼓励和保护发明创造方面的重要作用。
2.打破技术封锁,促进新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推动科学技术的进步与创新。专利制度能够促使新技术公开,使技术成果迅速转化为生产力;能够保证技术发展投资的回收,为进一步进行发明创造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专利制度还能够解决重复科研的问题。
3.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专利制度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作用决定于科学技术在一个国家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科学技术是生产力,专利制度是一种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的先进的管理制度,它必然会直接或间接地促进国民经济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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