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农村户口按照城镇户口标准赔偿
2004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以来,其中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在规定中将受害人分类为“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据此适用不同的标准进行赔偿。例如: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通常法院据此就依据户口来划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将“城镇居民”等同于拥有城镇户口的人,将“农村居民”等同于拥有农村户口的人。这种把伤残及死亡赔偿金以农村和城镇划分不同的赔偿标准的司法实践一直有着很大争议。比如北京发生的一起典型事故,因几个受害人来自城市或农村,在同一起事故中死亡,城市人口和农村人口赔偿数额相差数倍。“同命应当同价”的呼声在全国引起了回应,甚至人大代表就此问题也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质询。
2006年4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在《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出台,“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本案中,受害人唐顺亮虽然是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早在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中对关于城镇、农村人口不同赔偿标准的适用问题作出了更明确的解释:“对于农村人口在城镇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城镇人口标准计算损害赔偿数额;对于实行城乡户口统一登记管理的地方,计算标准也可以统一适用城镇人口统计标准。”
虽然同命不同价的问题在立法和司法领域还没有彻底解决,但以上的司法解释事实上有条件地将人身损害城乡赔偿标准画了等号。更重要的是,笔者已为众多生活、工作在城市但仍持有农村户口的交通事故受害人通过诉讼争取到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的权力。
笔者在司法实践中处理的许多案件,法院在伤者或死者家属一方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之后,往往给众多伤者或死者家属以城镇人口标准的赔偿。本书附录部分收录了笔者处理的一个案子,附上简阳市法院2008年4月一份判决书,该判决给尹姓死者家属以城镇人口标准的赔偿金达40余万元,与农村户口的通常10余万元的赔偿金差别较大。通过笔者在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的司法实践,发现通常法官在审判中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尽量体现对弱势群体的关注和对人生命价值的尊重,从司法的角度尽量地实现“同命同价”。
2008年8月,因车祸进入成都华西医院西藏成办分院就医的邓某委托了笔者。他基本情况是农村户口,家里有超过退休年龄的父母和一个哥哥,有连续5年的劳动合同和工资表,对方全责,对方车辆所有人是某部队。他当时虽然没有进行伤情鉴定,但从他的医疗记录和当时的症状来看估计治疗终结后伤残等级可以评到三级。突然某日,笔者的助理无法联系到邓某及其家人,经询问其同病室的病友后得知,邓某家人在没有进行伤残鉴定的情况下与肇事者达成和解,对方一次性付他10万元了结此事,他之后就出了院。笔者感到遗憾的有两点:① 他未能鉴定伤残,自始至终未能了解自己确切应当得到赔偿款是多少,就算他事后去做了鉴定,发现自己拿的赔偿款是应当拿到的数额的零头,后悔了,恐怕也是覆水难收。② 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他的情况如果争取到以城镇人口标准进行赔偿,在三级伤残的前提下,他应当要多拿到30万元左右。笔者对伤者的建议是伤残鉴定一定要做,符合条件的伤者应当力争城镇人口标准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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