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07年2月4日,法院对原告刘某与被告医院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作出宣判,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15项损失,共计33万余元。原告刘某到被告医院就诊,病理检验诊断原告患双侧乳腺浸润性低分化腺癌。在复诊的过程中,医科大附院对原告的病理切片进行会诊,诊断原告患乳腺增生伴管内乳头状瘤,不是癌症。被告要求医科大附院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依据,法院未予采信正确。
误诊误治赔偿案
■案情概述
2007年2月4日,法院对原告刘某与被告医院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作出宣判,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15项损失,共计33万余元。
原告刘某到被告医院就诊,病理检验诊断原告患双侧乳腺浸润性低分化腺癌。施行了双乳切除术+双腋淋巴清扫术,术后到医科大附院放疗,之后原告多次到医院复诊检查,并购买了一定的药物继续治疗。
在复诊的过程中,医科大附院对原告的病理切片进行会诊,诊断原告患乳腺增生伴管内乳头状瘤,不是癌症。之后,原告将被告医院及医科大附院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认定送检的原告病理切片符合乳腺增生症并不典型增生特征。中国科学技术咨询服务中心认定医院对原告的诊断存在病理诊断上的错误,其误诊导致了手术切除方式及其他治疗方法的错误。
■分析建议
原告在被告处就诊,被告误诊原告患癌症而切除原告双乳,导致女性特征消失,原告为治疗好癌症使用了一定的药物及一系列放疗、化疗等方法,不仅给原告身体带来伤害,造成财产损失,更使原告多年来一直处于对癌症的恐惧及对生命、对未来的忧虑中,精神上承受了巨大的痛苦及压力,被告误诊与原告主张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要求医科大附院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依据,法院未予采信正确。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并结合本案原告受到损害的情况,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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