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
自1979年颁布和实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来,经过数年的努力,我国已形成较为完善的吸引外商投资法律体系。全国人大颁布修订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以及国务院颁布修订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形成了自成体系、多层次立法、内外资企业分别立法、以鼓励和给外商以优惠为特色的外商投资企业法,这是我国吸收外商投资法律体系的基础,适应了改革开放的需要。
一、外商投资企业及其特征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设立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设立的企业。在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有以下三个特征:
1.外商投资企业是外商直接投资举办的企业。参与投资设立,是指外国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与中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共同投资设立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独立投资设立,是指全部资本由外国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投资设立的外资企业。
2.外商投资企业是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这一特征区别于以下两类情况:一是我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企业;二是依照外国法律设立的外国企业派驻在我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3.外商投资企业是外国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私人直接投资方式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是吸引外国私人投资举办的企业,外国投资者对外商投资企业享有全部或部分的控制权。所以,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是国际私人资本对中国进行直接投资的方式。
二、外商投资企业立法和外商投资企业法
外商投资企业法,是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在设立、变更、终止以及组织管理和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全国人大于1979年7月1日通过,1990年4月4日修改,以下简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全国人大于1986年4月12日通过,以下简称《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全国人大于1988年4月13日通过,2000年10月31日修改,以下简称《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83年9月20日)、《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1986年10月11日)、《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1990年12月12日)等。
依照现行外商投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主要以三种法律形式存在,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及外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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