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民事行为和代理
一、民事行为的概念及分类
民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领域内基于其意志所实施的,能够产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依据不同的标准,民事行为可作以下几种分类:
(一)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和共同行为
依民事行为的成立须有几个方面的意思表示而作此分类。
1.单方行为
单方行为指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种:一是行使个人权利的行为,而该行为仅仅发生个人的权利变动,如抛弃所有权、他物权的行为等;二是涉及他人权利的发生、变更或消灭等,如债务的免除、委托代理的撤销、委托代理的授权、处分权的授予、无权代理的追认、遗嘱的订立、继承权的抛弃等。
2.双方行为
双方行为指由双方当事人相对应的意思表示的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一般的合同(契约)都是双方行为。
3.共同行为
共同行为指依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彼此意思表示的一致才能成立的行为,如合伙合同、联营合同、订立公司章程的行为等。共同行为与双方行为的区别在于,前者的当事人所追求的利益与目标是共同的,而后者的当事人的利益与目标恰恰是相对的。
(二)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
根据民事行为与原因的关系而作此分类。
1.有因行为
有因行为是指与原因不可分离的行为。所说的原因就是民事法律行为的目的,对于有因行为,原因不存在,行为就不能生效。
2.无因行为
无因行为是指行为与原因可以分离,不以原因为要素的行为。例如票据行为就是无因行为。无因行为并非没有原因,而是指原因无效并不影响行为的效力。例如债权转让或债务承担合同行为即为无因行为。
(三)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
以民事行为发生的效果是财产性还是身份性的而作此分类。
1.财产行为
财产行为是以发生财产上法律效果为目的的行为,财产行为的后果是在当事人之间发生财产权利与义务的变动,如处分行为、给付行为,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等。
2.身份行为
身份行为是指直接以发生或丧失身份关系为目的的行为,如结婚、离婚、收养等行为。
区分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的主要意义在于:身份行为的目的在于取得或丧失身份,往往事关伦理,因而应特别强调对当事人意思的尊重,通常不能由代理人代理。
(四)主行为与从行为
根据民事行为相互间的附属关系而作此分类。主行为是指不需要其他行为的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行为,从行为是指以其他法律行为的存在为其存在前提的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及其要件
《民法通则》第五十四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可见,我国民法理论上把民事行为作为种概念,而民事法律行为是属概念。依据法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在学理上又称为行为能力原则或主体合格原则。由于任何法律行为都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基础,并以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为目的,因此,行为人必须具备正确理解自己的行为性质和后果、独立表达自己意思的能力。如《合同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所谓意思表示真实是指表意人的表示行为应当真实地反映其内心的效果意思,也就是说意思表示真实要求表示行为应当与效果意思相一致。由于法律行为在本质上乃是当事人的意志,此种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即可产生法律拘束力,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能否产生此种拘束力,则取决于此种意思表示是否同行为人的真实意思相符合。
3.内容合法
从法律上看,民事法律行为之所以能产生法律效力,就在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对合法的民事行为,法律赋予其法律上的拘束力,而不合法的法律行为显然不能受到法律保护。一般来说,法律行为不违反法律指的是法律行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
三、意思表示
民事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核心的行为,没有意思表示就没有法律行为。所谓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把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内心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理解这一定义包括三方面的内容:
(1)意思表示的“意思”是指设立、变更、终止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心意图;
(2)意思表示是一个意思由内到外的一个表示的过程;
(3)意思表示依据是否符合生效要件产生不同的法律效力,符合法定生效要件的意思表示可以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否则发生的法律效果可能并不是当事人所意欲追求的。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只要当事人的意思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就可以发生当事人期望实现的目的,法律行为就是要赋予当事人尽可能广泛的行为自由,充分体现私法自治(意思自治)。
四、代理
(一)概念
代理人依据被代理人的意思为被代理人的利益独立与第三人为一定的行为,被代理人取得该行为的法律效果。
在代理制度中,为他人利益实施法律行为的人称为代理人;被按其意思实施法律行为的人,称为被代理人,也称本人;与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的人为第三人。
(二)性质
1.代理人须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
在民事活动中,代理往往是被代理人利用代理人的技能为自己服务,因此代理人应以自己的技能为被代理人的利益作出一定的意思表示,并且该意思表示须为被代理人的授权。
2.代理人须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代理活动
在代理过程中,代理人虽然可以自己的独立意志作出某些法律行为,但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作出,即让第三人知道代理人的行为始终是被代理人的授意。
3.代理行为的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代理制度的意义就是为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设,被代理人利用代理人的目的就是增进自己的利益。因而,代理人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作用于被代理人。
(三)种类
1.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发生的代理,又称为意定代理,是最常见的一种代理形式。
2.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指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发生的代理。法定代理中,代理权直接来源于法律的规定,这种代理主要适用于被代理人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
3.指定代理
指定代理指基于法院或有权机关的指定行发生的代理。如法院根据有关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为失踪人指定财产代管人等。
(四)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1.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不具有代理权所实施的代理行为。这种代理行为,具备一般代理行为的表现牲,但不具有代理行为的实质特征,可分为三种情况:(1)根本未经授权的代理;(2)超越代理权限的代理;(3)代理权已经终止后的代理。
无权代理行为不一定当然不发生法律效力,当被代理人追认后可使无权代理行为中所欠缺的代理权补足,转化为有权代理,从而发生法律效力。
2.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基于此种信赖与无权代理人交易,由此造成的法律效果由法律强制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
构成表见代理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第一,客观上存在使善意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拥有代理权的理由,如无权代理人持有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第二,第三人为善意且无过失;第三,须本人存在过失,即本人以自己的过失行为而使第三人确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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