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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申请注册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

时间:2023-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商标注册是指商标申请人为了取得商标专用权,将其使用和准备使用的商标,依照法定的条件、原则和程序,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经商标局审查核准,予以注册的法律制度。换言之,商标注册是确定商标专用权的法律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4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名义应当与所提交的证件一致。

第二节 商标注册的条件

商标注册是指商标申请人为了取得商标专用权,将其使用和准备使用的商标,依照法定的条件、原则和程序,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经商标局审查核准,予以注册的法律制度。

在我国只有经过注册的商标,才受法律保护。换言之,商标注册是确定商标专用权的法律依据。《商标法》对商标注册申请人和申请注册的商标,规定了应具备的条件。

一、商标注册申请人

根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包括以下几类:

1.自然人。任何自然人在我国均可申请注册商标,而不必具有从事生产经营的资格。《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4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名义应当与所提交的证件一致。

2.法人。申请注册商标的法人组织在我国主要包括:(1)企业法人;(2)机关法人;(3)事业单位法人;(4)社会团体法人;(5)联营法人。

3.其他组织。其他组织是指不具备法人资格,但合法成立、具有一定组织机构和财产的组织。具体包括:(1)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2)合伙型联营企业;(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4)社会团体;(5)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等。

4.共同申请人。《商标法》第5条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有权。

5.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根据《商标法》第17条和第18条的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属国和我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照对等原则办理。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

二、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具备的条件

申请注册的商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获得核准。

1.符合法定的构成要素。《商标法》第8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根据该规定,我国商标的法定构成要素主要是视觉商标,包括平面商标和立体商标以及颜色组合商标,排除了听觉、味觉和电子数据传输等作为商标的构成要素。其中,立体商标和颜色组合商标是根据我国参加的Trips协议的要求,2001年《商标法》修改时新增加的商标种类。

2.具有显著性。显著性是指商标应具有可识别性和独特性,要求商标的构成要素立意新颖,独具风格。因为商标是区别商品的标志,如果它本身不具有显著性,就无法将本企业生产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相区别。

3.不得和他人的在先权相冲突。这是2001年《商标法》修改后新增加的内容。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所谓在先权,是指他人在先已经合法取得的权利,包括商号权、外观设计权、版权、地理标志权、姓名权和肖像权等。

4.不得使用法律禁止使用的标志。《商标法》第10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近似的;(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7)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商标法》第11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2)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3)缺乏显著特征的。但如果对上述所列的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商标法》第12条规定,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5.不得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所谓相同商标,是指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商标,其文字、图形和读音相一致。所谓近似商标,是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的文字、图形和读音等构成要素相似的商标。实践中,如何判断两个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关键看它们是否用于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如果两个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但它们不是用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也不影响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但驰名商标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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