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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质污染防治法

时间:2023-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固体废物污染是因不适当地贮存、利用、处理和排放固体废物而污染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现象。针对某一类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我国现在只颁布了一部综合性的法律,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对有毒化学品、放射性物质和农药等污染的防治立法,都是以大量的部门规章的形式出现或散见于其他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

第四节 污染物质污染防治法

一、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一)噪声污染

环境法上所讲的噪声即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把环境噪声划分为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运输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等四类。

(二)环境噪声的危害

由于环境噪声是一种令人感觉不愉快的声音,所以,无论是否成为污染现象都会对人类的正常生产、生活活动以及对动物的健康或生存造成影响。

1.对人体健康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影响睡眠和休息、干扰交谈和思考以及影响听力和导致其他疾病等方面。当人们接触较强的噪声后,会出现耳鸣、听力下降等现象,如果长时间接触噪声会导致听觉疲劳,并出现语言听力障碍,长此以往则可能发展成为噪声性耳聋。

2.对动物的影响。噪声同样能够对动物的听觉器官、内脏器官和中枢神经系统造成病理性变化和损伤。实验证明,动物在噪声场中会出现听觉和视觉损伤,以及发生失去控制能力和痉挛的现象,还会导致动物内脏发生诸如心律衰竭、内出血等病变。强烈的噪声还会引起动物死亡。

3.对财产(器物)的影响。噪声可以对建筑物、仪器设备造成影响。例如,强烈的噪声可以引起振动,使门窗玻璃破裂,对轻型建筑物造成破坏。

(三)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立法现状

我国调整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方面的法律主要是1996年10月由九届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此外国务院发布的《关于结合技术改造防治工业污染的几项规定》、《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环境管理的规定》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关于减轻飞机噪声的影响的通知》、《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中,也有部分关于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规定。

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

(一)固体废物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固体废物定义为: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固态、半固态废物。固态废物如工业固体废物、城市生活垃圾和危险固态物质等;半固态废物则包括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泥、泥浆、废油、废酸、废碱、废溶剂、废沥青等以及生活中产生的水道污泥、厨房垃圾、废农药、人畜粪便。固体废物污染是因不适当地贮存、利用、处理和排放固体废物而污染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现象。

固体废物污染的危害是多方面的。(1)固体废物要占用大量的土地,并且对土地造成污染。(2)固体废物直接排入水体,则必然造成对地表水的污染,固体废物由于腐烂变质渗透而污染地下水体。(3)固体废物的大量堆放,无机固体废物则会因化学反应而产生二氧化硫等有害气体,有机固体废物则会因发酵而释放大量可燃、有毒有害的气体、且其存贮、运输、处置等原因所产生的微细颗粒、粉尘、烟尘等均对大气造成污染。(4)固体废物会寄生或滋生各种有害生物如鼠、蚊、苍蝇等,导致病菌传播,引起疾病流行,直接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此外,易燃、易爆、传染性的固体废物的乱排乱堆,会引发水灾、爆炸、传染病流行等环境事故,更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环境破坏。

(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立法现状

国家特别重视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1996年制订《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颁布《国家危险废物名录》,1999年下发《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机构认可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6月,国务院颁布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5年10月30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是关于防治固体废物污染方面的综合性法律。

三、沙尘污染防治法

(一)沙尘污染

由沙尘造成的大气污染是我国近年来城市大气污染的重要污染源,且污染程度急剧加深,同时荒漠化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影响了我国北方地区的生态状况,动摇了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

(二)沙尘污染防治立法现状

2001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这部法律的主要目的是防治沙尘污染,但其也是一部资源保护法律,该法明确规定生态保护与扶贫相结合为防沙治沙的基本原则,突出了环境保护要“依靠群众、大家动手”的特点。

四、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及其防治立法

(一)有毒有害物质污染防治法

有毒有害物质是指在生产或日常生活中使用的,在一定的条件下会污染环境,使人和动物中毒、患病或者死亡的物质。这类物质只有在管理不善、使用不当时才会造成环境污染。从环境立法的角度看,有毒有害物质主要有三大类:一是化学物质,二是农药,三是放射性物质。这种分类当然不是自然科学上的分类,而是根据不同的管理措施和要求所进行的分类。

目前,我国有关防治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法律、法规主要有:《防止含多氯联苯电力装置及其废物污染环境的规定》(1991年)、《农药安全使用标准》(1984年)、《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通过)等。针对某一类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我国现在只颁布了一部综合性的法律,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对有毒化学品、放射性物质和农药等污染的防治立法,都是以大量的部门规章的形式出现或散见于其他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

(二)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放射性污染,又称核污染,是指核设施运行、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应用以及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开发利用与放射性废物处置活动中,因放射性物质进入环境或贯穿辐射而造成改变环境中放射性水平,使环境质量恶化,危害人体健康或破坏生态环境的现象。放射性污染源于放射性物质的放射性,包括天然存在物的放射性如铀、锶、钴等以及人工生产的放射性物质。

我国于2003年6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国家有关部门还颁布了《核辐射环境质量评价一般规定》、《辐射防护规定》、《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的浅地层处置规定》、《放射性废物分类标准》等放射性环境保护标准。

(三)有毒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法

有毒化学品是指进入环境后对人体和环境能造成各种危害残存的化学物质,包括有毒化学元素及其化合物与制品。有毒化学品在工业上应用广泛,种类繁多且数量巨大。目前世界已经生产或使用的化学物质已达700多万种,其中绝大部分都对人体和环境具有不利的影响,一旦这些有毒化学品从生产、贮存、运输、使用、处置过程发生泄漏、遗失、溢出、渗透、扩散而进入人体和环境,必然造成对环境的破坏、污染和对人体的损害。

我国有关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方面的立法,包括1987年国务院颁布的《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国家环境保护局、能源部发布的《防止含多氯碳苯电力装置及其废物污染环境的规定》,1992年化工部、国家环境保护局发布的《关于防治铬化合物生产建设环境污染的若干规定》,1993年2月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卫生部发布的《关于停止生产和销售萘丸的通知》,1994年由国家环境保护局、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部发布的《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1998年形成调整后的《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目录(第一批)》。然而,直到目前我国尚未制定专门的化学危险物品管理方面的法律。

(四)农药污染环境防治法

农药污染是指在生产、储运、销售和施用农药而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影响动植物正常生长、危害人体健康的现象。农药污染是多方面的,它首先是对农业环境的破坏,农药的施放与喷洒,既污染了大气,又污染了水源,渗透进入地下,则构成对土壤和地下水的污染,且农药在大量杀死病虫害的同时,也对农业病虫害的天敌如青蛙等益虫、益鸟构成巨大威胁,从而破坏农业生态的平衡。更为直接的危险是对人类身体所造成的潜在危害。

我国对农药污染防治工作比较重视,20世纪80年代,我国颁布了一系列有关农药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它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等,1982年国务院农牧渔业部、化工部、商业部等单位联合发布《农药安全使用规定》和《农药登记规定》、《农药登记规定实施细则》、《农药登记审批办法》、《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组成办法》,1984年农牧渔业部提出并由国家环保部门发布的《农药安全使用标准》和《农药合理使用准则》。1996年,农业部、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五个部门联合发出通知,严禁在蔬菜生产中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防止有毒有害蔬菜进入市场,以确保食用蔬菜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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