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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总论

时间:2023-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保险合同属于合同的一种,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保险法律关系的协议。依照保险合同,投保人承担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的义务,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可能遭受的危险承担提供保障的义务。仅载明保险金额作为保险事故发生后的赔偿最高限额的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是约定保险人对未来可能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损失补偿或保险金给付的合同。

第三节 保险合同总论

一、保险合同概述

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依据保险合同确立,保险关系中的各当事人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享受相应的权利。

保险合同属于合同的一种,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保险法律关系的协议。依照保险合同,投保人承担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的义务,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可能遭受的危险承担提供保障的义务。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根据合同约定的范围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为保险给付,或者在合同约定期限届满时向投保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

二、保险合同的分类

(一)依保险标的保险价值确定与否为标准

依保险标的保险价值确定与否为标准,可将保险合同区分为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

1.定值保险合同

定值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事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以确定保险金最高限额的保险合同。

2.不定值保险合同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双方当事人对保险标的不预先确定其价值,而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再估算价值、确定损失的保险合同。仅载明保险金额作为保险事故发生后的赔偿最高限额的保险合同。在实践中,大多数财产保险均采用不定值保险合同的形式。

(二)依保险标的是否单一为标准

依保险标的是否单一为标准,可将保险合同区分为个别保险合同和集合保险合同。

1.个别保险合同

个别保险合同又称单独保险合同,是指以一人或一物为保险标的而订立的保险合同。

2.集合保险合同

集合保险合同是指以多数人或多数物为保险标的而订立的保险合同。

(三)依保险标的是否特定为标准

依保险标的是否特定为标准,可将保险合同区分为特定保险合同和总括保险合同。

1.特定保险合同

特定保险合同是指以特定的保险标的订立的保险合同。

2.总括保险合同

总括保险合同又称概括保险合同或统括保险合同,是指无特定保险标的,仅在一定标准所限定的范围内,泛指某种保险权益或某类保险标的,而投保一定金额的保险合同。

(四)依保险人所承保危险的不同范围为标准

依保险人所承保危险的不同范围为标准,可分为特定危险保险合同与一切危险保险合同。

1.特点危险保险合同

这是指保险人仅承保特定的一种或数种危险的保险合同。

2.一切危险保险合同

这又称为“综合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承担的危险为合同列举规定的不保危险之外的一切保险。

(五)依设立保险合同的不同目的为标准

依设立保险合同的不同目的为标准,可将保险合同分为补偿性保险合同与给付性保险合同。

1.补偿性保险合同

这是指保险人所给付的保险金的目的在于补偿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受实际损失的保险合同。大多数的财产保险合同都属于补偿性保险合同。

2.给付性保险合同

与补偿性保险合同相对,给付性保险合同不以补偿损失为目的。大多数人身保险合同都属于给付性保险合同。因为人身保险的标的人的生命或健康是不能以价值来衡量的,保险事故发生后造成的损失也无法以货币来评价。而且,有些人身保险并无意外事故的发生,也无损失的存在,保险人依合同规定所给付的保险金只是为满足被保险人的特殊需要。

(六)依投保人是否与一个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为标准

依是否同一保险标的、保险利益、保险事故,与数个保险人分别订立几个保险合同为标准,可将保险合同分为单保险合同和复保险合同。

1.单保险合同

这是指投保人对于同一保险标的、保险利益、保险事故,与一个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

2.重复保险合同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二个以上保险人订立数个保险合同的保险。

(七)依订立保险合同是为谁的利益为标准

依订立保险合同是为谁的利益为标准。可将保险合同分为为自己利益订立的保险合同和为他人订立的保险合同。

1.为自己订立的保险合同

这是指投保人为自己设立权利义务,而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保险合同。

2.为他人利益订立的保险合同

这是指投保人不自行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保险合同。

(八)依保险标的不同性质为标准

依保险标的不同性质为标准,可将保险合同分为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

三、保险合同的性质

与其他合同相比,保险合同具有以下特点

1.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因取得权利(包括利益)须偿付一定代价的合同。被保险人为取得保障性权益就必须得支付对价的保险费,而保险费由危险保费和附加保费组成,前者为分摊保障性群体的损失分摊,后者用于营业费用、税收、公司利润及盈余分配等。

2.保险合同是保障性合同

3.保险合同是有条件的双务合同

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向被保险人作出在法律上要强制执行的赔付或提供其他服务的许诺,同时,被保险人必须缴付保险费,但二者履行义务的时间是不同的,而是由被保险人先履行交费义务,如出现危险再由保险人进行赔偿。因此,保险合同是典型的不同时履行的双务合同。

4.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

其又称标准合同、定型化合同,是指保险人一方预先拟定合同条款,投保人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因此,对于格式合同的非拟定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而言,要订立格式合同,就必须全部接受合同条件,否则就不订立合同。

5.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中典型的一种,在合同的有效期间,如发生保险标的的损失,则被保险人从保险人那里得到的赔偿金额可能远远超出其所支出的保险费,反之,如果无损失发生,则被保险人只能付出保费而无任何收入。

6.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诚实信用是民法的基本原则,每个合同的订立、履行都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险合同对当事人的诚实与信用有更高的要求。保险合同是约定保险人对未来可能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损失补偿或保险金给付的合同。

四、保险合同的内容

保险合同的内容,即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由于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都是在保险条款中体现的,因此,保险条款的主要内容即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保险法》第19条规定,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事项:(1)保险人名称和住所;(2)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3)保险标的;(4)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5)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6)保险价值;(7)保险金额;(8)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9)保险金赔偿以及给付办法;(10)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11)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投保人和保险人在上述规定的保险合同事项外,可以就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作出约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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