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第四章 概念论Ⅱ:一种新模式——环境义务的基本理论与证成“法律有效性的根据”这一命题在任何时代都是法学家所热衷的话题之一,它构成了西方近现代法哲学的核心问题域。鉴于环境权模式在环境法理论变革和实践应用中的诸多困境,我们尝试提出基于义务的新模式——环境义务,希冀通过对其基本概念、层次、结构及其实证化的可能路向的讨论,为环境法学理论变革和实践运行寻求更为有效的路径。
一种新模式_环境义务的基本理论与证成_环境义务规范论
第四章 概念论Ⅱ:一种新模式——环境义务的基本理论与证成
“法律有效性的根据”这一命题在任何时代都是法学家所热衷的话题之一,它构成了西方近现代法哲学的核心问题域。围绕这一命题的理论建构实质上是对法律缘何对公众具有要求其服从的约束力的追问。通过对这个命题的学术史的回顾可以发现,围绕它形成的学说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是法的有效性根源于一定的价值基础,即这种有效性是一种价值有效性,这个问题域一直以来都是自然法理论的阵地;二是法的有效性来源为规则本身,这种有效性是一种与价值无涉的规则有效性,实证分析主义主要是围绕这个问题域展开理论建构的。如阿列克西就曾指出,法的规则有效性就是法律规范经过权威机关的颁布而具有约束义务人的约束力。[1]尽管如此,不难发现关于法的有效性的争论实际上是在探求以下两个基本问题:什么是有效的法?人为什么要服从有效的法?而关于第二个问题的答案也引起了诸多论者的兴趣,人服从法律是基于人的趋利避害的本性而承认法律秩序所必须的基本义务,还是基于传统?一直以来对这一问题的追问众说纷纭、莫衷一是。鉴于环境权模式在环境法理论变革和实践应用中的诸多困境,我们尝试提出基于义务的新模式——环境义务,希冀通过对其基本概念、层次、结构及其实证化的可能路向的讨论,为环境法学理论变革和实践运行寻求更为有效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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