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注册原则是指商标专用权通过注册取得。申请的商标符合法律规定的,经过商标局核准,申请人便取得该商标的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未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冲突。《商标法》规定,在实行商标自愿注册的同时,对少数商品上使用的商标实行强制注册,如对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的商标必须申请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上销售。可见,我国《商标法》实行的是自愿注册和强制注册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节 商标注册的原则
商标注册原则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注册原则
注册原则是指商标专用权通过注册取得。申请的商标符合法律规定的,经过商标局核准,申请人便取得该商标的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未注册的商标,虽然可以使用,但使用者对其不享有专用权。
二、自愿注册和强制注册相结合的原则
自愿注册原则是指商标使用人根据需要,自行决定是否申请商标注册。愿意注册的就申请注册,注册后的商标受法律保护,商标权人享有商标专用权。未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冲突。《商标法》规定,在实行商标自愿注册的同时,对少数商品上使用的商标实行强制注册,如对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的商标必须申请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上销售。可见,我国《商标法》实行的是自愿注册和强制注册相结合的原则。这种规定,一方面尊重了商标使用人的意愿,一方面又有利于促使生产企业保证商品质量,便于商标管理机关进行监管。
三、申请在先和使用在先相结合的原则
申请在先原则是指以申请日期为依据,受理在先申请人的商标注册申请,驳回在后申请人的申请。这种原则,在实践中容易操作,因此,实行注册制度的国家都采用申请在先原则。《商标法》第29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由此可知,我国商标申请以在先申请原则为主,同时以使用在先原则为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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