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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资企业投资人如何管理企业

时间:2023-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并未对个人独资企业的从业人数作出要求,但要求企业应配备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营业人员。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业务;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为保证个人独资企业的合法经营,维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和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个人独资企业法》第8条规定了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表明企业的营业性质、活动内容和营业的地域范围等,以便交易当事人能够更好地了解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活动,避免误导当事人。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个人独资企业法》对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数额未作限制,也不要求进行验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依法需要评估作价的,应当由法定机构评估,核实资产。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投资人应当在设立(变更)登记申请书上予以注明。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个人独资企业法并未对个人独资企业的从业人数作出要求,但要求企业应配备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营业人员。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

(一)提出申请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人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企业的名称和住所;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经营范围等。个人独资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可以是投资人个人所有的,也可以是投资人租赁使用的。

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业务;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工商登记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登记申请文件之日起的15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对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

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

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变更

个人独资企业的变更是指个人独资企业在其存续期间,因为各种原因而发生的活动宗旨和业务范围的变化,以及组织的变更。例如改变企业名称、经营者住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通常情况下,个人独资企业的变更主要表现为合并、分立、转产和迁移。(2)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15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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