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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和劳动纪律

时间:2023-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1994年《劳动法》总则第3、4、7、8条明确地规定了关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劳动权利和义务,这在我国劳动立法上具有重要意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为劳动权益发生纠纷,有权向法定的争议处理机构提出解决的申请。劳动法律和法规主要用来规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行为,当用人单位认真执行这些法律和法规时,就是履行了其基本劳动义务。

第二节 劳动权利、义务和劳动纪律

一、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和义务

(一)《劳动法》明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基本劳动权利和义务的意义

我国1994年《劳动法》总则第3、4、7、8条明确地规定了关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劳动权利和义务,这在我国劳动立法上具有重要意义。

1.它是对《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的具体落实

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中有数条直接涉及劳动领域(第4、6、14、15、24、25、35、42、44、45、46、48、53条)。根据这些条款,公民享有以下劳动领域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劳动的权利和义务;男女平等,民族平等;按劳取酬的权利;休息和劳动保护的权利;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集会、结社的自由和参加民主管理的权利;遵守劳动纪律的义务。公民上述劳动方面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只有在部门法中得到具体落实,公民的这些基本权利和义务才具有实际意义。《劳动法》第3、7、8条的具体规定就是对公民上述劳动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体现。《劳动法》对这些基本劳动权利的确认一方面具有宪法依据,表明这些权利所具有的“基本性”,即具有不可剥夺性;另一方面又为宪法基本权利的实现提供保障,因为劳动法为这些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实现提供了相应的劳动法律保障制度。

2.它是建立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必要手段

劳动关系的调整目的在于建立和和谐的劳动关系。如果双方当事人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不明确,双方的合法利益得不到保护,就难以培养和谐有序的劳动关系。《劳动法》明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相互得到满足时得以实现。明确双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也就确定了当事人的行为准则,为劳动关系运转提供规范。另外,明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也就明确了各项劳动法律制度的任务,即建立具体规范来保障当事人权利的实现和义务的履行。

(二)劳动者的基本劳动权利

根据权利的基本属性(相对而言),可以把《劳动法》第3、7、8条规定的劳动者的基本劳动权利归纳为以下三类:

1.政治民主类

这是指劳动者参加用人单位民主管理的权利。从政治民主革命的宏观角度看,我国公民有参加国家、社会事务管理的权利;从微观角度看,劳动者有权参加本单位事务的民主管理。为了实现民主参与的目的,根据层次不同和单位性质不同,劳动者参与民主管理的方式也有所不同。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是适用于我国全民所有制的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在当今经济结构多样性的背景下,探讨如何发挥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作用、如何处理它与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权力部门的关系以及它在非公有制企业的应用等问题,具有实践意义。另外,在非公有制企业中,大力推行集体协商制度已成为实现非公企业职工民主管理权利的一条有效途径。

2.经济、社会类

这是涉及劳动者主要劳动权益一类的权利,包括多项基本劳动权利,是公民作为劳动关系主体应当享有的各项权利。主要有:平等就业权、劳动报酬权、休息和休假权、劳动保护权、社会保险权和职业培训权。

平等就业权是指劳动者享有选择一项劳动作为自己职业的权利,该选择不应受到任何歧视。我国《劳动法》第3条规定的“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是在平等就业的基础上对“自由择业”的强化,因为在从20世纪50年代到80年代30多年的计划经济制度下,劳动者的工作是根据劳动用人计划确定的,劳动者不能自主择业。我国从80年代推行劳动合同制为劳动者自主择业打开了法律之门。平等、自主择业是国际劳工组织第122号公约中关于促进就业概念的应有之义。

劳动报酬权是指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后,有权定期享有用人单位支付的货币工资等形式的报酬。劳动报酬是劳动关系存在的重要因素之一,是提供劳动的对价。工资是劳动者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是劳动者最重要的劳动基本权利。为此,国家通过立法规定最低工资、工资的支付方式以及加班加点工资的支付,保障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的实现。

休息和休假权是指劳动者在提供了一定时间的劳动后享有的休息休假权利。这是维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提高劳动生产率、保护劳动者个人生活和发展的必不可少的权利。

劳动保护权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有权享有安全卫生的条件,生命和身体免受有毒、有害或危险因素的威胁。确立劳动保护权是维护劳动者生存权和健康权的要求。

社会保险权是指劳动者在年老、疾病、失业、负伤时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是公民在不能劳动或发生意外情况下维持基本生存的必需,因此,建立社会保险制度是国家对公民应尽的责任。

职业培训权是指劳动者享有用人单位提供的旨在提高职业技能和业务知识的训练和教育的权利。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提供职业培训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必须提取和使用培训经费、建立培训制度、有计划地培训职工。

3.司法救济类

这里是指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时享有公平的司法处理权。根据联合国1966年《政治和民事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的规定,人人享有纠纷得到法律确定的司法机构公平、公开地审判的权利。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为劳动权益发生纠纷,有权向法定的争议处理机构提出解决的申请。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条例》(1993)明确了劳动争议的范围和处理程序,在解决劳动争议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劳动者的基本劳动义务

劳动者的基本劳动义务与其基本劳动权利相联系,是劳动者对于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基本行为,也是保证劳动过程顺利实现所必需的。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我国劳动者的基本劳动义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完成劳动任务;(2)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规;(3)提高职业技能;(4)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二、用人单位的基本劳动权利和义务

(一)用人单位基本劳动权利和义务的内容

用人单位在从属性的劳动关系中处于主动和领导的地位,享有劳动力使用的各项权利,同时也承担相应的义务。具体来说,用人单位在法定工时和地点内对劳动者享有劳动方面的指挥权、管理权和规范权。指挥权和管理权表明用人单位在人、财、物的支配、管理和设置上的领导权,包括对资产、经营活动的管理、岗位的设计等方面享有决定权,规范权是指用人单位在制定内部规则方面对人的行为有规范的权利。

劳动法律和法规主要用来规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行为,当用人单位认真执行这些法律和法规时,就是履行了其基本劳动义务。具体来看,根据我国《劳动法》总则和分则各章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基本劳动义务可以作如下列举:依法建立规章制度的义务、依法按时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提供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劳动条件的义务、进行职业培训的义务、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的义务、执行法定工时的义务、尊重职工民主权利的义务、尊重职工行使结社权的义务。

(二)内部规章制度

内部规章制度是适用于用人单位内部职工的关于职工劳动行为或劳动待遇的一系列规范的总称。内部规章制度虽然可以看成是一种单位内部规范,但是,它只有满足了法定条件才具有法律约束力。例如,法国劳动法典详细规定了内部规则的内容、程序和行政监督、司法监督措施。目前我国劳动法没有明确规定内部劳动规则的法定条件,造成实践中大量的“厂规厂法”中包含侵犯职工合法权益内容的现象。为了弥补这一立法空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第19条对内部规章制度提出了内容和形式要件。但是,这一司法解释的作用有限。我国劳动法应当从立法上对用人单位规范权的行使进行限制,提出内部规章制度不得侵犯的原则和不得涉及的内容。

三、劳动纪律

劳动纪律是用人单位制定的、旨在保证劳动过程的有序进行、要求劳动者遵守的关于完成工作任务的时间、程序、质量和方法方面的行为规则的总称。劳动纪律内容广泛,涉及劳动者在劳动时间内在劳动场所的各项行为要求,包括考勤纪律、生产纪律、技术纪律等。

根据劳动法律关系的从属性,劳动纪律应当属于用人单位(或雇主)的权利范围,用人单位应当是制定劳动纪律的主体。用人单位(或雇主)是劳动力的使用者,在组织劳动中享有领导权和指挥权,对劳动者完成工作任务自然有各项要求:时间的、方法的、工艺设备使用的,等等。作为提供劳动力并为单位或雇主利益劳动的劳动者则有义务遵守这些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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