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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海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及主体

时间:2023-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同时,海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及内容均是海商事实在海商法上的反映。企业法人是海事法律关系的重要主体,在海商法中通常为航运公司、货运公司、船务公司及海运保险公司等。我国《海商法》规定船舶非法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的,有关机关应对其予以制止,并处以罚款。船舶是海上运输工具,它无疑是海商法中极为重要的海事法律关系

第二节 海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及内容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也称构成元素)是指构成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必要条件。法律关系的理论最初是在欧洲大陆产生的,后来在前苏联得到了发展,并形成了“三要素”理论,即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客体和法律关系的内容。任何一项海事法律关系都由海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海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和海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三个要素构成,缺少任何一个要素都不能够构成海事法律关系。海事法律关系的各个构成要素都必须是确定的,任何一个要素的改变都会使原有的海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化。同时,海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及内容均是海商事实在海商法上的反映。

一、海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海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海事法律关系中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它是海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要素。我国海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包括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和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一)海商法中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我国海商法中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主要是指自然人、法人、国家和非法人的其他组织。

1.自然人

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而出生的人。拥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自然人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前提条件。在最初的航海贸易中,所有的海事主体均为个人。在现代社会中,仍然有许多个人参与海事法律活动的状况,例如根据《海商法》第三章关于船员的规定,船员作为自然人,其基于与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承租人之间签订的雇佣合同而在海事法律关系中具有独立的主体地位。另外,根据我国《海商法》第三章第二节的规定,船长依其职权负责船舶的管理和驾驶,并享有紧急状况下的处置权,因而船长可以成为海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2.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是由自然人组成的团体,但它在法律上不同于其任何成员。最初的海事法律规范主体均是自然人,随着人类航海事业的不断发展以及法人制度的不断完善,法人在海事法律关系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我国法人有机关法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四种类型。机关法人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赋予的权力,以国家预算作为活动经费,因行使职权的需要而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各级国家机关。机关法人可以作为海上发展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我国《海商法》第192条规定:国家有关主管机关从事或者控制的救助作业,救助方有权享受本章规定的关于救助作业的权利和补偿。企业法人是以赢利为目的并直接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一般以现代企业和经济组织的形式存在。企业法人是海事法律关系的重要主体,在海商法中通常为航运公司、货运公司、船务公司及海运保险公司等。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以社会公益为目的而从事社会各项非赢利性事业活动,拥有独立的经费和财产的各类法人。事业单位包含国有事业单位和民办事业单位,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在我国为事业单位法人。

3.国家

国家也是海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之一。例如:国家可以批准和签署有关海事活动的各种国际条约和协定,从而成为国际海事关系的主体;同时,国家还能够对侵权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规定:“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4.非法人的其他组织

非法人的其他组织可以成为海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但其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凡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是非法人的其他组织,它们依法可以独立从事法律活动(包括海事活动)而成为海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二)海商法中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法对特定范围的社会关系(行政关系)调整后所形成的法律关系,这类社会关系并不包括所有的社会关系,而只是指行政主体在实现国家行政职能的范围内所发生的社会关系。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亦称行政法主体或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和个人,包括行政主体、行政公务员、行政相对人以及监督行政主体。依照我国海商法和海事法规规章的规定,海事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以下几种。

1.国家航运行政管理机关

国家航运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管理有关船舶和航运事务。我国《海商法》规定船舶非法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的,有关机关应对其予以制止,并处以罚款。我国的航运行政管理机关对违法悬挂中国国旗的船舶予以处罚的行为即为海事行政法律关系的一种体现。

2.法定授权的组织

海事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被授权组织是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授权而享有行政权并从事法定范围内的行政管理活动的组织。法定授权组织本身不属于国家行政机关,其主要是事业单位和特定的行政性公司,例如享有特定职权的卫生防疫站和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等。法定授权组织依法享有行政职权,进行海事行政管理活动,同时也需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职责。

3.海事行政相对人

海事行政相对人是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海事行政主体互有权利、义务的相对一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海事行政相对人是在海事行政法律关系中不具有或不行使国家权力的一方当事人。海事行政主体依法享有海事行政管理权,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则要服从和积极配合海事行政主体行使海事行政权。

二、海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的指向对象。法律关系的客体具有客观性,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要具备以下几个要素:①必须具有可利用价值;②必须具有可控性,只有人类能够控制的东西才能被法律调整;③必须得到法律规范的确认和保护。

海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构成海事法律关系所不可或缺的因素,如果没有海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海事法律关系主体也就无从享受法定的权利和义务,海事权利和海事义务也将因失去具体的指向对象而变得毫无意义。

国际海运事业的不断发展促使海商法中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类型和形式发生了重大的变化,概括起来,海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为物、行为、人身以及相关利益四大类。

(一)物

海事法律关系中的物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由法律关系主体所支配的并能满足人类社会需求的客观实体。物在海事法律关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它是大多数海事权利的客体。例如船舶所有权、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船舶扣押权,以及船舶和货物的留置权等物权关系均是基于物而发生的,其客体都是船舶或货物。船舶是海上运输工具,它无疑是海商法中极为重要的海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我国《海商法》第二章即是有关船舶的法律规定。在我国法律中,船舶一词的使用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的船舶采取的是广义概念,指各类排水或非排水船、筏、水上飞机、潜水器和移动式平台。而我国《海商法》则采用的是狭义概念的船舶。《海商法》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二)行为

作为海商法中海事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是指能够满足权利主体某种利益的作为或不作为。例如,我国《海商法》中的海上运输合同和海上旅客运输合同均以特定的运输行为作为客体。承运人负有将货物或旅客经由海路安全运送至另一地的义务,该义务的履行与合同主体权利的实现都依赖于承运人特定的运输行为。再比如,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船舶这一行为的发生方能使船舶租用合同中承租人的权利得以实现。行为也是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凡是海商法中有关行政法律所规范的行为都是海运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行为成为海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情况主要有:海事行政相对人的服从行为,海事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登记、检查行为等。

(三)人身

人身不仅仅是人的物质形态,也是人的精神体现,人身是人身权的客体。很多海事法律关系都涉及海事法律关系主体的人身权。例如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中的承运人在运输旅客的过程中应当对旅客的生命权和健康权负责,旅客则有权维护自己固有的人身权益。

(四)相关利益

所谓相关利益,是指可以用货币予以衡量的非物质性利益,具体包括现实利益、期待利益、责任利益等。在海商法体系中,以相关利益作为客体的海事法律关系的典型表现是海上保险法律关系。保险利益,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认可的利益,又称可保利益。海上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权利与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是保险利益。

三、海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海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和海事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

(一)海商法中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海商法中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指的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海商法中的民事权利是权利主体为了实现其受法律保护的民事利益(包括财产利益和人身利益),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和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民事义务则是义务主体为了满足权利主体的民事权益,义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海商法中的民事权利主体可以在法定范围内享有某种利益或实施特定的行为,民事义务主体则要按照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实施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需要。民事权利的享有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障,当义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法定义务时,民事权利人可以依法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在海商法中,法律确认了海事主体的独立人格和正当利益,并使之权利化、法制化。我国海商法就确定了船舶所有权、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等物权法律关系,也规定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以及海上拖航合同等债权法律关系。海商法中规定了法律认可权利主体正当合法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并不干预权利主体合法抛弃权利的行为;而对义务主体履行义务的行为则作出强制性的要求,除了权利人免除义务人的义务外,义务只能履行,不得抛弃。可以说,海事法律关系中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是相互依存、紧密关联的。

(二)海商法中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

海商法中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主要体现为海事行政机关与海事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海事行政机关与海事行政相对人在海事行政法律关系中既享有权利,又负有义务。海事行政机关有对海事行政相对人的行政指导权、行政许可权、行政强制权和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等;海事行政相对人则应当履行不得妨碍、阻挠各种行政权力合法正常行使的义务,积极配合协助海事行政机关合法行使行政权力的义务,服从行政机关权力行使结果的义务等。

在海商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具有对应性和不对等性,其中海事行政主体的国家权力具有不可处分性。因为很多情况下行政权是海事行政主体对国家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海事行政主体不能够放弃这种权利,否则便是失职。另外,海商法中行政权的行使和海事相对人义务的履行还与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出于维护社会公益的角度考虑,权利人对自己享有的权利一般不能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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