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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的种类

时间:2023-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国有独资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它符合有限责任公司的一般特征。其四,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其五,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

第二节 我国公司的种类

一、有限责任公司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与其他公司类型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1.股东责任的有限性

有限公司各股东对公司所负责任,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如果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股东也没有以自己出资以外的个人财产为公司清偿债务的义务。但公司对于其债务则不是承担有限责任,而是要以公司的全部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2.股东出资的非股份性

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一般不分为等额的股份。股东权利义务的范围也不以股份数额来计算。

3.公司资本的封闭性

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只能由全体股东认缴,而不能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不能发行股票。

4.股东人数的限制性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为50人以下。

5.公司组织的简便性

6.资合与人合的统一性

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资本的联合,具有资合公司的特点,同时,它又是一种人的集合,具有人合公司的特点。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作价出资。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成因及其评价

有限责任公司的出现较晚,它起源于19世纪末的德国。有限责任公司的产生是为了克服既存公司的缺陷和不足,以满足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他具有自身特殊优势,具体表现为:第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简便易行。第二,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简单灵活,便于管理,容易协调。第三,有限责任公司兼具人合和资合双重性质,便于股东投资、经营。第四,有限公司股东只在其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第五,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发行股票,使其经营能够保持更为稳定的状态。

二、股份有限公司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则是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与其他公司类型相比,股份有限公司具有如下特征:

1.公司组织的资合性

首先表现在公司对外信用的基础是公司资本。其次,股份有限公司的资合性还表现在公司股份可以自由转让。

2.资本募集的公开性

社会公众均可通过购买股票而成为公司的股东,这使得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面向社会,广泛集资。

3.公司资本的股份性

股份为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的最小计量单位。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金额相等的股份,每一股份的金额与股份总数的乘积即为公司的资本总额。只有每一股份所代表的金额是相等的。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成因及其评价

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组织形式,其以具有其他公司形式所不具有的优势和特点而成为广大投资者乐于采用的企业组织形式。其主要的优点包括:其一,便于集资。其二,分散风险。其三,投资灵活。其四,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管理水平。其五,经营恒定。

三、特别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

(一)一人公司

一人公司,亦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独资公司或独股公司。狭义的一人公司,是指由一名股东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或股份,并由该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广义的一人公司是指公司的真实股东只有一人,其余股东仅是为了真实股东利益而持有股份的非实有股份权益者的公司。一人公司具有以下特征:

1.股东的唯一性

一人公司的股东仅为一人,这里的“一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甚至可以是国家。

2.资本的单一性

在一人公司中,由一名股东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或股份,不同于一般公司资本由两名以上股东出资形成。

3.责任的有限性

在一人公司中,股东仅以其出资额或持有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二)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具有以下特征:

1.投资主体的单一性与特定性

所谓单一性,是指国有独资公司的投资主体只有一个;所谓特定性,是指国有独资公司的投资者只能是国家,但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2.适用范围的特定性

由国家垄断经营的特殊行业和企业。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

3.运作规则的特殊性

国有独资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它符合有限责任公司的一般特征。但国有独资公司在组织机构、公司章程、财产管理等方面,都存在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不同之处。

4.治理结构的特别规定

其一,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其二,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其三,国有独资公司的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其四,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其五,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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