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产品质量侵权的损害赔偿责任
一、产品质量侵权的构成要件
产品质量侵权损害赔偿的前提是生产者、销售者有产品质量侵权行为。我国《民法通则》将产品质量侵权列入特殊的侵权行为。《产品质量法》对此作了进一步规定。通常认为,产品质量侵权的损害赔偿需具备以下要件:
(一)产品缺陷
对产品缺陷的认定,是产品质量损害赔偿中的一个关键环节。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缺陷的存在,从其原因上分析,可以分为设计缺陷、制造缺陷和销售缺陷(如销售者没有对产品潜在的危险和正确使用方法在产品说明书中加以说明,或者缺少警示标识等)。
因产品缺陷造成损害,是发生产品责任的前提和基础。《产品质量法》第26条还规定了产品瑕疵,但未明确其定义。“产品缺陷”与“产品瑕疵”都以产品不符合产品的质量要求为前提,但是两者之间又存在差异。
1.瑕疵是性状上的缺陷,主要指产品在物质性上存在与约定或法定的质量标准不符的质量问题;而产品缺陷则是在安全性上存在的质量问题。
2.瑕疵是相对较轻的产品的质量问题,用户或消费者已经知道瑕疵的,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接受;而缺陷因为可能对人身财产造成主动侵害,故存在的质量问题较重,消费者不应接受。
3.对于产品瑕疵,消费者直接向销售者索赔,销售者依约定或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对于缺陷,可以向生产者或销售者索赔,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
(二)消费者或者使用者受到损害
由于产品缺陷给消费者、使用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
(三)产品缺陷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即消费者、使用者受到损害是由于产品缺陷所引起的。后者为原因,前者为结果。
(四)不存在法定免责事由
根据《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
二、损害赔偿责任
(一)销售者先行负责制
销售者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2.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二)销售者的追偿权
依照上述第(一)项,销售者在承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但是如果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产品买卖合同、加工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生产者并且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生产者的损害赔偿责任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生产者能够证明存在法定免责事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受害人的请求权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三、损害赔偿的范围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4条第1款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人身伤害赔偿的范围: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废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第44条第2款还规定了财产损害的赔偿范围:因产品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司法实践中,产品责任受害人要求高额的损害赔偿或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已屡见不鲜。但对于因产品责任造成的损害赔偿,司法实践中应依循什么标准确定赔偿数额,目前我国的《产品质量法》对此未作规定,仅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对经营者的欺诈行为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原则,且规定“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美国的产品责任法中虽未对赔偿限额作出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损害赔偿额尤其是精神损害赔偿额度相当大,甚至于令产品责任人不堪重负;欧盟指令则既规定了最高赔偿限额,也规定了损害赔偿的最低限额。
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产品责任赔偿额较低的问题,一方面对受害者起不到相应的补偿作用,另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假冒伪劣产品的泛滥。此外,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国际贸易往来大幅增加,与欧美国家的高额赔偿金制度相比,我国应力图实现产品赔偿责任的对等。因此,应完善产品责任赔偿制度,使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更具可操作性。(3)
四、损害赔偿纠纷的处理
因产品质量发生民事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当事人各方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各方没有达成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产品责任诉讼
产品责任诉讼是指法律和当事人在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配合下为解决产品责任纠纷所进行的全部活动。
我国《产品质量法》对产品质量责任的诉讼时效作了具体的规定:(1)普通时效为2年。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2)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满10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有义务对自己请求赔偿的主张提供下列证据:(1)产品存在的缺陷在消费者购买之前已经存在;(2)消费者正确使用了该产品;(3)消费者因使用该产品而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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