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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强制性标准

时间:2023-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该法于1993年9月1日起施行。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产品质量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产品质量法》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广义的产品质量法还包括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中有关产品质量的法律规范。

第一节 产品质量法概述

一、产品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第2条对产品的定义是:“本法所称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产品定义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第73条规定:“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因核设施、核产品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可见,我国《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只是加工、制作的产品,是不含初级农产品等天然产品和不动产的;另外,这里的产品必须以销售为目的,非用于销售的物品则不是。(1)军工产品、核设施、核产品等都不属于《产品质量法》所规制的对象。而农产品的质量安全问题,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专门加以规范,该法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6年4月29日通过,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其中所指“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农产品产地、农产品生产、农产品包装和标识以及监督检查、法律责任作了详尽而具体的规定。

二、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是指产品在正常或规定条件下,满足或符合特定用途或需求所必须具备的性能的总和。产品质量既包括产品的结构、精度、纯度、机械物理指标和化学指标等内在质量,也包括产品的形状、色彩、光泽、手感等外观方面的质量。不同产品,用途各异,其性能也不同。

产品质量法是指调整在产品生产、销售和使用过程中的质量进行监督管理而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该法于1993年9月1日起施行。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产品质量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产品质量法》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产品质量法》的内容包括总则、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损害赔偿、罚则、附则等。广义的产品质量法还包括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中有关产品质量的法律规范。

产品质量法的立法宗旨在于保障并提高产品质量,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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