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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时间:2023-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其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应当负交通事故责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作出后,应当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根据笔者多年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实践,绝大多数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成为人民法院的定案依据,不予采信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数量微乎其微。

第二章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其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应当负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的一方应当负全部责任,其他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的,两方负同等责任;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各自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

当事人有保护现场的义务和及时报案的义务。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同等责任。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应当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作出后,应当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当事人如果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怎么办,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吗?如果不能,有其他的救济途径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1992年12月1日)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或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以及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以及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得出两项结论:

(1)当事人如果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将不会受理;

(2)《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已经成为一种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

根据笔者多年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实践,绝大多数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成为人民法院的定案依据,不予采信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数量微乎其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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