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产品质量的行政和刑事责任
损害赔偿责任是由于产品存在缺陷,给用户或者消费者造成损害时在经济上的补偿。而行政和刑事责任是对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法律制裁,与是否造成损害没有必然联系。
一、生产者、销售者的行政责任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五章“罚则”的有关规定,对生产者或销售者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形有以下6种。
1.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产品,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2.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3.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4.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5.伪造产品的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6.产品标识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27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70条的规定,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法律和行政法规(如《药品管理法》、《食品卫生法》等)对行使行政处罚权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二、生产者、销售者的刑事责任
《刑法》分则第3章第1节专门规定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加强了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根据该节规定,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产品质量刑事责任的情形有以下9种。
1.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处15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5.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刑法》第141条的规定处罚。
6.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其中情节特别恶劣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7.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
8.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9.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
三、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和其他社会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
1.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撤销其检验、认证资格。
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未依法要求其改正或者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的,对因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认证资格。
2.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对产品质量作出承诺、保证,而该产品又不符合其承诺、保证的质量要求,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3.在广告中对产品质量做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依照《广告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参考文献
1.房维廉:《产品质量法的理论与实务》,中国商业出版社,1994年。
2.李昌麒:《产品质量法学研究》,四川人民出版社,1995年。
3.殷高平:《产品概念的法律分析》,《华东经济管理》,2002年第2期。
4.林名胜:《试论产品缺陷的认定与应用》,《中山大学学报论丛》,2004年第24卷第5期。
5.徐孟洲、谢增毅:《一部颇具经济法理念的产品质量法——兼评我国〈产品质量法〉的修改》,《法学家》,2001年第5期。
6.赵相林、曹俊:《国际产品责任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
【注释】
(1)问清泓:《关于我国产品质量法有关问题的探讨》,《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4期。
(2)王宾容、张颖、范晓华:《经济法教程》(第2版),经济管理出版社,2004年,第80页。
(3)张骐:《产品责任中的损害与损害赔偿》,载于“北大法律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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